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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秦皇岛男生连救3人后牺牲,网爆被救者恶语相向?

法律未来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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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8月2日,韩兴博和朋友们在海岸上自行游玩,凌晨4点20分左右,突然听见有人大喊“救命”!他们来不及脱掉外衣,急速向海里游去。发现有三名20岁左右的小姑娘陷在海沟中。


韩兴博不顾一切地跳到海沟中,一个一个地把三个小姑娘向上推,另外几名小伙伴手拉手向外拽她们。最后,从唐山来秦皇岛旅游的三名小姑娘被成功获救,而大家却找不到韩兴博了。


与韩兴博同行的伙伴们和海边晨练的市民马上报了警。消防指战员、海警战士和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直至8月2日早上6点25分才找到韩兴博的遗体。


舆论发酵

    

事件发生后,网友们纷纷对这个年仅17岁的小英雄的去世感到惋惜和痛心。


但是疑似被救女孩在网上的不当言论引起了争议。该账号在网友的回复中称:求他救了?并称:“难道我们三个的命比不上他一个人的命吗?”看到这样的消息,网友纷纷认为这三个女孩太过冷血,不应该以这样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救命恩人,男孩为这样的人失去生命不值得!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8月9日,一名男子自称是“被救女生”哥哥的男子在社交平台发布道:“感谢那个男孩,为雯雯说过的一些话给大家道歉。雯雯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因为叛逆期,所以会有回击的言论。现在她心里也很难受。希望大家能看到我们认错的真心,我们会努力补偿男孩的家庭。”在该男子的主页里甚至还有“被救女生”的照片。似乎这名男子的发声,让广大网友更加相信了该不当言论的真实性。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后续进展


01

被救女子哥哥系冒充


8月10日,照片中的女孩向媒体称,她并不是被救女孩,该男子也不是被救女孩的哥哥。他盗用了自己的照片称自己是被救女孩,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多困扰,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该男子在主页上删除了相关信息,账号被封禁。但女孩表示,他没有站出来对恶意炒作、蹭热点行为公开道歉,很多网友仍不明真相。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02

被救者不当言论真实性不明


为了弄清网上被救者的不当言论是否真实,有热心网友联系了韩兴博的姐姐,询问有关3名被救者的后续情况,韩兴博的姐姐声称:

“被救者家属已经来过殡仪馆,也见过了自己父母,并表示如果有任何需要,他们都会积极配合。同时还解释,3位女孩死里逃生,当时非常惊慌,后来被医护人员送去了医院,根本就不知道韩兴博为救她们牺牲了,所以恳请广大网友不要盲目进行人身攻击。”

此外还有网友爆出,三名被救女子和韩兴博家人见面时的视频,她们希望求得韩兴博家人的原谅。


图片来源:抖音


小编有话说


01

恶意炒作与蹭热点的行为


在本事件中,冒充被救女子哥哥的男子,借该事件进行恶意炒作,赚取流量的行为,应被全社会谴责。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该男子故意扰乱网络空间的行为,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男子还恶意使用他人的照片,造成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社会评价降低,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诽谤罪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事件中,媒体作为互联网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审慎发布未经证实的新闻,如果因为媒体的过失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破坏、他人个人权益的损害,媒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的行为


在本次事件中,对于疑似当事人的不当言论,具有正义感的网友都能分清黑白对错,但是某些网友在对该事件没有确切证据支撑真实性的时候,即对三个当事人进行了人肉搜索、谩骂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空间也不会是法外空间,因此在发表网络评论时,仍不能触犯法律的边界。

03

不让行善者寒心,是正义的最低起点


受惠者对行善之人进行报答是理所应当,但我们无权对他人的道德品行进行要求和约束。这个社会需要英雄,这个社会需要好人有好报的正能量传递。因此,如果出现让行善者寒心的情况,法律应当介入,维护正义的最低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当行善者没有得到受惠者的善意时,法律鼓励行善者,利用法律的武器,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社会正义的最低起点。


参考资料:新浪微博、观察者网、爆料秦皇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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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周莙松

本文编辑:周莙松

本文审阅:吴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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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黄益豪

副  主  编:涂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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