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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山东税务
2024-08-28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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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责编:桑   军

编辑:韩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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