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术》2017年秋季号丨自然法与现代正义:以莱布尼茨为中心的探讨
《伦理学术》2017秋季号
《伦理学术》第三期目录
【主编导读】
自然法、现代正义论与人的尊严
【原典首发】
莱布尼茨关于正义概念的思想
「德」莱布尼茨
舒远招/译
忒阿格斯
「古希腊」柏拉图
田争争/译
附录:《忒阿格斯》导读
钟锦
尊严论
陈家琪
【莱布尼茨自然法研究】
莱布尼茨的法学理论——以对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的批判为视角
「德」马提斯·艾姆伽特
杨丽/译
虔诚、公道、仁爱——关于莱布尼茨自然法术语及历史(过渡)地位的观察
「德」斯塔凡尼.艾茨
魏静颖、贺滕/译
莱布尼茨与正义:一个柏拉图主义的视角?
「意大利」卢卡·巴索
施廷雄/译 郭冠宇/校
【自然法与现代伦理】
莱布尼茨的三重自由问题
「德」汉斯·波塞尔
张荣/译
批判与建构——论黑格尔的《伦理体系》及其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
朱渝阳
伦理秩序与现代性——作为福利国家概念奠基者的黑格尔
「德」克劳斯·菲威格
李彬/译
【海外华人哲学家】
李文潮与国际莱布尼茨研究
邓安庆
附录:李文潮主编出版的一些莱布尼茨研究著作
陈猛
【描述伦理学】
一个中年男人的孝亲困境
王志宏
【学术前沿】
从“对话伦理学”到“响应伦理学”——与伯纳德·瓦登菲斯的对话
「德」格林恩、费舍尔
王宏健/译
莱布尼茨法与政治哲学研究文献索引
杨丽
本期论文作者与译者
主编导读
自然法、现代正义论与人的尊严
邓安庆
本期《伦理学术》聚焦于“自然法与现代正义理论”,是因为现代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乃至整个实践哲学的地平线无疑是由“自然法”奠定的。迄今为止,关于正义论的理论论证,如果不是过于狭义地陷入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而要涉及到正义制度的结构性规范的话,那就不得不依赖于自然法。但是,现代正义论的讨论过多地被聚焦于罗尔斯—康德之路径,使得自然法学说的原初理论魅力难以显现。哪怕是在欧洲,随着一些更具敏锐 目光者将理论视野拓展到近代早期或者启蒙前期的自然法理论,真正为后来德国政治与伦理哲学奠定了基础的莱布尼茨自然法思想,依然长久地被埋没在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洛克等人的阴影中。
但是,我们惊喜地看到,在进入到21世纪前后,这种情况开始了迅速改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世界各地尤其是欧洲法学界、哲学界莱布尼茨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引人注目,如德国本土的施耐德(Ulrieh Johannes Schneider)教授的莱布尼茨法哲学研究的突破,意大利法学理论家萨塔尔(Sartor)和阿图瓦(Atoris)关于莱布尼茨自然法的研究成果被译成英文和德文出版;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德国本土关于莱布尼茨文本整理和出版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特别要指出的就是本期《伦理学术》将在下文介绍的李文潮教授所领导的柏林勃兰登堡科学学波茨坦编辑部,在莱布尼茨政治—法学方面文稿的整理、出版和阐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莱布尼茨自然法研究的复兴提供了基础。如对莱布尼茨《关于正义概念的思考》从两篇于1703年用法文写成的文章Sue nature de la bonté et de la juctice 和Sue la notion commune de la juctice中整理出版,并翻译为德文,在此基础上出版了《莱布尼茨正义哲学文集》,这些成就对当今自然法研究领域中的莱布尼茨复兴既是最重要的体现,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推动。
李文潮教授一直大力支持我们国内的莱布尼茨研究及其与国际莱布尼茨学会的学术联系,使得我们在第一时间取得了他的授权,以最快的速度把这些最新的研究成果翻译为中文,介绍给国内同行,这既是我们的荣幸,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本期《伦理学术》的[原典首发]第一篇文章就是莱布尼茨写于1703年、但第一次翻译为德文也是2014年的《关于正义概念的思考》。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湖南大学长期研究德国哲学的舒远招 教授作为此文的中文译者,为我们提供了准确而优雅的译文。从该文来看,莱布尼茨对自然法与正义确实作出了一个新的阐释。“自然法”虽然在古希腊哲学中就已经有了一些零星的提法,但并没有明确地作为正义伦理的基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从“德性论”角度论述“正义”为何是城邦伦理的首要德性。不是如同现代“美德伦理学”那样将它作为个人品德,而是首先作为维系城邦共存并为城邦公民提供“好活”(幸福)基础的制度规范。它与友爱一样,是维系城邦共存和幸福的“纽带”,但“正义”和“友爱”并非相互统摄为一体,而是具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友爱”也没有上升到与“正义”同等的作为“城邦伦理之本质”的地位。
希腊化时期之后一直到罗马帝国时期,“城邦”对于“个人”幸福之重要性削弱,个人很难再仅仅依靠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来保障幸福的实现,幸福主要靠自身德性的“修炼”,所谓“身体无痛苦,灵魂无纷扰”是也。这时,一切伦理的和制度性的价值合法性、合理性需要有新的基础,新的辩护,于是“自然法”比在古希腊更加兴盛地得到探讨。如果不是斯多葛主义(Stoicism)系统地阐发了自然法思想,根本就不可能产生斯多葛主义“顺应自 然生活”之德性即幸福的理论。于是,自然法第一次作为“道德哲学”的样态出现了。
中世纪天主教神学取得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自然法在与神法关系中的地位大大降低了,上帝作为万物的创世主是一切法和道德的基础。所以,一直到近代早期自然法再次复兴之前,对上帝的爱和信仰提升到“圣德”地位,摩西立法成为一切规范性的来源和基础。在这一思想脉络中,“上帝的意志”成为对自然法的经典阐释框架,即凡是善的和正义的,不是由于事物之本性(本质)蕴含了“善”或“正义”,而是相反:凡是善的和正义的,是因为是上帝的意志或意愿。在这一对自然法的神学改造中,“上帝”本身虽然还是被理解为一切正义的“化身”,但上帝之本性被阐释为“爱”,因而作为“正义之化身”的上帝,本质上就是爱,爱他所有的创造物:博爱。爱作为所有伦理本性的显性标志,而“正义”作为“化身”被隐含在“博爱”的显现当中。
莱布尼茨的自然法虽然在现有的一切历史性的阐释当中,还是被视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余脉,但他坚决地反对以霍布斯为代表的上帝意志主义的阐释路向,力主一切善和正义,不是因为它们为上帝所意志和意愿、而是因为事物之本性(自然),才是善和正义。这从根本上恢复了自然法的自然本性。尽管在正义与爱(友爱)的充满挑战性的关系上,布舍(Hubertus Busche)教授依然将其“自然法”阐释为“爱的内心逻辑”,但其已经是、甚至更加超越于霍布斯的是作为“现代性”思想的开启者了。对莱布尼茨“正义哲学”和自然法思想在现代性思想中的定位,本期《伦理学术》所推出的[莱布尼茨自然法研究]栏目的三篇文章:《莱布尼茨的法学理论——以对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的批判为视角》、《虔诚、公道、仁爱——关于莱布尼茨自然法术语及历史过渡地位的观察》和《莱布尼茨与正义:一个柏拉图主义的视角?》都做出了非常详实的论证,是当前国际莱布尼茨自然法研究最新成果,代表了国际研究的最高水平,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对待。
作为[原典首发]栏目的第二篇文章,是柏拉图的《忒阿格斯》(Theages),这是柏拉图36 篇对话中唯一一篇之前未翻译为中文的对话,本刊属于第一次在中文学界刊发。由于这36篇对话的甄别和排列者斯拉西卢(Thrasilus)把它归属于“四部曲”之第五篇,也就是说:一方面,“似乎有理由推论这整个一组对话录已经被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后期的学者们接受了,因此这些对话录的写作年代也必定更早”,但是另一方面“肯定,或者几乎肯定是伪作”。按照该篇对话的英文译者哈钦森的说法,《忒阿格斯》的作者可能并非柏拉图本人,大概是在公元前350年之后柏拉图学园中的某个哲学家。而类似的说法在柏拉图研究专家泰勒那里说得更明确:“我认为这篇对话极有可能是公元前4世纪最后30年间的一个学园弟子——一位色诺克拉底式的人物(公元前339—314年任学园的主持人)——的著作。”既然它是柏拉图的“伪作”,我们不得不对刊登这篇对话的意义作点说明。我们的意图,当然并非仅仅是为了“抢先”刊发这一最后译成汉字的文本,实际上,我们同时、或者更主要地是为了关注一个伦理哲学奠基上的困境问题(而这问题恰恰与现代自然法的论证构成鲜明的对比):苏格拉底与忒阿格斯在讨论究竟什么是政治美德—正义—问题受挫时,他们的“问答逻辑”是如何演进的?正如钟锦教授分析的那样,这篇对话突出地表现出理性在寻找美德之根据时的限度。“理性”一旦在寻求正义等善的伦理根据茫然失措时,苏格拉底总是借助于“内心神秘声音的呼唤”,求之于“精灵”,或者干脆宣称美德是“由于神授而得到的”,或者是得到了神灵的启示:“由于神的恩赐,从我童年起,就有个精灵一直伴随我。当它来到时,就有个声音总是警示我,让我停下正要做的事情,但从不指示任何事情。”(参见下文《忒阿格斯》)。也正因为如此,泰勒认为这篇对话是完全忠实于柏拉图的。而且它所探讨的内容刚好与本期自然法论题相一致,探讨了正义与爱这些伦理原则的合法性根据。我们看重它的是,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呈现出它与自然法学说在寻求伦理基础上的明显不同。所谓理性在寻求根据时的限度,无论是我们对柏拉图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还是对现代自然法的研究,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它实质上乃是思辨理性的限度问题。一直到后来的康德,西方哲学家才提出了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案:这就是坚持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把知识论的思辨形而上学改造为伦理(Sitten)形而上学,才有可能为现代伦理确立牢不可破的基础。而柏拉图派《忒阿格斯》与莱布尼茨《关于正义概念的思考》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形而上学论证模型,是最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的。
[原典首发]的第三篇文章是陈家琪教授的《尊严论》,这是我们中文学者对尊严问题的一篇具有原创性的思考,直接对自然法和对现代实证法所提供的合法性根据作出了再反思。我们中国人自古都追求“体面”的生活,重视自己的“脸面”,强调“树活皮,人活脸”,“人活一口气”,“尊严”被当作最高的价值,但是这种尊严的基础在哪里,靠什么来保障?古人给出的答案似乎都太过主观性,缺乏“客观”依据。西人帕斯卡尔给出了众所周知的命题:人是会思想的动物,会思想构成了我们人之为人的尊严之基础。 但“思想”本身却同样是“主观的东西”,以“思想”“思想自由”作为人类尊严的基础,无法对人的物质性“肉身生命”提供自然法的保护,而且对于那些从来“不思想”、也不知道思想之价值的平庸的现代人和我们生活中的一般底层人物,也是无效的。所以,陈家琪教授思考的起点,恰恰不是“会思想者”的尊严,而是一般不以思想为活动的“平常人”的尊严问题。整篇对话不仅涉及自然法,而且涉及与凯尔森的实证性法律观和反对实证法的卡尔·施密特和海勒(Heller)的法律哲学之间的对话。这种跨越时空和地域的对话又贯穿着究竟是要伦理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伦理化问题,其根本还是可以归于这一问题:人类尊严的基础,究竟是基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还是由崇高的道德理想来引导?这无疑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展开深入讨论的重要话题。
关于莱布尼茨自然法和现代正义之关系问题的研究,本期《伦理学术》隆重推出四篇力作。第一篇是《莱布尼茨的法学理论——以对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的批判视角》,其作者马提斯·艾姆伽特(Matthias Armgardt)是德国康斯坦茨(Konstanz)大学民法、古代法学史、罗马法和近代私法史教席的教授,莱布尼茨法学和欧洲近代法学史是其研究的重点之一。该篇论文不仅仅把莱布尼茨法哲学关于自然法和正义问题的形而上学思考下贯其法学理念之中,抓住莱布尼茨法和法规相分离的原则阐明莱布尼茨著名命题:“法不可不义,但法规不义却是可能的,”并侧重于从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和普芬多夫的批判来阐述莱布尼茨自然法和法学理论的现代性意义。
第二篇《虔诚、公道、仁爱——关于莱布尼茨自然法术语及历史(过渡)地位的观察》论文的作者斯塔凡尼·艾茨博士,是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波茨坦《莱布尼茨全集》编辑部的研究员,他非常详细地论证了莱布尼茨“三阶”自然法的内容:严格法(jus strictum)、公道(aequitas)和虔诚(pietas, probitas),“ 严格法”相当于黑格尔法哲学中的“ 抽象法”,它的基本诫命是“不可伤人”,“公道”相当于“道德”,它是“正义”的体现,即“公平”(Billigkeit),但在莱布尼茨这里,自然法和公道的区分虽然追随了格劳修斯,但他反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否认公道aequitas是严格的自然法权状态,把两者从属于不同的实践领域:即严格法作为法,公道作为道德。正是这种处理方式,使得莱布尼茨发展出一种不同于格劳修斯和霍布斯的自然法系统。这一系统的核心是道德,严格法作为道德之潜能,而“虔诚”作为“义务意识”则是“道德的必然性和可能性”(necessitas &probabilitas moralis),它同样是、而且是“最高等级的”自然法状态。在这个等级,正义(justitia)作为智慧之仁爱(caritas sapientis),才突破了前两阶自然法的“特殊正义”而获得“普遍正义”(justitia universalis)之规定,由此成为构建“国家”的伦理基础。
第三篇文章《莱布尼茨与正义:一个柏拉图主义的视角?》是意大利帕多瓦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卢卡·巴索最新的研究力作。他把莱布尼茨自然法基础上的正义定位为一种“介于神学、形而上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正义”,以此纠正两种比较流行的莱布尼茨阐释倾向:帕特里克·雷利(P. Riley)把莱布尼茨视为古典柏拉图主义政治正义的现代翻版,而勒内·塞弗(R. Seve)则认为莱布尼茨的正义论包含了一种现代功利主义。在强调莱布尼茨对霍布斯意志主义的自然法解释和契约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中,作者既回溯到了莱布尼茨自然法阐释与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复杂联系,更强调了莱布尼茨正义论的现代性意义。
第四篇论文是国际莱布尼茨学会前会长、柏林理工大学荣休教授汉斯·波赛尔的《莱布尼茨的三重自由问题》。作者认为,对于17世纪的欧洲人,自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的语境由三个子问题所规定:可是,这种自由是如何可能的?对17世纪而言,这个问题分为三个子问题:
(1)如果一切都是上帝预定的,那么,人怎么会是自由的?
(2)如果世界上的一切运动都是因果运动,那么,人怎么会是自由的?
(3)如果人像动物一样有本能,那人怎么会是自由的?
虽然今天的人在讨论自由时忽略了前两个问题,但莱布尼茨必须回答全部三个问题。所以作者在本文中着重讨论了:上帝的自由、个体的自由、普遍因果性下的自由和自由与本能的关系。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渴望自由的今日世界的思考者依然是基本的。
莱布尼茨的自然法显然处在哲学史家黑格尔的视野之外。他于1802/03年在撰写《关于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证法科学的关系》(简称《自然法论文》)时完全没有涉及到莱布尼茨,而莱布尼茨关于自然法的三个等级,如上所述,可以看出黑格尔法哲学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法和伦理法——的影子,所以,莱布尼茨自然法和黑格尔自然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德国耶拿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渝阳所写的这篇《批判与建构——论黑格尔的<伦理体系>及其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虽然并没有涉及到莱布尼茨,它是对黑格尔早年与《自然法论文》同一年写作的《伦理体系》的研究,因为这本着作的副标题就是“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因而,其核心主题是黑格尔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国内学界对《伦理体系》的研究论文相当少,笔者之前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从自然伦理的解体到伦理共同体的重建》来研讨《伦理体系》的主题,但由于笔者当时的语境是为了批判霍耐特单从“承认理论”来阐释它的偏颇,没有涉及黑格尔与费希特自然法的关系。因此,朱渝阳这篇论文从正面切入到黑格尔对费希特自然法的批判,具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和非常的文献资料,非常值得一读,这即是对黑格尔《伦理体系》研究的一种深化,同时也是我们当前疏理自然法的历史脉络必不可少的一环。
与本期主题密切相关,在[海外华人哲学家]栏目,我们介绍了一位德国当今的莱布尼茨研究专家和领导者李文潮教授。李文潮是我国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大学生,1981年去德国留学,至今在德国学界打拼了36年,成为华人在德国哲学界唯一一位取得哲学教授身份者。他至今所获得的如下头衔: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波茨坦《莱布尼茨全集》编辑部主任,国际莱布尼茨学会秘书长兼学术顾问,国际莱布尼茨学会刊物《莱布尼茨研究》(Studia Leibnitiana)的责任主编,国际哲学团体联合会(FISP)执委会理事,国际哲学团体联合会哲学史委员会主席,足以显示出他已经成为德国及国际学术界的领袖之一。这不能不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在中德莱布尼茨研究,中德文化交流史上,具有他如此地位者是不多见。因此,在以莱布尼茨研究为专题的本期《伦理学术》中,我们确实有必要有向广大的中文读者介绍李文潮教授的学术历程和研究成果。
[描述伦理学]是《伦理学术》创办的以回忆、纪录和叙述我国伦理生活为己任的栏目。本期发表了云南大学副教授王志宏博士的《一个中年男人的孝亲困境》,这不仅是我们传统伦理的困境,而且作为我们当代生活的活生生的镜像,同时也是我们伦理社会重建的困境。我们描述出这一困境,不仅是为了“立此存照”,而且也为我们的伦理哲学反思提供鲜活的素材。
在[学术前沿]栏目中,我们将介绍一位学界陌生的人物伯纳德·瓦登菲斯(Bernhard Waldenfel),他是德国现象学家,但他的现象学主题,我们几乎没听说过,被称之为“响应现象学”(Responsive Phänomenologie)。本期论文以对话的形式,反应了他的思想从“对话现象学”到“响应伦理学”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追溯了他的思想与“对话现象学”的思想关联,同时反映了现象学从意识现象学向伦理学转变的趋向,非常值得关注。
《伦理学术》征稿启事
《伦理学术》是由复旦大学和上海教育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实践哲学刊物。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邓安庆教授担任主编,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每期聚焦一两个学术主题,深入展开理性讨论和学术争鸣。本刊坚持高学术品位,高学术标准,致力于为哲学领域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提供前沿学术资讯和深度学术研究成果。
一、本刊热忱欢迎海内外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踊跃投稿,常设栏目有:原创思想首发,前沿学术探讨,热点问题聚焦,海外专家评介,博士论坛、新书评论等。投稿邮箱:ethica@163.com或fudandeng@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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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提供作者工作单位,研究方向等简介;文末请附作者详细的通信地址和电话。
六、引证标注体例。全文采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编号序号依次为:①,②,③……引证标准具体如下:
1、中文文献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6页。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90页。
邓安庆编:《当代哲学经典伦理学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6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可省去文集责任者。
示例:
邓安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构成:以康德的相关著作为核心梳理其伦理体系的构成要件》,林宏星、林晖主编:《复旦哲学评论(第2辑)》,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2-203页。
(3)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
示例:
邓安庆:《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批判》,《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4期。
2、外文文献:
外文文献的引证,原则上使用该语种通行的标注方式,此处仅列举英文文献的标注方式。
(1)专著:
标注顺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文献题名用斜体。
示例: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3-15.
(2)期刊:
标注顺序:责任者,文献题名,期刊名,卷册及出版时间,页码。文献题名用英文引号标识,期刊名用斜体。
示例:
Jü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Mar., 1995, p.117.
(3)文集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集题名,编者,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析出文献题名用英文引号标识,文集题名用斜体。
示例:
Knud Haakonssen,“Natural Law and Moral Realism: The Scottish Synthesis,” in M. A. Stewart ed.,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p.35.
《伦理学术》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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