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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学术|第96期|2022.11.28-12.04

李卓伦 黄嘉懿 数字经济与商业模式 2024-01-09


「数字经济学术」

12月2日 Francesco Bova, Avi Goldfarb和Roger G. Melko在《Management Science》上发文《Quantum Economic Advantage》

摘要:当量子计算机可以执行经典计算机无法完成的计算时,它就显示出量子优势。因此,如果一家拥有量子计算机的公司的唯一竞争对手是一家拥有经典计算机的公司,那么该公司将成为市场上此类计算的垄断者。相反,如果量子计算机没有显示出量子优势,那么经济结果是不清楚的,但经典计算机和量子计算机具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我们模拟了一个古诺双寡头模型,其中一个量子计算公司与一个经典计算公司竞争。该模型的特点是两家公司之间的非对称可变成本结构,以及非对称固定成本结构的可能性,在这种结构中,每家公司都可以投资扩大其硬件规模,以扩大各自的市场。我们发现,即使(1)这些公司可以完成相同的计算,因此不存在量子优势的情况,(2)扩展量子计算机的成本更高,量子计算公司可能会更有利可图,而且由于使用量子算法的效率提高,也会在市场创造方面投入更多资金。总之,量子计算机可能不需要显示量子优势,就能为部署它们的公司带来量子经济优势。

关键词:量子计算;量子优势;信息技术

12月2日 T. Tony Ke和K. Sudhir在《Management Science》上发文《Privacy Rights and Data Security: GDPR and Personal Data Markets》

摘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有两个关键原则。首先,它承认个人永久拥有和控制其个人数据,这导致了三项关键的隐私权,即(i)明确同意(数据选择加入)、(ii)被遗忘(数据删除)和(iii)可移植性(数据传输)的权利。其次,它还包括针对通过未经授权访问而侵犯隐私的数据安全规定。我们通过将这些特征纳入企业和消费者的动态两阶段模型来研究GDPR的均衡影响。公司收集个性化和价格歧视的消费者数据。消费者在购买、数据选择、删除和转移决策中,相对于隐私泄露和价格歧视带来的潜在损失是以个性化的收益为代价的。尽管数据安全法规对公司隐私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但在违规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从更高的选择权中获益。令人惊讶的是,数据安全授权可能会伤害消费者。隐私权的影响是微妙的。由于选择加入权将货物交换与个人数据的提供分开,它可以防止在高违约风险下出现市场失灵。但这也降低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个人数据可用性。擦除和可移植性权利通过限制价格歧视和不放松数据安全来约束公司提供持续价值,从而减少消费者的顾虑;但它们也降低了提供较低初始价格以鼓励选择加入的动机。总的来说,隐私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总是有利于消费者,但由于垄断者没有太多的动机来补贴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在垄断条件下,隐私权会对消费者造成意外的伤害。最后,隐私权在适度的数据可传输性水平下最能增加公司利润。

关键词:GDPR;隐私;数据安全;个性化;价格歧视;数字营销

11月30日 单子丹等在《研究与发展管理》上发文《数据资源如何重塑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多主体竞合关系?——基于智能驾驶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解构与重组》

摘要:作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全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全面参与并影响主体竞合行为与过程。如何建立多主体间竞合关系以促进数据资源流通、提升数据资源价值,已成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高效运行的关键问题。基于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下数据资源对竞合关系的解构与重组作用,依据“多主体特征—竞合维度—关系分类—竞合关系重塑策略”理论逻辑,本文构建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下多主体竞合关系分析框架,根据改进的Logistic模型和Lotka-Volterra模型,以三主体智能驾驶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为背景,建立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无竞合关系重塑策略和有竞合关系重塑策略下数据资源收益演化模型,以检验其对数据资源收益演化的理论逻辑。研究结果表明:当合作式主体、嵌入式主体均维持与主导式主体之间的友好型竞合关系时,协同型竞合关系能有效促进合作式主体与嵌入式主体的数据资源收益产出;当主导式主体采用激励共享型竞合关系重塑策略时,各主体易形成互惠型竞合共生状态,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数据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最优。

关键词: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数据资源;竞合关系;重塑策略

11月30日 王士博和王海霞在《情报杂志》上发文《区块链技术与个人数据保护规范的内源性冲突及调和路径——以欧盟GDPR为例》

摘要:[研究目的]基于集中式数据保护模式的GDPR与基于分布式架构的区块链技术之间存在张力,难以实现GDPR所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通过研究区块链技术与个人数据保护规范冲突的归因逻辑及实质,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研究方法]根据欧盟第29条工作组出台的GDPR相关术语解释指南,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技术性架构,整理欧盟为调和区块链与GDPR冲突出台的文件,研究其冲突的根源,探求调和二者冲突的可能路径。[研究结论]我国应从理念与实体两个层次应对这一冲突。理念上,短期内需解释法律并调适区块链技术,长远来看仍需寻求法律代码化进路。实体上,鉴于公有链与许可链不同的去中心化程度,采取公有链的技术路径与许可链的法律路径分别予以规制,由此实现区块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区块链;GDPR;被遗忘权;链下存储;数据控制者;个人数据保护


本期责任编辑:李卓伦 黄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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