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二)
问
我单位已经支付相关业务款项,但销售方因公司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该支出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答
问
我单位是一家外贸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应税业务,取得的境外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问
我单位收到了一张伪造的发票,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往期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张店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推
荐
阅
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