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假结婚买卖京牌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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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郭文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严打以结婚为名过户京牌指标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北京警方深挖幕后“黑中介”及利益链条,实施全链条打击,共抓获嫌疑人166人,其中124人以假结婚等为手段骗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起获结(离)婚证及大量电子转账记录。
具体实施过程如下:甲拥有京牌指标,外地人乙想购买该指标,但甲不能直接将车牌过户给乙。此时,通过“中介”操作,甲可以先和“中介”丙结婚,离婚后将车牌指标转让给丙。然后丙与乙结婚,再通过离婚手段将该京牌指标过户给乙。
根据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此类涉案人员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买卖《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以此为业、多次买卖小客车指标赚取高额利润的“黑中介”,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观点
大多数官方媒体对北京警方的严打行动做了正面报道,认为假结婚买卖京牌不仅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且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对小客车使用指标的管理秩序。
北京市机动车车牌是否属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犯罪对象?肯定观点认为,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有资格上路的识别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也有学者从权威性和信赖性两方面讨论认为,民用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买卖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较多的裁判文书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进一步的,根据《刑法》第281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并不在明文规定的罪名之列。有实务界人士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立场上反对采用刑罚手段打击买卖京牌指标的行为。
而本案中另一争议点则是关于假结(离)婚的手段。从形式上来说,中介公司过户京牌的全程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但是毫无疑问背离了北京市对小客车指标严格管理的秩序安排,这属于以合法的方式实现了不合法的目的。合法说认为,对于利用假结婚或者离婚的手段,因为对政策的违反和管理秩序的危害无法精确量化,而且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入罪;非法说则认为此类行为属于实质上违背法律,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
分析论述
01
非法买卖上牌指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行为人真实买卖的是小客车配置指标,而买卖、变相买卖指标的行为为北京市交通委等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17》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明文禁止。那么此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呢?
首先,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反的是北京市政府下属部门指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因此,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性条件。其次,小汽车指标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为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属于绝对的非卖品,禁止交易。最后,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也不可以径自适用第4款兜底条款,因此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不属于本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项下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
02
本案不属于非法买卖公文的行为
是否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势必要了解黑中介是如何运作过户小客车指标,如何取得并使用《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根据相关中介公司的公开宣传信息以及媒体报道,一种方式是通过先假结婚,再进行夫妻间共有车辆的产权过户,从而实现北京车辆号牌的间接过户。此时需求方再根据《实施细则》第18条在出售该车辆时,直接申请更新指标,获得该《通知书》。之后根据《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需求方持《通知书》办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即可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号牌。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确认书》系国家机关公文无疑。“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公文。由此可知,本案中不存在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首先,从上文梳理的取得《确认书》的过程来看,该公文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指标管理机构审核发布而取得的,一概没有销售、购买的行为。从司法判例上来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一般形态是行为人通过伪造、骗取等手段取得国家机关公文,再直接处分给买受人。其次,指标持有人只是收取财物为买受人取得《通知书》提供帮助,属于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而非买卖《通知书》。最后,如果将变相买卖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不仅超出了刑法规定的文义范围,而且还会导致一切假结婚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结婚证)罪的荒唐结论。
03
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不应入罪
对于居间介绍的“黑中介“以及买方卖方,实际上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惩处,并非一定要采取刑法方式打击。而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
对于涉案车辆和行为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3条的规定,依法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并严格落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对于违法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及时通报市指标管理机构,由其公告作废小客车指标、落实三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的管理措施。
对于本案中着重惩处的“黑中介“,首先应当支持受到欺骗的合同相对人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赔偿损失。其次,对于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结论
综上所述,北京买卖京牌案中的行为不宜入罪,行政手段足以解决本案中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本案中过户小汽车指标的行为属于利用法律漏洞,从形式上来看合乎法律规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惩处当事人,并且完善立法,填补法律漏洞。
END
浙江大学《刑法学》课程成果
本文作者:郭 文
本文编辑:吴 芮
本文审阅:张婕妤
(限于篇幅,文中注释均已省略)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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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王凯旋
副 主 编:黄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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