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遇刺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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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罗响应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2日7时30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周春梅在所住小区地下车库内被犯罪嫌疑人向某持刀捅伤头部、喉部,民警接警到达现场时,周春梅已无生命体征。根据警方初步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向某此前因劳动争议向周春梅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遭到周春梅拒绝后心生恨意,行凶报复。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警方通报及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向某与周春梅还是大学同学,生活中关系要好。
现有观点或理论研究情况
胡昌明经过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恶性伤害法官事情频发,背后反映出中国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亟待健全完善的现实需求。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法规的比较研究,胡昌明将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为:法官职业本身具有高危险性;在立法层面上,中国法官人身保障立法较国外相对滞后;在司法层面上,威胁法官的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没有得到有效惩处;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尚未全面建立。针对上述原因,胡昌明提出扩大法官人身保障区域范围、对象范围,提高威胁法官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惩处难度,增强法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加法官保护举措和力度等举措来建立健全中国法官人身保障机制,并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
左殿俊除了与国外进行对比,还研究了中国古代官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发现其中的共性以及不同朝代的不同措施。古代军队驻扎通常在城市附近,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军队可以做出快速响应。且每座城市城门均设置开关门时间,在夜间避免了来自外来人员的袭击。此外,相关法律禁止官商来往,从空间上有利于保障官员人身安全。古代的连坐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犯罪的作用。左殿俊将中国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中遇到的问题归纳为:社会负面因素、舆论导向因素、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左殿俊提出通过完善立法、构建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加强舆论监督与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力度、提升法院的公信力等建议。
笔者观点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法官享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法官法》,专门增设法官职业保障一章,其中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细化明确了如何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法官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则规定了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分别是:(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前者是法官的权利,后者则更多的是法官的义务,是为了避免法官因为个人利益做出影响结果公正的判决。
笔者认为,此次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遇刺案件,可以成为我国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契机。任职回避不应该只是法官的义务,为保护当事人权利以及司法公正而服务,任职回避也可以是法官的权利,成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中的一环。
本次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遇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慧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两人还是大学同学,生活中关系要好,然而这要好的私交,恰恰成为了周春梅遇害的关键。据媒体报道,向慧案发前曾到周春梅家所在的小区应聘保洁员,上班5天,在掌握了周春梅的出行规律后,于1月12日上午在小区地下车库,持刀捅伤其头部、喉部,致其死亡。向慧在此前周春梅参与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中败诉,在法庭上曾陈述,她是家庭中唯一的就业人口,并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一旦失业,家庭生活将失去经济来源,难以为继。周春梅并没有因为二人私下的交往答应向慧帮其“打招呼”的请求,做到了不徇私情,这是其作为法官这一角色对职业道德以及司法公正的坚守。然而,回到生活这一私人领域,周春梅回归朋友这一角色,却遭遇了向慧的报复杀害,这是法官职业危险性的投射。
在周春梅参与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中,周春梅其实面临着私人角色与法官角色重叠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是大学同学要求其“打招呼”的私人请求,一方面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拷问与司法公正的要求。周春梅秉公执法,回应了后者,而向慧则在寻求公力救济不成的情况下转而诉诸暴力,致使了惨案的发生。可以看到,当法官私人角色与法官角色重叠时,法官这一职业的危险性会被放大,避免私人角色与法官角色的重叠,可以成为降低法官职业危险性的一条进路。任职回避作为一项制度,可以避免法官私人角色与法官角色的重叠,以往我们借此保障当事人权利以及司法公正,但我们同样可以通过任职回避制度,让法官避免自身多种身份角色的重叠,降低法官这一职业的危险性。
结论
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遇刺案件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恶性伤害法官案件的其中一个缩影,与其他恶性伤害法官案件一样有着共性。但不一样的是,本案中周春梅法官因为私人角色与法官角色重叠,且选择坚守后者,而招致了自身的厄运,这在令人叹惋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我们能否利用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不仅仅将其作为法官的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司法公正来看待,而是将对法官权利的保护纳入其中,让任职回避成为法官的一种权利,从而避免法官私人角色与法律角色的重叠,降低法官这一职业的危险性,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也从客观上反过来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司法公正。
END
浙江大学《刑法学》课程作业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本文作者:罗响应
本文编辑:周莙松
本文审阅:吴 芮
(限于篇幅,本文注释均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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