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9日公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为蓝本,拍摄制作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视频,用更直观的形式,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用足用好政策,为企业发展聚力加油。
本期我们制作了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中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讲解视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3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8. 享受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更多解读
(二十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三)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六)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