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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刑事司法 | 庄永廉: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

庄永廉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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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19日,由浙江大学、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支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大数据+互联网法律创新团队)承办,以“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为主题的2017年互联网法律大会·未来论坛,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成功举办。


在未来论坛第一单元“新时代的刑事司法”中,庄永廉主编做了“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的主题演讲。


庄永廉

人民检察杂志社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检察日报社编委


以下为演讲内容:


今天我们研讨的主题是互联网法律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的技术产物与数据化发展的代表,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引领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关系,推动着法律研究范式与内容的转变,内在地促进和改变了立法与司法的工作格局,从实体上、程序上实现了刑事法律研究视野的扩张。然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承载数据化与信息发展的要求。


当铺天盖地的关于人工智能的探讨与应用来袭时,处于信息时代进阶状态下的下法律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冲击和挑战?在网络法律体系构建与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赛跑的过程中,作为法律人能否跟得上技术发展与社会变革的步伐?如何辨析、厘清和坚守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底线与原则?这些都将成为信息时代发展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

刑事法律的发展沿革及特点


我国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大体呈现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商业机构、门户网站为互联网主导者的阶段。这一时期,个体主要是网络信息的接受者,网络犯罪主要体现为个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网络通常被作为犯罪对象。与之相适应,此时刑事立法的焦点在于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这一点集中体现于《刑法修正案(七)》中。


第二个阶段,网络更多扮演着犯罪工具的作用。随着网络逐步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平台,这一阶段个体的互动性增强,如网络诈骗等依托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增加。这种变化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冲击最为直接,反映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包括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等。


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逐渐成长为一个新的领域和空间。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发展使得网络深入发展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这促成了一些新的法律关系生成,滋生了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导致现实空间中一些犯罪构成要素在网络空间异化,按照传统罪名已经无法予以规制。


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网络服务渎职犯罪等新增的罪名、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以及今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一阶段性要求。


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发展轨迹和刑事立法的回顾,可以发现,刑事立法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在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挑战时虽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性,但是其发展步伐较之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前瞻性、主动性不足。这既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有关,也受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地位所限。


从目前刑事法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来看,其内容主要展现了互联网1.0与2.0时代技术发展对刑事法律的诉求和改变,虽然从内容上实现了从计算机犯罪,到依托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再到对社会化网络引发的新兴犯罪的规制升级,但是所采取的规范逻辑与话语体系都没有脱离传统刑法的框架。


此外,相关立法具有碎片化、体系性不强等问题。


对外而言,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不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涵盖互联网技术、内容、应用、安全、惩处五个方面,涉及行业规则、行政管理规范、民商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较为全面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但不同领域之间规范的兼容性、衔接度和体系化不足,难以给置身于网络世界的普通公民和组织以明确的、直观的、系统的行为指引。


对内而言,对新兴网络犯罪的法益保护缺乏全局性的把握。目前,除了涉及传统犯罪罪名外,新增罪名基本都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事实上,互联网的发展及其不断延伸和智能化的趋势决定了,新的网络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必将跳出传统的社会秩序的范畴,而在国家、社会、个人法益三个层面,在安全、秩序、财产、人身权利等不同角度得以体现。目前通过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应对性地补充、完善、增加新罪名的做法,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


二、新时期互联网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挑战


当前,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向着更加智能化方向演进,有人将上述几项技术比喻为互联网的感觉、中枢、意识和运动神经系统,最终推动着互联网将向着与人类大脑高度相似的方向进化。


在以人工智能、语义知识管理为代表的互联网3.0时代,我们不仅要面临网络犯罪空间进一步扩张,新技术犯罪与传统犯罪相互交织、升级的局面,同时,新技术的应用、智能化的网络发展趋势也将带来一系列更为深刻的变革。


例如,近期热议的无人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主体方面的争论,必将影响到刑法中相关犯罪主体的界定。而随着所谓“奇点”之后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这种影响可能升级为对自然人、单位这两类传统犯罪主体分类的冲击,以及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观意识以及责任能力的探讨。而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定,也在事实上超出了目前网络犯罪的调整范畴,而将问题引向了刑事法律领域一直警惕的高科技风险问题。


从工业革命以来,在面对技术发展与变革时,对于涉及人性底线的伦理风险以及危及人类生存的生物医学技术、基因工程、器官移植等问题一直是法律,特别是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刑法所关注的对象。而当法律人所一直忌惮的技术伦理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从局部性、高科技性转变为全局性、日常性时,人类是否允许人工智能发展到超强阶段,是否接受网络无所不在的互联网4.0时代的到来?创新发展与生存安全的底线应当如何设定与平衡?这些问题都应纳入新时期互联网刑事法律考虑的视野。


三、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


个人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应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新技术的视野、系统的规划,构建和完善互联网刑事法律体系。


(一) 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设定互联网刑事法律体系的理论基调


当前,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法治与科技的新兴领域,我们尚未形成科学的、有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对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风险也缺乏充分的评估和预测。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过程中,应当立足当前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论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在新时代条件下的实现路径,设定互联网法律体系的理论基调,发挥互联网刑事法律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双重功能,在风险规制与技术进步的平衡过程中扮演好自身的角色,达到助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二)以新技术的视野实现对互联网发展的主体性回应


长期以来,对于互联网犯罪,在理论研究、立法司法过程中往往面临专业技术知识匮乏的限制,以至于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时候,能够准确表述其概念和范畴的法律人,为数不多。这种状况客观上导致法律难以对互联网发展予以主体性的回应。


而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至包括法律人在内的人类日常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学期刊的智能化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检察机关的实际运用都充分表明,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有了可能,也成为必要。


因此,一方面,应从技术层面对互联网发展予以主体性回应,了解技术概念、明白技术运行原理以及作用模式,并在法律层面对相关技术概念进行符合规范目的的研究与界定,为互联网法律构建统一的概念和话语系统。另一方面,主动回应互联网发展的智能化趋势,将其从犯罪对象、工具、场域的物化理解中释放出来,正面其可能带来的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冲击,重构互联网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规制手段。


(三) 以系统的规划实现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整合


刚才我们讲到,目前包括刑法在内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存在衔接不畅、各自为政的局面,客观上影响了互联网法律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也分散了不同法学学科相关研究的影响力。实际上,围绕网络空间的政治架构、网络民商事行为的规制以及网络犯罪的惩治,不同法学学科都进行过针对性的深入探讨。对此,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现代化的高度来看待互联网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通过系统规划、协调整合,推动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的构建,真正做到回应新问题、新挑战,为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改革提供有效、管用的学理支撑。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nd

(整理人:何羽浓)

(摄影:徐贵、蔡文瑞)

(此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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