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数字法治大讲堂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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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1年9月22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讲座顺利举办,来自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Dr. Victoria Ibold教授,围绕着人工智能在刑事领域应用的综述、人工智能测谎仪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测谎仪的技术事实、技术和法官确信、对于人工智能测谎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评估等问题分享自己的观点。
主讲人:Dr.Victoria Ibold教授
Dr.Victoria Ibold教授现任慕尼黑大学助理教授,即将被帕绍大学聘做教席教授,专攻信息化和人工智能。
主持人、翻译人:王钰副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博士、德国维尔兹堡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是德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互联网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
讲座采取线上直播的形式,光华法学院王钰副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及翻译人,慕尼黑大学法学院Victoria Ibold教授、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李世阳副教授、徐万龙助理教授出席讲座。线上会议室还有慕名而来的研究生、本科生同学,共同讨论热点话题。
讲座主要内容
Ibold教授将讲座内容主要分为六部分:
一、人工智能在刑事领域应用的综述
在该部分Ibold教授首先提出,现在,人工智能可以在警务危险防御、刑事追诉、法律判断和测谎设备等方面进行应用。其中,人工智能测谎设备可以给法院提供一种新的进行可信性判断的侦查手段,这种手段的标准是纯客观的。人工智能设备具有在法律上可应用性,但是Ibold教授也认为人工智能测谎仪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人工智能测谎仪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基于人工智能测谎仪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问题,Ibold教授从三个角度提出了问题:从纯刑事诉讼角度来看,法院可以考虑这些证据吗?这种证据属于哪种类型证据?从宪法方面看,如果接受人工智能测谎是被告人的义务,那么这对于他的司法基本权,特别是对沉默权有怎样的影响?最后从欧盟法方面看,欧盟这些年的法律草案对规范人工智能有哪些影响?在该讲座中Ibold教授主要是从刑事诉讼角度进行论述。
三、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测谎仪的技术事实
在该部分,Ibold教授提出人工智能是模拟人类智慧和人类日常行为而生的,它拥有从周围环境提取信息和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这个学习过程的基础是数据,当数据因不正确的参数而失真,不能反映模型所处的真实环境时,就会出现偏差。学习过程中还存在黑匣子效应,即人工智能的整个技术过程无法被人们所理解。而人工智能测谎仪是通过分析非语言性行为,比如表情、姿势、音调等来测谎,而对非语言性行为的分析是通过机器学习来实现的,判断正确的概率是85%-90%,是不完全牢靠的,因为在这其中会出现数据偏差,除此之外还会产生黑匣子效应。
四、技术和法官确信
Ibold教授认为不懂技术程序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基本上是合法的,但是法官必须对他个人的认知说理,使得出的结论是可讨论和可溯源的,所以需要把技术的黑匣子打开。
五、对于人工智能测谎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评估
Ibold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测谎仪并不是一项可靠的技术,而且由于黑匣子效应也不符合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原则,这和法官确信产生了矛盾,而法官确信是符合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解释的,我们决不能以牺牲法官确信为代价来消除黑箱效应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准备提交了一项法规提案以规范高风险人工智能,他们认为仅当此类AI技术流程足够透明以便可以追踪其输出时,才应允许应用这些技术。
六、结论
最后,Ibold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测谎仪的结果不能用于刑事诉讼,因为这项技术不能满足法官确认形成的要求。该技术不可靠、不透明且不能溯源,未来基于人工智能的取证技术也不应该降低法官确认形成的要求。只有在技术可靠且透明的情况下,才应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认定事实。
专家评议
Ibold教授分享结束后,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高艳东副教授、李世阳副教授、徐万龙助理教授也结合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评议。
高艳东副教授指出,人工智能这个概念早在1956年就被美国学者提出,现今,人工智能也广泛应用于司法活动,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应用司法活动可以大大增加未来司法实践的想象力,也能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也会面对诸多问题,正如Ibold博士所讲的,人工智能测谎的技术黑匣子还无法被打开,透明和可追溯原则也因客观不可能性而被放弃,因此这一技术还不能满足法官确认形成的要求。诚然,人工智能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能够大大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但是目前并不是所有的人工智能技术都能做到可靠且透明,因此我们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应十分谨慎,切不可牺牲司法的公众性来换取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高效。
李世阳副教授指出,侦查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例如指纹、体液、痕迹、DNA等鉴定技术的应用,成功破解了诸多重大疑难案件,但这些技术都有着非常可靠的大前提,例如指纹、DNA的唯一性,因此这些鉴定技术能满足科学性、透明性、可重复性等要求,其鉴定结果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李世阳副教授认为Ibold博士的观点非常鲜明,她明确断言人工智能测谎仪的结果不能用于刑事诉讼,理由是该技术不能满足法官确认形成的要求,该技术不可靠、不透明而且不可溯源,并且对整个人工智能的取证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归根结底不应该降低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要求。
徐万龙助理教授认为,在当下,人工智能在中国法学界是一个绝对的热点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论文在法学期刊中发表发表出来。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有关的学术讨论没有很好地将技术和法律结合起来:有的时候,相关研究未对技术的原理,逻辑和话语体系有深入了解;而有的时候,则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技术问题进行再阐述。而Ibold教授这篇报告,则很好地将两者结合起来了:一方面,Ibold教授介绍了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测谎仪背后的技术原理,比如说机器学习黑匣子问题等等,另一方面,根据基于人工智能的测谎仪的技术原理,充分诠释了背后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视角的人的尊严,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技术认定等问题。
评议环节结束后,高艳东副教授、李世阳副教授、徐万龙助理教授也提出了相应的问题,与Ibold教授展开对话。讲座在高质量的问答中画上圆满的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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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周莙松
本文编辑:张婕妤
本文审阅: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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