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等功能升级啦!
根据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近期调整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功能,2023年2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调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功能
优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要求,调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功能:
一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功能操作: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提交声明,如下图所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模块提交声明。
二、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要求,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增值税申报功能:
一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相关提示信息;
二是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免税校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填报校验;
四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功能,纳税人填写建筑服务一栏时,系统仅允许选择预征率为1%。
功能操作: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如下图所示:提示消息点击“确定”按钮后,填写申报表,如纳税人填写的数据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时,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2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的金额超过小微优惠限额,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务总局2023年1号公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规定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下图所示:
并将减征额同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数据。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时,系统仅允许选择预征率为1%,如下图所示: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表!
三、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功能,主要包括《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等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表间校验关系、申报数据写入征管系统规则等。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基础信息表填报保存之后,自动进入表单勾选页面,如下图:
勾选需要填报的报表,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报表填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填报相关报表,如有表间关系校验未通过时,在左侧菜单栏报表名称右上角显示校验未通过条数,可打开查看
请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
报表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检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表,系统自动执行申报数据写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操作,可通过申报结果反馈信息界面确认申报是否成功。
四、调整增值税留抵退税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增值税留抵退税功能:
一是调整增量留抵税额申请口径,自申报期2023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时,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除符合13个指定允许按月全额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行业纳税人外,其余小型、微型纳税人应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企业退税政策,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60%。二是优化监控规则,允许“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纳税人,勾选“退税企业类型”为特定行业或一般企业;允许“企业划型”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选择“退税企业类型”为特定行业或一般企业,允许“退税企业类型”为特定行业或一般企业纳税人“企业划型”调整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继续填写退税信息。
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五、调整抵退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提醒信息,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提示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如下图所示:
六、调整发票领用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发票领用功能,领购发票时在扫脸实名认证基础上,增加手机电话号码校验功能,校验电话号码是否为微信绑定手机号码,对不一致的进行提醒,提醒内容如下“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与微信绑定的手机号不一致,请修改实名手机号。30日后仍未校验通过的不能网上办理发票领购业务”。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实名认证时如有不一致,则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点击“获取手机号”,查看微信实名使用的手机号码,手机号与身份证信息未通过一致性验证,为保障正常使用电子税务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功能模块变更手机号码,否则将影响正常使用电子税务局。30日后仍未校验通过的不能网上办理发票领购业务。
七、 增加普通发票“跟票管”功能
优化内容:在已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跟票管')”功能基础上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跟票管”功能,实现异常信息电子推送提示、纳税人可核实反馈。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互动中心—在线交互”功能模块或我的待办查看推送的信息。
通过左侧菜单点击“互动中心—在线交互—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跟票管)”打开该模块:
查看推送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办理”进行反馈,如下图所示:
点击明细录入,如下图所示:
点击发票汇总确认,如下图所示:
八、 调整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功能,删除部分表及表内指标、调整部分审核公式、调整部分指标填报口径。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重点税源信息采集2023—重点税源2023”功能进行操作。
点击“在线填报”进入信息采集页面。
1、信息表
点击“信息表”,如下图:
(1)第4行“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填报说明调整如下:
a.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选此项的企业须填写6栏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b.300 外商投资企业:选此项的企业须填写6栏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2)第5行“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填报说明调整: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不能为空且年度应在2023年之前。
2、税收表
点击“税收表”,如下图:
(1)65行指标名称调整为 “实际退税额(不含出口退税,正数)”、78行指标名称调整为“实际退税额(正数)”、138行指标名称调整为“占用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单位:平方米)”、139行指标名称调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金额)”指标。
(2)印花税指标部分调整为“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指标。
(3)第193行“营业收入”增加审核公式。
(4)调整第196行“财务费用”、第197行“投资收益”等公式。
3、景气表
点击“景气表”,如下图:
《企业调查问卷(月报)》根据税收分析预测的需要,恢复“三、主要指标预测”模块。
4、财务表
点击“财务表”,如下图:
(1)利润方面增加“研发费用”“利息费用”“利息收入”“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
(2)资产方面增加“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债权投资”指标,删除“原材料”“库存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标;
(3)负债方面增加“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删除“其他应付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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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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