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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如何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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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
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
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
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
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
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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