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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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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
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
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
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
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
的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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