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学中的“理性人”假设 |【比较政治】专题
编者按
比较政治学在应用理性选择方法上的迟疑与滞后,与比较政治学的研究特点密不可分。理性选择在逻辑上致力于演绎式的普遍性解释,而比较政治学则追求归纳式的地方性知识。理性选择与比较分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逻辑,在理论构建与方法论上存在着张力关系。如何克服这种张力关系?比较政治学者在理论建构与具体研究方法上采取了 “折衷主义。“折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理性选择应用于比较研究时的缺陷,但也可能激化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新的张力与问题。尽管如此,理性选择还是成为了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之一。对比较政治学而言,理性选择所提供的演绎逻辑为比较政治学的科学化与理论化提供了可行路径。
比较政治学中的“理性人”假设
(原标题为:《比较政治学与理性选择: 理论与方法的双向综合》,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邢瑞磊,武汉大学政府与公共管理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邢瑞磊.比较政治学与理性选择:理论与方法的双向综合[J].国外理论动态,2014,(11):85-93.
内容提要
理性选择在逻辑上致力于演绎式的普遍性解释,而比较政治学则追求归纳式的地方性知识。所以,比较政治学者在使用理性选择时尤为谨慎,而且在研 究过程中这种逻辑张力会不断突显。为解决这一问题,比较政治学者通常在理论建 构与具体研究方法上采取 “折衷主义” 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比较研究时的缺陷,但也会带来新的问题,这就要求理性选择理论实现自 我更新。作为回应,理性选择理论尝试把 “简单” 理性扩充为 “充分” 理性,致力于建立更具包容性的行为理论,从而在理论建构与实证研究两个层次上为比较研究 提供可能性和更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
比较政治;理性选择;方法论
理性选择理论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是由经济学家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与方法尝试为复杂的政治现象提供简明的理论解释。随后,在威廉·赖克(William Riker)以及罗彻斯特学派(Rochesterschool)的推动下,政治学者开始借助博弈论与数理模型等辅助工具,在“理性人”行动假设的基础上建立具体的理性行为模型。在理性模型的演绎下,研究者尝试解释或预测理性个体在特定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具体行动,进而勾勒出这些行动的社会总和所导致的一般社会状态与整体性图景。在这种研究路径下,理性选择理论家成功勾勒出了美国政治运转的微观图景,并使理性选择理论成为研究美国政治的一种主要理论与方法。
然而,与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形式模型方法在美国政治研究领域的迅速推广与广泛应用不同,直至20世纪80年代,在罗伯特·贝茨(Robert Bates)、戴维·莱廷(David Laitin)和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等学者的努力推动下,比较政治学者才开始使用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民主化、经济改革、种族动员(ethnic mobilization)以及民族主义等比较政治学关注的核心问题。
比较政治学者在应用理性选择方法上的迟疑与滞后,是与比较政治学的研究特点紧密相关的。毕竟,理性选择理论旨在构建一种普遍性的演绎理论,试图用一种整合的理论框架解释所有的政治现象。尽管近些年来比较政治学也在致力于普遍性解释,然而,承认文化多样性以及强调特殊性的中层理论建构同样是比较政治学的核心任务。而且,比较政治学赖以成名的比较方法在逻辑上亦需要小样本与个案分析提供经验支撑。也就是说,比较政治学在理论建构与方法论两个层面上都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
尽管如此,理性选择还是成为了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之一。那么,比较政治学者在应用理性选择时如何解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问题?理性选择理论为比较研究提供了哪些新的理论与实证空间?这些都是我们在应用理性选择理论和开展比较研究之前必须厘清的关键问题。
藉此,本文尝试从理论建构与具体的研究方法两个角度阐述理性选择与比较政治学彼此融合的切入点,探索理性选择理论更具包容性的发展脉络。本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从比较政治研究的角度出发,讨论与评析比较政治学者在应用理性选择时所面临的理论与方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第三部分则主要讨论理性选择学者如何通过扩充理性概念的内涵,使之发展成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行为理论,从而为经验研究和比较研究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理性选择与比较政治学的理论建构
一般而言,理性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至少包含着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一种研究政治现象的研究路径或方法,理性选择旨在提供分析与解释相关问题的概念框架、体系或模型,是政治学理论创新与发展的动力。其二,作为政治学的一个主要理论流派,理性选择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借用了演绎模型与定量研究等具体方法来解释复杂的政治现象。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通常会混合使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进而从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两个角度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知识体系。
基于这种理解,笔者在本部分将以博弈论为例,讨论以博弈论为代表的形式模型对比较政治学理论建构的影响及其缺陷;同样,方法论部分将综合讨论比较政治学传统的比较方法与理性选择方法论之间的关联与冲突。
从比较政治学的学科发展史看,比较政治学可以根据研究者尝试建立一种支配性理论或范式的学术努力而分为前范式阶段、范式阶段、危机阶段以及科学革命四个主要发展阶段。在美国,这种借用了库恩“范式”概念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传统主义、行为主义与后行为主义阶段。然而,这种发展历程有着明显的美国烙印,因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比较政治分析再次陷入理论争论之中,而且处于明显的分化状态。
在这次争论中,比较政治学的理论建构方法成为了研究者争论的焦点。在比较政治学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光谱上,一端是由后现代或文化相对主义的各式命题构成的“表意分析”(ideographic analysis)为基础的政治文化研究。这种研究质疑那些旨在寻求普遍性因果解释的理论价值。换言之,此类研究关注不同国家与地区政治发展的文化特性,强调比较政治学理论的特殊性与地方性知识。光谱的另一端则是致力于律则式命题(nomothetic claims)的理性主义研究。该研究认为,包括政治行为体在内的所有社会行为体都是理性的效益最大化者,从而在微观经济学或博弈论的帮助下,比较政治学理论可以通过演绎逻辑与建立模型的方式揭示复杂政治生活中的内在一致性。也就是说,理性主义研究更强调比较政治学理论解释效力的普遍性。
当然,大多数的比较政治学者处于这两端的中间部分,采取了“折衷主义”的立场。研究者借助多元的比较方法,整合当前的、历史的、定量的或定性的各类数据,进行或理论导向或问题导向的实证研究,并从单个案的比较发展到多个案的集中比较分析。
我们从图1中可以看到,比较政治学的理论建构方法更多集中在定性研究一侧。在比较政治理论建构的早期阶段,研究者大多是在单个案深度描述的基础上归纳出具有地方文化色彩的中层理论。然而,随着比较研究个案数量的增多,比较研究开始逐渐具备“弱近似于统计分析”的特征,从而为大规模的跨国统计分析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同时,接近理性主义终端的形式模型检验则需要单个案或多个案的经验证据支撑。因而,图1既体现了两类研究传统在理论建构方面的差异性,也体现了逻辑互通的一面。
显然,理性选择与形式模型代表了比较政治学理论的理想类型与发展方向,这种发展趋势可以从理论的作用角度得以支撑。也就是说,一些研究者认为,只有具备普遍性解释效力的比较政治学理论,才能够同时实现理论建构、议题整合以及推动知识积累这三大目标。换言之,在政治学科学化的支持者看来,理性选择可以综合理性选择理论的具体内容与形式模型方法论,尤其是博弈论,通过比较分析决策过程及相关行为实现的三个目标。反对者则认为形式模型对比较政治学理论而言没有任何价值,因为在理论建构的第一步,即在建模的概念化阶段,就会因为概念延伸等问题而失去普遍性解释效力。当然,较为温和的观点强调传统理论建构方法与形式模型各有所长。例如,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认为形式模型与传统方法更像是一种互补而非彼此对立的关系,传统方法主要起到“详尽描述”的作用,而形式模型则主要发挥“解释”以及扮演整合具体议题的工具角色。
有关理性选择与形式模型在比较政治学理论建构领域的适用性的争论,从整体上为我们描述了比较政治学两种理论建构方法的优劣。然而,要回答理性选择理论与形式模型方法在比较政治学理论建构中的应用前景,尚需深入探究形式模型的一般逻辑与内在缺陷。接下来,本文以社会科学研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博弈论为例,探析形式模型对比较政治学理论建构的影响及缺陷。
一般而论,行为理论是有关行为体在客观条件构成的情境中做出决策与行动的研究。在行为理论中,构成情境的客观条件,可以是其他行为体,或是物质条件,亦可以是文化规范。进一步而言,我们还可以从行为目标、行为情境、行为定位以及行为动机的角度提炼出三种构成影响行为的组织模式:社会系统、个性系统与文化系统。在这三种行为组织模式中,社会系统与个性系统都是有关行为动机的组织模式,不同在于,社会系统规定了行为体与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而个性系统则是有关行为体属性的规定;文化系统则代表了社会中的各种符号模式(symbolicpatterns),这些符号模式由个体行为体所创造,并通过扩散方式在社会系统中传输,以及经学习方式“植入”到个性系统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弈论是一种源自个性系统的行为体理论,因为博弈论把博弈规则等外部因素设定为给定的,并对行为体的个性系统进行了自利与效用最大化的假定,在此基础上研究行为体的策略选择。早期的理性选择理论主要是从行为体的个性属性出发,在自利与效用最大化假设的基础上预测行为体的行为,因而大致属于行为体理论的范畴。
从一般意义上讲,博弈论是由三个基本“均衡”的概念把选择过程与行为预测连接了起来;最后,博弈论把“博弈规则”视为给定的且保持不变的外部因素,“博弈规则”包括了参与博弈的行为体设定、行为体的策略或所面对的选择、选择的排序方式、行为体的偏好以及行为体选择时拥有的信息等。
诚然,博弈论强调战略选择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科学各领域的广泛运用,为构筑以行为理论为“硬核”的研究纲领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行为理论是随着研究者对博弈论所依赖的行为体理论及其分析形式结构的不断批判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行为体理论并不足以解释行为体的行为动机,需要更深入探究促成结果产生的过程与机制,强调只有把社会系统与文化系统纳入其中,才有可能构建更具解释力的行为理论。对此,比较政治学想要发展出一种以理性选择与博弈论为基础的行为理论,就必须对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论基石进行调适。
二、理性选择与比较方法
比较方法是比较政治学赖以成名的方法论支柱,它使得比较政治学成为了唯一旨在研究方法而非实际内容的政治学学科。也就是说,比较政治学的核心任务是在于把比较方法运用在政治学的各个研究领域,以此提炼更具解释力的理论与假设。从学术史的角度看,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发展。第一次发展旨在澄清比较方法的内在逻辑与边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比较研究面临的概念扩展与假设验证等问题。利普哈特(ArendLiphart)认为,比较方法主要用于小样本的案例分析,是旨在通过描述与比较少数个案之间的异同,从而在变量之间发现相关经验关系的一种逻辑。由此,利普哈特确定了此阶段比较研究的特征与边界。第二次发展则是社会科学领域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彼此结合的学术讨论背景下出现的。在这个阶段,比较政治学者主张消除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之间的对立,在不同的方法之间构筑桥梁,鼓励通过使用更多的定量数据分析来增强比较政治研究的科学性;或强调加强案例本身的样本内分析,展开一种跨方法对话的讨论,具体表现为因果分析、比较历史分析、分析性叙述、嵌套分析、布尔代数和模糊集合等多种方法的一种综合。
显然,比较方法与比较政治学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自然也影响到了理性选择,出现了理性选择与比较方法以及小样本分析彼此融合的现象。一方面,研究者尝试从特定的案例中汲取更详尽的经验证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推论。例如,贝茨在《分析性叙事》中明确表示,其展开的理性选择研究同样也是对“表意传统”的一种贡献,因为它们对特定时期或背景事件也进行了深度调查。另一方面,研究者也讨论了比较方法的适用性。在他们看来,即使有陷入“因变量驱动”(depend-entvariable driven)研究的风险,研究者依然可以针对实证难点和研究问题选择小样本案例。同时,理性选择对高度相似或高度异质案例的深度可控比较,强调了连接经验变量的过程分析和机制分析的重要意义。总之,新的理性选择研究强调研究者要通过“阅读文件、查找历史档案、访谈和调查二手文献”等方式,在相关案例中开展理性的演绎式分析。
然而,理性选择仍然更习惯于使用形式模型和推理来解释问题。尽管它们不再寻求建立普遍性理论的目标,但其主要目标依然是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假设下证明社会世界(social world)的模型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选择与传统的比较方法依然存在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会随着两种研究方法的融合而激化,甚至会出现新的张力与问题。
对此,詹姆斯·马洪尼(James Mahoney)分别从假设检验方法、概念的普遍化、有效性与案例选择、新概念和新解释的发展等角度对理性选择应用于比较政治学研究时所面临的风险展开了系统的讨论。在马洪尼看来,理性选择与比较研究结合起来的方式,主要是寻求结合形式理论与比较方法“两个世界的优势”(best of both worlds),尝试以此解决律则式分析与表意分析、演绎推理与归纳分析之间的长期争论。就“两个世界”的张力问题而言,马洪尼认为,理性选择研究者对此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希望透过理性选择理论观察具体的历史证据;另一种则是保持开放的心态,在相对中立的理论与方法论立场上强调证据的引导作用。过去,理性选择分析者在方法论上更强调抽象模型和普遍性理论构建的重要性,以及演绎研究较之归纳研究的内在优势。相比而言,如今的理性选择研究者则开始强调比较方法的有效性。因此,理性选择理论的新发展也代表了比较政治学研究的一种发展。
然而,马洪尼也提醒我们,这种结合面临着一种风险,即理性选择在未能充分利用比较方法优势的同时会破坏理性选择独有的解释力。对此,马洪尼认为,理性选择之所以转向比较方法,主要是因为这种转向尝试克服蒙克(Gerardo Munck)所称的“纯粹主义路径”(purist approach)的缺陷,在转向比较方法并试图解决这种纯粹主义立场相关联的一些问题时,新问题和新张力持续出现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因此,研究者应沿着比较方法的路径继续推进自己的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唯此,才能在理性选择与比较方法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从而推动理性选择与比较政治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
三、理性选择理论:从行为体理论到行为理论的演化
比较政治学者在应用理性选择理论时,从理论建构到具体研究方法都采取了“折衷主义”的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比较研究时的缺陷。然而,“折衷主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理性选择与比较研究内在的张力关系。随着两种研究逻辑的融合,这种张力关系也有可能会激化,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新的张力与问题。这就要求理性选择理论实现自我更新,以解决追求普遍性解释带来的问题。
作为回应,理性选择理论研究者开始深入挖掘和扩充“理性”概念的内涵,尝试把过去局限于人性属性的“简单”理性观拓展为容纳了文化与社会情境因素在内的“充分”理性观。“理性”内涵的扩展为理性选择理论实现从行为体理论到行为理论的演化提供了可能。更重要的是,“充分”理性观的发展为强调文化与社会情境的比较政治学研究提供了理论空间,也为推动经验研究与比较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般而论,“简单”理性通常与行为体的人性和追求目标相关,是一种界定相当宽泛的概念。威廉·赖克认为,凡是有目标的行为都可称之为理性行为,其主要假设是行为体明白自己究竟想要什么,并且可以对目标列出优先顺序。不过,赖克也承认人类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快乐,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追求目标过程本身也算是一种目标。据此,理性选择理论先假定一个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然后再在各种可能的情景下计算和演绎按照功利最大化原则行动的个体可能面临的选择及其行动方案。根据约翰·哈桑伊(John Harsanyi)的说法,这种理论的特点是:首先,具备假设—推演的理论形式,可以从少数理论假设出发,解释相当广泛的经验事实。其次,既可以解释社会变迁,也可以在博弈论的协助下分析社会冲突与社会合作现象,以及既冲突又合作的复杂状况。
然而,在政治选择过程中,影响个体选择的因素是多元的,因而建立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演绎理论极为困难。对理性选择理论而言,最大的困难是缺少作为演绎基础的“公理”。“人皆是理性的”命题并不能称为一种“公理”,在很多情况下由其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并不具备普遍性。此外,理性选择理论模型尽管已经初具演绎理论的雏形,却实际上只能解释静态的政治现象,无法有效地解释政治变迁现象。研究者首先会假定行为体的目标,并根据该目标推测行为体的行为。然而,政治变迁势必导致行为体目标的变化。对此,研究者通常会重新设定目标,直至所设定的目标能够说明行为体的选择与结果为止,从而陷入理论导向而非问题导向的研究困境。而且,通常情况下,行为体的目标不止一个,彼此之间对行为体的要求也不一致,这成为理性选择理论推理的瓶颈,也是它受到质疑和批判的重要方面。
此外,以“简单”理性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存在一个客观的“普遍”理性。然而,所谓的理性行为大多是社会情境的产物,通常是有限的、不确定的和多样的。并不存在可以解释所有社会现实的普遍理性,因为个体行为本身同样取决于社会情境。也就是说,不同的个体在不同的时间和场景中具有不同的“自我”体现。理性行为体必须考虑具体的决策场景及面对的限制条件,尤其是制度的影响。当然,这种观点与新制度主义的兴起密不可分。
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忽视了作为结构与规则的制度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没有看到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就开始探讨低效率制度及其存在的“非理性”原因。诺斯综合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和科斯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建立了一种新古典国家理论,把交易费用视为理解国家行为的一个变量。为解释经济增长问题,诺斯转向了政治问题,从而把理性选择理论从另一个方向带进了政治学研究。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影响下,一部分理性选择理论家开始重视对制度的研究,并尝试把制度因素纳入到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框架内,从而在政治学内部形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从内容上讲,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坚持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自利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政治过程是理性经济人一系列交易和博弈的过程。同时,它也吸收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强调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对制度运作与发展的重要作用,承认制度对理性个体的外部约束和激励作用,把政治过程视为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而解决困境的出路就在于设计某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也就是说,早期理性选择理论家主要研究在某些制度约束下理性行为体在政治领域的决策和行动;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开始关注政治制度如何产生以及为什么如此构建的问题。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传统的理性选择学者一般会把个体选民、利益集团成员、政治家和官僚看成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这个假设却难以在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而且许多个人决策与行动是与理性选择的假设相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理性选择政治学家转向关注约束个人最大化行为的制度因素,这一发展对重新探究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例如,在研究美国国会的过程中,温加斯特发现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不足之处,认为该理论过于强调个体行为而忽视了制度的作用。温加斯特发现,由于国会内部发展出了某些制度形式,用于处理与官僚机构的关系,因而国会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并影响官僚机构的行为。随后,谢普瑟(KennethShepsle)与温加斯特充分比较并评估了美国国会研究的重大转型,认为第一代由“官僚制度主导”的国会问题研究是行为导向的,主要通过抽象的立法机构概念关注国会中的多数循环问题;第二代国会问题的理性选择研究则把诸如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其规则等制度结构变量与政党和领导阶层的因素整合在一起,从而发现了国会内部存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乔治·提斯比利斯(George Tsebilis)也认为理性选择在解释行为体的行为方面具有独特能力。他认为,用于评估个体选择和效用最大化的游戏规则实际上“内嵌”在政治与社会的制度语境之中。这就意味着行为体的理性选择实际上受到制度设置的限制,这就为理性选择研究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
整体观之,研究者大多是从两个层次上论证社会场景对理性行为体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是从微观角度深入挖掘行为体的内在属性(如文化、规范与偏好);另一方面则是从宏观角度探讨外部的约束因素(如制度、结构与限制条件),进而扩充了理性行为的内涵,建构了一种“充分”的理性观。也就是说,“充分”理性强调行为体的行为是“内嵌”在社会场景之内的,对行为体行为的分析必须考虑相关的社会背景。显然,在这种界定下,除有效率追求目标的理性行为外,“充分”理性不但增加了行为体的信仰、心理需求、文化价值,还把经济、政治与社会情境的制约因素考虑在内。在“充分”理性或“社会场景”理性的条件下,研究者可以首先界定行为体的目标、信念及其面临的历史机会结构,再对行为体理性行为的原因与结果进行解释。如此一来,研究者就可以把文化与结构带入到理性选择研究的范围之内,从而构成了理性、文化与制度三大要素内在统一的综合性框架,形成了比较政治学研究中以理性选择为基石的、彼此勾连的理性主义、文化主义与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
在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体的决策与选择首先基于个人的理性判断,源自个体的自身属性,即效用最大化。然而,在个人判断转化为集体决策结果的过程中,个人选择又受到所处社会情境的影响。社会情境的影响来自两个方向:一方面,个人意愿或个体选择通常会受到文化、惯例与习俗等社会内部规范的影响;另一方面,它还会受到由政治信仰形成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等社会外部约束的影响。同时,理性决策的要求又决定了文化与结构的制约无法超出理性选择的范畴。如此,理性、文化与结构三种要素一并构成了行为理论的理论内核,也形成了比较政治学内在统一而各有侧重的三大研究路径。
显然,相比 “简单”理性构成的理性行为体理论而言,由 “充分”理性组成的理性行为理论更具包容性,也更符合现实,为研究者开展实证研究开拓了理论空间。而且,这种综合性的理论框架还允许研究者在实证研究过程中补充新的元素,以进一步提高理性选择理论的有效性。事实上,近些年来,研究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相继发展出新的理性 选 择 模 型。例 如,理 查 德 · 菲 奥 克( Richard Feiock)分析了可以形塑和鼓励个体理性行为的情境性因素。其研究不但展示了理性的界限,还通过地方治理制度的设计为我们提供了把有限理性与理性选择模型相结合的方法,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第二代理性选择模型”。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 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理性”概念内涵的演化对理解当代理性选择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奥斯特罗姆认为,一些理性选择批评者对理性选择的理解还停留在过去,把 “简单”理性模型同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理性行为理论混为一谈,因而误读了理性选择理论。
这种综合性分析框架认为,所有行为都“内嵌”在社会情境之中,从而把调和个体与集体关系的结构—行为(structure-action)问题纳入到了考察范围之内,这在某种程度上扩展了行为理论的解释力。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析框架的基石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而且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来的文化主义和结构主义在具体应用中仍会出现问题。例如,文化主义可能无法直接简化为驱使行为体选择的个体欲望,而结构主义则无法直接简化为引导选择的个体信念。毕竟,文化与结构可能更适合于整体主义的分析路径。总之,学界还需要加强对文化主义与结构主义的研究,只有在理性、文化与结构三者之间找到结合点,才能真正解决理性选择与比较分析的张力问题。
四、结论
整体而言,理性选择与比较分析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逻辑,在理论建构与方法论上都存在着张力关系。如何克服这种张力关系,把两种研究逻辑综合起来就成为理性选择与比较政治学者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面对这个问题,比较政治学者在理论建构与具体研究方法上都采取了“折衷主义”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比较研究时的缺陷。然而,“折衷主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理性选择与比较研究内在的张力关系。在两种研究逻辑融合的过程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关系可能会激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新的张力与问题。这就要求理性选择理论实现自我更新,解决追求普遍性解释带来的问题。
从理性选择理论自身发展的角度看,理性选择理论家一方面推动了比较方法与小样本研究在模型演绎中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理性选择理论对其核心概念“理性”的内涵进行了补充与拓展,从以“简单”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行为体理论逐步演化为以关注社会情境的“充分”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行为理论。“理性”内涵的扩充为比较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更大范围的实证研究开拓了空间与可能性。对比较政治学而言,理性选择理论所提供的演绎逻辑为建立科学的比较政治学理论和归纳出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普遍性”解释提供了可行路径,从而推动了比较政治学的科学化与理论化。
更重要的是,理性、文化与结构内在统一的框架不仅构成了比较政治学的三大研究路径,还为实现在统一的方法论基础上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的目标提供了可能性。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为我们装备了更为精良的理论“武器”,从而在实现理论建构、议题整合和知识积累的目标的道路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贾可盈
〇 排版:王鹏翔
〇 审校:杨晔 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