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梁康丨价值感知与伦常行动
价值感知与伦常行动
摘 要:胡塞尔与他的学生、同时也是“反纳粹哲学家”希尔德勃兰特在价值伦理学方面的思考各有特色,并且相互影响。对于胡塞尔来说,价值领域的情况是与经验领域和观念领域的情况相似的。在其战前的伦理学与价值论讲座中,他强调价值的规律性和价值的客观性,并将对价值的发现和把握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他提出的“价值认定”的概念影响了希尔德勃兰特和舍勒的价值伦理学思考。胡塞尔所提出的逻辑学与价值论之间的平行性在希尔德勃兰特这里得到了继承,而且在这两者之间的奠基关系也在胡塞尔意义上而非在舍勒的意义上得到确定。可是,一旦将价值本身视为客体,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甚至结论也会变得矛盾起来。而且,接下来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这种客体是自在存在意义土的客体,还是交互主体意义上的客体的问题,如此等等。或许应当提出一种非本体论的、但仍然是现象学的价值论解释的可能性:对象只有一个,它在感知中自身被给予,同时还必然会被认之为真,但同时也可以被认之为有价值。这是两种执态模式,或者也可以说是两种认定模态:存在设定模态与价值设定模态。在感知中,前者具有必然性,后者只具有可能性。即是说,在感知一个事物时,“我”必定会将它认之为存在的,但可能也会将它认之为有价值的。这种认定,应当就是伴随在感知过程中的存在意识和价值意识,即大乘佛学中的“唯识学”所说的自证分,它伴随“见分—相分”,但本身不是“见分—相分”。
关键词:胡塞尔/ 希尔德勃兰特/ 价值伦理学/ 价值认定/ 价值执态/
原发期刊:《南国学术》2018 年第 20181 期 第 98-108 页
人大复印:《伦理学》2018 年 03 期
价值感知与伦常行动
倪梁康 著
本文作者 倪梁康 教授
迪特里希·希尔德勃兰特(Dietrich von Hildebrand,1889-1977)可以说是名门贵族之后,尽管他的贵族头衔并非生而有之。他的祖父弗里德里希·布鲁诺·希尔德勃兰特是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他的父亲阿道夫·希尔德勃兰特是德国著名新古典主义雕塑家,因艺术成就卓著,于1903年被授予巴伐利亚贵族头衔,1913年被授予可世袭的贵族头衔。自1873年起,阿道夫·希尔德勃兰特便常常居住于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并于1877年在该地结婚。佛罗伦萨也是他儿子迪特里希·希尔德勃兰特的出生地。1906年起,小希尔德勃兰特在慕尼黑大学学习哲学,先后在那里跟随特奥多尔·利普斯(T.Lipps,1851-1914)、亚历山大·普凡德尔( ,1870-1941)、莫里兹·盖格尔(M.Geiger,1880-1937)、马克斯·舍勒(M.Scheler,1874-1928)等人学习。从一开始,他便受到慕尼黑现象学家的影响,尤其是来自舍勒的影响。
希尔德勃兰特与胡塞尔(E.G.A.Husserl,1859-1938)发生关联,最初是盖格尔在1907年3月27日写给胡塞尔的信中报告一次学术活动时,顺便提到了希尔德勃兰特:“而后是一位十七岁的大学生希尔德勃兰特(雕塑家的儿子)报告艺术作品中的素材——一个不只是对他这个年龄而言的辉煌成就。”(Hua Brief.Ⅱ,89)一年多以后,通过利普斯的几位学生的建议和介绍,希尔德勃兰特于1909年夏季学期从慕尼黑转到哥廷根学习,试图日后在胡塞尔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考试。
关于那时的希尔德勃兰特,盖格尔在1909年4月2日致胡塞尔的信中做了详细的介绍和推荐:
您可能已经通过莱纳赫和康拉德知道,年轻的希尔德勃兰特——这位无疑是我们慕尼黑最有才华的年轻哲学生——下学期要到哥廷根来。我还想向您再次特别推荐他,并且还提出一个与此相关的请求:恰恰在这样一个如此有才华的年轻人那里有一个加倍的危险:他可能会踏上一条歧途。他现在极度地神经质,这一点也表现为:凡是他感兴趣的一切,他都无法遏制。这也是我将他驱离慕尼黑的原因。他在这里有无穷无尽的社交活动刺激,他无法抗拒它们。这已足以能够摧毁一个神经质的年轻人了。另一方面,他带着如此的激情投入到哲学问题中,以至于我必须费尽全部心力来阻止他不要在他恰好思考的个别问题上过度劳累地工作。因此,我竭力地阻止了他在学会里做一个报告,也阻止了他在我的讨论课上做一个专题评论。——他首先最需要做的不是在哲学问题中的深化,而是对事实知识的获取。他可以说是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做哲学。他还没有受过工作训练,而是像一头公牛冲向一块红布一样扑向哲学问题。因此,也许他最好是仔细地学习一下数学和物理,而不是那么多的哲学。所以,我请您先违背他的心愿,阻止他做专题评论。您不必担心在哲学中的些许退步会将他带离正轨。我从未见过有人像勾勾·希尔德勃兰特①那样对所有那些不“相信”现象学、绝对价值以及如此等等的人抱有如此轻蔑的态度。此外,我坚信,这位生机勃勃、麻利活泼的青年人会让您感到开心喜悦的。②
迪特里希·希尔德勃兰特(Dietrich von Hildebrand)
希尔德勃兰特来到哥廷根后,随胡塞尔学习了两年时间。在此期间,他主要受胡塞尔当时的助手、已经在哥廷根担任私人教师的阿道夫·莱纳赫(A.B.P.Reinach,1883-1917)的指导。看起来,胡塞尔并未接受盖格尔的建议而阻止希尔德勃兰特在学会作报告。相反,按照希尔德勃兰特在自传中的说法,他在1911年夏季学期,还因为两次“哥廷根哲学学会”的出色报告而担任了这个学会的主席。③而这个学会,实际上就是现象学的“哥廷根学派”的实际组成。而在此期间,由于其第二次的“婚姻丑闻”,舍勒不得不于1910年放弃其私人讲师的工作,离开慕尼黑大学。此时,希尔德勃兰特也在哥廷根。通过他的中介,舍勒受胡塞尔邀请,自1910年夏季学期起,在哥廷根为胡塞尔的学生做一些校园之外的定期讲座。④这种讲座,一直延续到希尔德勃兰特于1912年完成博士考试回到慕尼黑,以及埃迪·施泰因(E.Stein,1891-1942)1913年来到哥廷根之后。希尔德勃兰特将他与舍勒在第二学期结束时的交往,视为在此生活期间最重要的事件。⑤看起来,希尔德勃兰特在慕尼黑和哥廷根听过的舍勒的课程要多于胡塞尔的课程;而且,在现象学运动中,现象学伦理学的方向的确也是由舍勒最早开启的。所以,也就不难理解,埃迪·施泰因在后来的回忆录中所述:“年轻的现象学家们受舍勒的影响很大;有些人——如希尔德勃兰特和克莱门斯——注重他甚于注重胡塞尔。”⑥
1912年,希尔德勃兰特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行动内的伦常载体》⑦,并于当年11月6日通过考试。此前,胡塞尔于7月30日所撰“迪特里希·希尔德勃兰特⑧博士论文评语”中写道:
我满怀喜悦地阅读了这部博士论文。我几乎想要说:
阿道夫·希尔德勃兰特的天赋作为哲学天赋遗传给了他的儿子,即本书的作者。在这部著作中,的确表现出一种罕见的才华:从现象学直觉的深处中汲取,对被直观之物进行敏锐的分析,并且以最严格的方法对它进行概念的把握。他的现象学研究在这里完全服务于重大的哲学问题,并且它事实上也导向对它们的解决。尽管在现象学的方法和问题域中,个别的思想系列受到了我的以及与我亲近的年轻研究者们(舍勒、普凡德尔、莱纳赫)的讲座和著述的规定,但作者从未表现出有拘束效仿的特征。他作为独立的思者走自己的路,并且开启了多重的新视角。藉此,像康德那样历史上的重大思想构成也得到了新的昭示。构成他的论题的,是那些围绕着对不同伦理价值质性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的基本问题。至此为止的伦理学,通常无法胜任那些原本从属于价值谓项的不同载体的杂多性,而相应的现象学起源分析一直付之阙如。作者致力于填补这一重大缺失,指明与此缺失相关的各个现象学层次,并且以分析的方式做出澄清。在这个一直逼近到最终基础的努力中,他已经远远超出了伦理现象的领域,而且他敢于深入到一门普遍意识现象学一般的最深刻问题之中,且有所成就。然而,就最重要的方面而言,他的真正强项以及他的显著而原创的结果还是在情感领域中、在第二部分的第三至八章的分析中得到实现的,并且通过一种对情感意识及其对象相关项之杂多形态的空前谙熟知识而令人惊异不已。根据以上所述,我只能为此重要的研究申请“杰出作品”(opus eximium)的成绩。(Hua Brief.III,125f.)
从胡塞尔的评语中可以看出,他对希尔德勃兰特的论文十分了解。从现存于胡塞尔文库的胡塞尔自藏的希尔德勃兰特博士论文上还可以看到,胡塞尔在该论文正式于《年刊》上发表之后,还仔细地对它做了阅读、评注和摘录。⑨而且,根据卡尔·舒曼(K.Schuhmann,1941-2003)的考证,胡塞尔在1920年期间,亦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伦理学讲座”(Hua XXXVII)的准备过程中,还多次地参考和运用过希尔德勃兰特在《年刊》上发表的博士论文以及自己当时的摘录和评论。⑩
此后,希尔德勃兰特在慕尼黑继续为其任教资格考试做准备,并于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的天主教哲学和哲学史教授克雷门斯·博伊姆克(Clemens Baeumker,1853-1924)那里完成了哲学的任教资格考试,其任教资格论文《伦常性与伦理价值认识》(11)后来也发表在《年刊》上。这两部论著,奠定了希尔德勃兰特在现象学运动中的伦理现象学家的地位。他与爱德华·封·哈特曼(E.von Hartmann,1842-1906)、舍勒、胡塞尔、普凡德尔、尼古拉·哈特曼(N.Hartmann,1882-1950)等人一起,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添加了独具一格的现象学的篇章。(12)
希尔德勃兰特的价值伦理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它是带有天主教色彩的伦理学;另一方面,它贯穿了现象学的方法。
就前一方面而言,希尔德勃兰特在价值哲学的天主教倾向上主要受益于舍勒。1914年,他放弃了路德新教,转而皈依天主教,而且是以比他的老师舍勒更虔诚的方式。当舍勒1920年代初开始想要“对宗教观念与宗教力量对于社会此在的构形的评价可能性进行检验”(GW VI,224),并因此而对教会的思想体系提出质疑,随之而被视作一个曾经伟大的精神的崩溃时,始终是舍勒朋友的希尔德勃兰特也直截了当地批评舍勒:“用他早先的成就来衡量,舍勒在1922年之后的著作所表明的是一种巨大的哲学上的没落。”(13)而就后一方面而言,他在方法上受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较深,主要是受《逻辑研究》的方法影响。按照希尔德勃兰特的说法,首先是利普斯及其学生,“全都成为胡塞尔现象学的追随者,但不是在胡塞尔后期使用的术语在观念论意义上的现象学,而是在严格的客观主义和实在论意义上的现象学。这个学术圈作为一个哲学学会,其成员每周都聚在一起开会讨论,与他们的联系是我灵感的最重要来源”。(14)而后,他在哥廷根期间,听过胡塞尔1911年的“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的讲座。(15)另外,他很可能也受胡塞尔晚年关于欧洲人危机的思想影响:1935年5月7日,胡塞尔应维也纳文化协会的邀请,在那里做了题为“欧洲人危机中的哲学”的讲演;由于反响巨大,文化协会请胡塞尔于5月10日再将讲演重复一次。希尔德勃兰特当时在维也纳聆听了老师的讲演。(16)
希尔德勃兰特当时之所以在维也纳,是因为他在1933年希特勒(A.Hitler,1889-1945)上台之后感到有危险,因而放弃慕尼黑的教授职位,从那里逃到了维也纳。而他之所以感到有危险,是因为他自1920年代起就激烈地反对希特勒和纳粹主义,也反对在教会中普遍盛行的反犹主义,它们被称作“希尔德勃兰特反对希特勒的战争”。1938年,奥地利被德国武装吞并,希尔德勃兰特再逃亡至法国,在图卢兹的天主教大学任教,直至1940年法国被德国占领。此后,他在朋友的帮助下,与他妻子、儿子、儿媳又一同逃往葡萄牙,而后再转道巴西,最终到达美国纽约。此后,他在私立福特汉姆耶稣会教士大学(位于布朗克斯的玫瑰山校区)接受了一个长期的哲学教职,至1960年退休。直至1977年八十八岁去世前,他还在撰写宗教、哲学、伦理、政治、审美方面的英文和德文著述。“希尔德勃兰特的一生与反思的论文可以向我们直观地说明,如果哲学家和神学家不对他们自己的教会和国家采取批判的态度,那么将会发生些什么。”(17)
由犹太人胡塞尔引发的现象学运动,是与人类历史最残酷的一个阶段同时并行的:两次世界大战前后的阶段,也是反犹主义最为极致和最为凶残的阶段。除了严酷的战争问题之外,这个时期的所有现象学家都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犹太人问题。在他们对待犹太人的态度中,至少可以确定出以下五种类型:
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
第一类现象学家本身有犹太血统,如胡塞尔、阿伦特(H.Arendt,1906-1975)、施泰因、盖格尔、米施(G.Misch,1878-1965)、勒维特( ,1897-1973)、约纳斯(H.Jonas,1903-1993)、本雅明(W.Benjamin,1892-1940)、特奥多尔·莱辛(T.Lessing,1872-1933)等。他们在纳粹于1933年攫取政权后受到迫害,有的遭到孤立、歧视和冷对,如胡塞尔;有的被抓到集中营里杀害,如施泰因;有的在国外遭到谋杀,如莱辛;有的被迫流亡国外,如盖格尔、阿伦特、勒维特、约纳斯、本雅明等;有的直系亲属在纳粹统治期间遭到迫害和杀害,如约纳斯的母亲死于纳粹集中营。
第二类现象学家是与犹太人联姻的,如雅斯贝尔斯(K.T.Jaspers,1883-1969)、赫尔曼·外尔(H.K.H.Weyl,1885-1955)、菲舍尔(A.Fisher,1880-1937)、兰德格雷贝(L.Landgrebe,1902-1991)等。他们的妻子都是犹太人,并因此而受到牵连,如雅斯贝尔斯因为妻子是犹太人,在她被送到集中营之前,夫妻双双自杀;有的则不得不流亡美洲,如赫尔曼·外尔;有的则被迫提前退休或放弃教职,如菲舍尔、兰德格雷贝等。
第三类现象学家是反犹太主义者,例如海德格尔(M.Heidegger,1889-1976)、汉斯·利普斯(Hans Lipps,1889-1941)、贝克尔(O.Becke,1889-1964)、克劳斯( ,1892-1974)(18)等。他们都是胡塞尔的学生,都在1929年出版的《胡塞尔七十诞辰纪念文集》中发表过自己的祝贺文章(19),但几年后都或多或少卷入了反犹主义运动,或多或少赞同它并马之做出论证;尤其是克劳斯,还是纳粹人种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因而他们也被后来的思想史家称作“纳粹哲学家”(20)。
第四类现象学家本人及亲人均无犹太血统,但在艰难时期对犹太人不离不弃,且施以援手,如芬克(E.Fink,1905-1975)、范·布雷达(H.L.Van Breda,1911-1974)等。
除了以上四类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一类,即第五类现象学家。他们本人及亲人并无犹太血统,但对希特勒的反犹主义从一开始就奋起抵抗,后来甚至不惜冒着生命危险予以坚持。在此意义上,他们可以被称作“反纳粹哲学家”。胡塞尔的学生希尔德勃兰特便属于这一类。他在此问题上可以说是构成了他的师弟克劳斯的截然对立面。
希尔德勃兰特的整个宗教伦理生活都是建基于他的宗教伦理思想之中的。这里主要关注他的伦理学研究和与之相关的价值论研究,尤其是在其博士论文《伦常行动的观念》中体现的现象学伦理学思想。
“现象学的伦理学”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在其中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问题思考和方法尝试,亦即包含着各种发展的可能性。(21)现象学的价值论是其中之一。约翰·德拉蒙德曾对现象学的价值论的传统做过如下概括:
现象学的价值论描述对价值的经验,以及包含在价值与价值判断中的质料的和形式的联系。但在关于价值经验的本性的问题上,这个传统的内部存在着广泛的分歧。一方面,我们发现有一些现象学家,如胡塞尔、莱纳赫、哈特曼、舍勒、施泰因、希尔德勃兰特,他们在论证一种近似“价值实在论”的观点,不过胡塞尔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他明确地主张一种超越论的观念论。但尽管如此,胡塞尔仍然坚持:价值与其说是被创造的,不如说是被发现的。然而另一方面,还有一些现象学家,如萨特和梅洛-庞蒂,他们更多是“观念论的”,他们相信,价值是在运行自由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22)
在这个概括介绍中,胡塞尔、舍勒、希尔德勃兰特在现象学价值论方面的共性得到了强调。这当然是相对于此传统后期在法国的进一步展开而言。而在德国的现象学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内部,尤其是在胡塞尔与慕尼黑学派之间,同样存在某种分歧。胡塞尔在这里的确如德拉蒙德所说,要比其他人的情况更为复杂些:他自1906年前后开始明确表达的超越论的观念论,使得他越来越倾向于在其意识现象学中持一种构造现象学的立场。“自身被给予”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被构造”。而如果在感性感知中的感性对象是被构造的,在观念直观中的观念也是被构造的,那么,在价值判断中的价值就更应当是被构造的了。
但需要注意,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作为地球生物的人类意识的构造活动,他并不是说,所有类型的事物、观念、价值都只是人的意识活动的创造物而已。这里的构造与被构造,是指在纯粹意识结构中,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之间的有特定规律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他所说的“意识”,因而不是一个个别的、经验的意识种类,而可以说是所有理性生物的意识、纯粹意识。人类意识只是它的一个殊相。在此意义上,就纯粹意向活动而言,一切都是被构造的;而就意向相关项而言,一切都是被给予的。这种被构造和被给予都有其客观性,造就是意识主体性中的客观性。胡塞尔在这里既可以说是一个实在论者,也可以说是一个观念论者。
而价值领域的情况对于胡塞尔来说是与经验领域和观念领域的情况相似的。在其战前的伦理学与价值论讲座中,他强调价值的规律性和价值的客观性,并将对价值的发现和把握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23)这种价值认知活动也被胡塞尔称作“价值认定”(Wertnehmen)(24)。这个语词可能最早出现在他于1908-1909年冬季学期所做的“伦理学基本问题”讲座稿的附录中。它是从德文的“感知”(Wahrnehmen)一词变化而来,因此也被英译作“价值感知”(valueperception)等(25)。胡塞尔在讲座稿正文中并未使用这个术语,但他在这个讲座的与此相关的第二部分第七节b中已经在讨论直观的价值被给予性,讨论在本体论与价值论之间的相似性或平行性,讨论是否有类似对价值的感知的东西。(26)
此后,在胡塞尔的初稿写于1912年、经施泰因等助手多次加工修改、但生前未发表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中,他就“价值认定”这个语词进一步阐释说:“这个概念标示着一个从属于感受领域的、与感知(Wahrnehmung)相似的东西,后者意味着在意见(doxisch)领域中原初地(自身把握地)亲在于对象本身。”(27)至此,“价值认定”的概念内涵较为清晰地得到表明:它是指对客体之“价值”的直接原本把握,就像“感知”是对客体自身的原本把握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认知”也可以被理解为“认之为有价”,而“感知”也可以被译作“认之为真”。
再后,在1920年和1924年夏季学期的战后《伦理学引论》讲座中,价值认定概念频繁出现,不仅在讲座正文中,也在相关的附录中。(28)就此而论,虽然胡塞尔较早使用这个概念,例如胡塞尔在《观念》第二卷中曾说,“我还在几十年前便将价值认定这个表达用来说明最原初的价值构造”(Hua Ⅲ/2,9);但是,它成为胡塞尔的主要伦理学概念则是战后的事情。
“价值认定”这个概念影响了希尔德勃兰特和舍勒的价值伦理学思考。(29)在论文的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希尔德勃兰特专门论述了“价值认定”概念。他将这个概念的起源追溯到胡塞尔那里:“还在上述自1902年以来所做[形式的价值论与实践论]的讲座中,胡塞尔就已经阐述了一种本己价值拥有的独立性,‘价值认定’(Wertnehmen)这个表达应当形象地说明它与感知(Wahrnehmen)的相似性。”随即,他也说明舍勒在这方面的相关思考,并将胡塞尔的“价值认定”与舍勒的“价值感受”(Wertfühlen)视为一致:“马克斯·舍勒也在独立于胡塞尔的情况下于1907-1910年的讲座中以最为繁杂的方式阐述了作为感知、即作为认知的真正相似者的价值感受,而在此之前,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对本真意向的精准说明已经为这种区分奠定了认识论的基础。”(30)
至此,“价值认定”这个词便超越了价值认识和价值感受之间的基本区别,并以兼并的方式将两者都包容在自身之中:胡塞尔的价值认识论和舍勒的价值感受论。价值感受便成为一种新的认知成就,成为新的价值认识和价值判断。希尔德勃兰特抓住这个当时在胡塞尔那里还是偶尔出现的概念,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大做文章,本意很可能在于调和胡塞尔的理论哲学与舍勒的实践哲学的在价值论问题上的差异与对立。
但从希尔德勃兰特的上述引证中也可以看出,他在其价值论的思考中更倾向于立足在胡塞尔奠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上。他是将胡塞尔的意向描述的现象学方法运用到价值现象学领域。这个做法后来对舍勒也有影响。我们由此也可以理解亨克曼(W.Henckmann)的说法:“为了使[价值认定]这种特殊的认识成就免受非理性主义的怀疑,胡塞尔和希尔德勃兰特都偏好使用一个与‘感知’(Wahrnehmen)相似的概念‘价值认定(Wertnehmen)’。舍勒后来也与他们为伴。”(31)这是一条从胡塞尔开始,经希尔德勃兰特而导向舍勒的思想发展线索。价值认定是这个价值论思想的核心。
希尔德勃兰特首先强调价值认定是一种认知形式:“我们看到,有一种对价值的特殊认知(Kenntnisnahme)形式,即价值认定。此外,我们也看到,对于‘价值认识’而言的这个体验的含义。由于对于一个价值认定的前提十分复杂,因而重要的一点首先在于坚持:这里涉及的是一种真正的认知。”(32)这也意味着,希尔德勃兰特会用认识论的方式来处理价值论的问题。他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定义对价值的认识:
其一,价值认识可以是指对价值的认知,或对建基于价值上的这样一个认识的认知:“相关对象是有价值的。”这是我们意义上的价值认定,或者说,是一种建基于这种认知中的认识活动。其二,“一个对象是有价值的”。这个认识有可能并不建立在一个价值感受上,而是表明一种从仅仅“被知的”前提中演绎推导出来的明察。在此关联中,这个明察必然要恰恰从原则上分离于建基于价值认定之上的明察,因为它为了自身是清晰的和完整的,就必定不会导向一个价值认定,即使它在自身成立之后可以导向它。其三,它只能指一种对此价值事态的知识,例如一种宽泛的知识:“某物是坏的”,但没有任何认知或认识。(33)
从这里可以看出,希尔德勃兰特是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运用的经典意向性分析转用在价值分析上了。
首先,这里的价值,不再是一个事物的属性,而是本身就是对象。价值论在这里是价值本体论。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可以通过认识理性来认识和把握的对象。如果说,弗雷格(F.L.G.Frege,1848-1925)和胡塞尔都相信有一个既非心理世界、也非物理世界的作为第三王国的观念世界,那么在希尔德勃兰特这里,他就应当还相信有一个“价值世界”(Wertewelt)。组成这个价值世界是各种价值,既有认识价值:这是真的;也有伦常价值:这是善的;还有审美价值:这是美的;如此等等。
其次,这里存在一种奠基关系。对于价值的认识,要么是直接的价值认定或价值感受,要么是间接的价值判断,如归纳、演绎、推论等等,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或者说,奠基于前者之中。简言之,价值判断奠基于价值认定或价值感受之中。与此相关,希尔德勃兰特在这里提出一个值得留意的命题:“最清晰的价值认定并不是最深刻的价值认定,即价值在其中最切近地和最无遗地被感受到的那种价值认定。”(34)
胡塞尔所提出的逻辑学与价值论之间的平行性在这里得到了继承,而且在这两者之间的奠基关系也在胡塞尔意义上而非在舍勒的意义上得到确定。这也可以进一步从希尔德勃兰特对“认知”(Kenntnisnahme)与“执态”(Stellungnahme)的区分确定上看出。他认为,在价值认知、价值理解、价值领会中已经包含着价值响应。例如,在对正价值的直观中就包含着顺从、敬畏、赞叹、恭敬、献身等等价值响应的特征。(35)他也以一个日常经历为例来说明两者的区别:我看见街上有儿童受虐待,我对此行为的卑鄙和粗暴感到愤怒。对卑鄙和粗暴这些“负价值”的愤怒显然不是对这些“负价值”(36)的拥有,而是对我已有的关于价值的认知的一个“价值响应”,是对我面前的对象的一种执态。愤怒状态已经超出了对这些负价值的拥有。(37)也就是说,价值认定或价值认知是价值执态的基础,前者先行于后者;而后者奠基于前者之中,并且会超越前者。
希尔德勃兰特这样来描述在价值认知与价值执态之间的奠基关系:
价值是被拥有的,从来不会像一个执态内容那样“被体验”,尽管是这样的特殊执态纔使得一个如此的价值感受的成立得以可能。这丝毫不会改变这样一个现象学的事实组成:价值在一个特定瞬间作为对象性的东西而被拥有,而且在其中还不包含任何执态。尽管个人对于宇宙的特殊观点对于一个价值认定的成立通常是必需的,如我们前面所述,而且还有另一个指向对象的问题要先行于它,例如作为对颜色的看。但所有这些都丝毫不会改变这样一个状况:一个拥有价值的体验是一个真正的认知,而且无论这个认知要求哪些前设,它也仍然是一个纯粹接受性的拥有。(38)
或许,我们还可以补充说:据此,先行的价值认知是接受性的,后发的价值执态是自发性的。
姑且不论前面提到的“价值响应”可以回溯到舍勒讨论的各种“反应行为”上,因而是舍勒的影响结果,(39)这里至少可以看出一点,希尔德勃兰特是将“认知”视作“执态”之基础的。在他那里,“认知”具有的是“内容”(Inhalt),“执态”具有的是“内涵”(Gehalt)。它们可以朝向同一个对象,只是次序有先后。在这个意义上,希尔德勃兰特说:“执态的本质就在于,完全普遍地就对象世界的某些因素做出每次的回应”,而且是用一个“应当”(Soll)来“回应”。(40)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希尔德勃兰特的博士论文的最终标题是“伦常行动的观念”。我们在这里已经按顺序给出了这个行动观念的几个基本要素:价值、价值认定、认知、执态、响应、应当、意欲、行动等等,它们代表了在道德价值认定到伦常意欲行动之间的各个环节。我们无法对希尔德勃兰特的整个博士论文思路进行复述或重构,而仅仅在此集中于对“价值认定”这个概念的思考:它是对价值的直接拥有或把握,并且构成后面的行动要素的基础。
虽然希尔德勃兰特专门用第二部分第二章来讨论“价值认定”,但从胡塞尔所写的论文评语中可以得知,这一章的内容并不属于他特别认可的部分。他显然认为,希尔德勃兰特的“真正强项以及他的显著而原创的结果还是在情感领域中”,即在接下来的第二部分第三章至第九章的内容中,在于希尔德勃兰特的“一种对情感意识及其对象相关项之杂多形态的空前的谙熟知识”(Hua Brief.III,126)。
对于希尔德勃兰特的“价值认定”分析,胡塞尔所持的态度或许有些苛求。但他对待自己在这方面的思考也持同样态度。尽管他一生开设的伦理学讲座并不少于他的逻辑学讲座,但无论战前和战后的伦理学讲稿他都没有发表,原因也在于他没有觉得这些思考已经成熟。
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出现:在伦理学领域里,价值认定或价值感知的意识活动与逻辑学领域的感知体验活动一样,属于意识分析的最原初的开端或最深层的基础。这是胡塞尔、希尔德勃兰特都认同的一个看法。而如果感知与价值感知的意识结构是相似的,那么,在所有感性感知中都包含的执态也会存在于价值感知中。如前所述,希尔德勃兰特的确也指出了这一点。而在感性感知中的执态无非是指一种存在意识,即属于胡塞尔在感知分析中指出的感知的两个基本特征:原本意识与存在意识。(Hua Ⅺ,3ff.)存在意识在这里本身并不是对象意识,即并不是说,感知指向一个对象,而在它之中的存在意识指向存在。感知中的存在意识和原本意识更应当被理解为感知活动具有的不同于其他种类意识行为的特性:在感知中,一个对象不仅自身被给予,而且以存在设定的方式被给予,后者的含义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感知”这个德文词的词义中:“认之为真”。换言之,凡是被感知的事物,都是直接原本的,且都被看作是存在的,否则这个事物就不会是被感知的,而只是被想象的或被期待的或被回忆的,如此等等。存在意识在这里是感知的意识行为所含有的一个本质因素。胡塞尔也将它称作存在信仰、执态、设定、命题、认之为是等等。
现在,在价值感知中,希尔德勃兰特所描述的“执态”的情况又是如何的呢?如果在感知中的执态是一种对感知对象的“认之为是”(Für-seiend-halten),这也就是“认之为真”(Für-wahr-halten),那么在价值认定中,与此相应的应当是“认之为有价值”(Für-wert-halten)以及包含在这个范畴中的“认之为真”“认之为善”“认之为美”,如此等等。但如果在价值认定情况中,相关的对象在胡塞尔和希尔德勃兰特看来都是作为客体的价值,那么就意味着,这里的价值在价值认定的过程中被认之为有价值的。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价值被认之为有价值的,这是一个同语反复。价值在价值认定过程中被给予,被感知,这都是成立的。但价值被认之为有价值的,这不仅仅是一个逻辑—语言的荒唐,而且实际上也意味着在意识活动分析中的不可能。这里可以继续以希尔德勃兰特的儿童被虐的思想实验(41)为例:如果我看见的“儿童被虐”是对事态或对象的感知,如果我对“卑鄙”和“粗暴”的愤怒是价值认定,那么作为“认之为有价值”的执态所涉及的是被感知的对象,还是被认定的价值?如果是前者,那么在“认之为有价值”与价值认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并列的关系,还是互含的关系?如果是后者,那么它们的关系又是什么?等同的关系,还是从属的关系?
这里可以看出,一旦将价值本身视为客体,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甚至结论也会变得矛盾起来。而且,我们接下来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这种客体是自在存在意义上的客体,这是交互主体意义上的客体的问题,如此等等。我们以后在涉及尼古拉·哈特曼的伦常质料价值伦理学时也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似乎应验了海德格尔在谈及“存在”(Sein)与“应当”(Sollen)时对价值所做的一个批评:“价值是有效的。但有效性常常过多地让人回想起对于一个主体的有效。为了对已被提升为价值的应当予以再次支持,人们将存在判给价值本身。从根本上说,存在在此无非就是现存之物的在场。只是这个现存之物并不像桌子和椅子那样是既粗笨又便利地现存的。随着价值的存在,混乱和失根(Entwurzelung)便达到了极致。”(42)
不过,我们还有一种非本体论的、但仍然是现象学的价值论解释的可能性:对象只有一个,它在感知中自身被给予,同时还必然会被认之为真,但同时也可以被认之为有价值。这是两种执态模式,或者也可以说是两种认定模态:存在设定模态与价值设定模态。在感知中,前者具有必然性,后者只具有可能性。即是说,在感知一个事物时,我必定会将它认之为存在的,但可能也会将它认之为有价值的。这种认定,应当就是伴随在感知过程中的存在意识和价值意识,即大乘佛学中的“唯识学”所说的自证分,它伴随“见分—相分”,但本身不是“见分—相分”。耿宁在对中国哲学的核心范畴的解释中曾指出,王阳明(1472-1529)的三个“良知”概念中有一个概念类似于“道德自证分”(43)。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这个“道德自证分”就是这里所说的伴随对象感知的自身价值意识。它并不像自身意识一般那样必然伴随每一个“我思”,但常常会以“道德自身意识”或“审美自身意识”的价值意识模态出现在“自身意识一般”中。这也是人们在感知中常常会有道德感、审美感等等的原因所在。
注释:
①“Gogo”是迪特里希·希尔德勃兰特的昵称。
②E.Husserl:Briefwechsel(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Dordrecht/Boston/London,1994),Bd.Ⅱ,S.96f.(以下凡引此书信集,均只在正文中标明:Hua Brief.+卷数+页码)
③参见希尔德勃兰特的自我陈述[The Book of Catholic Authors(Publisher:Walter Romig Publisher,1960),Sixth Series]。
④Wolfhart Henckmann,Max Scheler(München:Beck,1998),S.24.关于舍勒以及他与胡塞尔的私人关系和思想联系,可参见倪梁康:“胡塞尔与舍勒:人格现象学的两种可能性”,《哲学动态》8(2015)。
⑤参见希尔德勃兰特的自我陈述(The Book of Catholic Authors,Sixth Series)。
⑥埃迪·施泰因:“在胡塞尔身边的哥廷根和弗莱堡岁月”,倪梁康译,选译自:Edith Stein,Aus dem Leben einer jüdischen Familie:und weitere autobiographische (Verlag Herder:Freiburg i.Br.2002),ESGA 1,S.208f.1913年,施泰因到哥廷根开始随胡塞尔学习现象学时,她只是听说过希尔德勃兰特:“哲学学会的创始者们当时已经不在场了。……希尔德勃兰特已经去了慕尼黑。”(ESGA 1,204)施泰因最迟应当是在1930年于萨尔茨堡召开的学者联合会上纔舆希尔德勃兰特见面的。在那个会上,她的报告紧接在希尔德勃兰特的报告后面。关于他们两人在许多方面的共同黠,可参见希尔德勃兰特太太的近作[Alice von Hildebrand,Dietrich von Hildebrand and Edith Stein:Husserl's Students(Publisher:Roman Catholic Books,2013)]。
⑦这是希尔德勃兰特的博士论文的标题,该论文的全文于1913年印刷:D.Hildebrand,Die des Sittlichen innerhalb der Handlung(PhD diss.,University of ,1913; Buchdruckerei des Waisenhauses,1913)。这里的孤儿院印刷所,应当就是位于哈勒的“弗兰克孤儿院”印刷所。后来,由尼迈耶出版社自1913年出版的《年刊》以及施泰因的博士论文也都是在这里印刷的。希尔德勃兰特的博士论文的一部分后来以《伦常行动的观念》为题发表在1916年出版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3卷上:D.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in:Edmund Husserl(Hrsg.),Jahrbuch für Philosophic und Forschung(Max Niemeyer Verlag:Halle,1916),Band 3,S.126-251.
⑧这里可以留意一点:阿道夫·希尔德勃兰特于1903年获得巴伐利亚个人贵族称号,1913年获得巴伐利亚世袭贵族称号。这是希尔德勃兰特父子名字中“封”字的来源。希尔德勃兰特家族的世袭贵族称号在1912年希尔德勃兰特申请博士学位时尚未被颁发,所以胡塞尔在评语中并未在希尔德勃兰特的姓前加“封”字。《胡塞尔书信集》的编者卡尔·舒曼对此做了说明(Hua Brief.III,565,Anm.2)。但他没有说明的是,胡塞尔为何在评语中提到阿道夫·希尔德勃兰特时也未在他的姓前加“封”字,而那时雕塑家已经获得了贵族称号。
⑨Ms.A VI 30/185.舒曼在其“胡塞尔与希尔德勃兰特”的文章中全文刊发了胡塞尔对希尔德勃兰特论文的两页摘录和评论(胡塞尔的手稿编号为:Ms.F I 24/64.参见:Karl Schuhmann,Husserl und Hildebrand,Alethei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y 5,S.15f.,Anm.48),胡塞尔在评论中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赞同、批评和怀疑。
⑩Karl Schuhmann,Husserl und Hildebrand,Alethei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y 5,S.26-33.但舒曼的这个研究似乎并未被《胡塞尔全集》第37卷的编者注意到。至少他在该卷的“编者引论”中没有提到舒曼的这篇文章以及其中给出的相关胡塞尔摘录和评论。但在新近出版的《胡塞尔全集》第42卷《现象学的边界问题》中,与希尔德勃兰特相关的研究手稿作为附录XXXII被收录在题为“弗莱堡时期的伦理学反思”的第四部分中(cf.Ullrich Melle,Textkritische Anmerkungen,Hua XLII,S.620)。
(11)Dietrich von Hildebrand,Sittlichkeit und ethische Werterkenntnis,Jahrbuch für Philosophie und Forschung V(1922),S.463-602.
(12)对这一篇章的详细介绍参见:J.J.Drummond,Embree,Lester(Eds.),Phenomenological Approaches to Moral Philosophy.A Handbook(Klnwer Academic Publishers:Dordrecht,2002),Contributions To Phenomenology 47.
(13)Wolfhart Henckmann,Max Scheler,a.a.O.,S.31j,S.141; D.v.Hildebrand,Max Schelers Stellung zur katholischen Gedankenwelt(1928),Die Menschheit am Scheideweg,Gesammelte Abhandlungen und (Josef Habbel Verlag:Regensburg,1954),S.10.
(14)参见希尔德勃兰特的自我陈述(The Book of Catholic Authors,Sixth Series)。
(15)关于胡塞尔的战前和战后的伦理学讲座,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的伦理学讲座与实践哲学和精神科学的观念”,《江海学刊》1(2014)。亨克曼认为,希尔德勃兰特所诉诸的是胡塞尔关于“形式价值论与实践论”的讲座[W.Henckmann,Max Scheler,a.a.O.,S.104(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164,Anm.1,S.195,Anm.1)]。
(16)Karl Schuhmann(Hrsg.),Husserl-Chronik.Denk-und Lebensweg Edmund Husserls(Martinus Nijhoff:Den Haag,1977),S.462.
(17)Donald J.Dietrich,Dietrich von Hildebrand.Memoiren und gegen den Nationalsozialismus.1933-1938,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 4(1996):738.
(18)克劳斯于1917年开始在弗莱堡随胡塞尔学习现象学,1921年在胡塞尔这里完成博士考试。他将自己的人种心灵知识视作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一种发展(Felix Wiedemann:Der doppelte Orient.Zur Orientromantik des Ludwig Ferdinand ,Zeitschrift für Religions-und Geistesgeschichte,H.1(2009),S.4.)对胡塞尔与克劳斯的关系的具体论述,可参见倪梁康待发文章:“胡塞尔与克劳斯——兼论胡塞尔的‘欧洲中心主义’”。
(19)Oskar Becker,Von der des und der Abenteuerlichkeit des Künstlers; Ludwig Ferdinand ,Das Verstehen des sprachlichen Kunstwerks; Martin Heidegger,Vom Wesen des Grundes; Hans Lipps,Das Urteil,Festschrift E.Husserl zum 70.Geburtstag gewidmet. zum Jahrbuch für Philosophie und Forschung(Max Niemeyer Verlag:Halle,1929).
(20)Gereon Wolters,Philosophie im Nationalsozialismus:der Fall Oskar Becker,Die Philosophie und die Wissenschaften.Zum Werk Oskar Beckers(Wilhelm Fink Verlag:Bonn,2002),S.41ff.
(21)倪梁康:“现象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世界哲学》1(2017)。
(22)John J.Drummond,Introduction,Phenomenological Approaches to Moral Philosophy,ibid.,8.
(23)Edmund Husserl,Vorlesungen über Ethik und Wertlehre 1908-1914(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Den Haag,1988),Hua XXⅧ,S.86ff.[以下凡引《胡塞尔全集》(Hua)只在正文中标明:Hua+卷数+页码。]
(24)Hua XXⅧ,S.370.可惜,这个十分独特的、很可能是胡塞尔自己生造的哲学语词,未被纳入多卷本的《哲学概念历史辞典》[Joachim Ritter/Karlfried Gründer/Gottfried Gabriel(Hrsg.),Historisches der Philosophie(Schwabe Verlag:Basel,1971-2007),Bd.1-13]。
(25)科罗维尔和布罗瑟尔还将它翻译或解释为:very perception of something's being good,feeling-insight into a value,a pre-theoretical,pre-doxastic apprehension of values(Stevcn Galt Crowell,Kantianism and Phenomenology; Philip Blosser,Max Scheler:A Sketch of His Moral Philosophy,Phenomenological Approaches to Moral Philosophy,ibid.,56,398.
(26)Hua XXⅧ,S.278ff.还可参见:Ullrich Melle,Einleitung des Herausgebers,Hua XXⅧ,S.XXXV.
(27)Hua Ⅲ/2,9,还可参见胡塞尔的手稿:Ms.A VI 8 1,88a.
(28)Hua XXXⅧ,S.72ff.,S.86,S113,S.120,S.228,S.244,S.283,S.292,S.343.
(29)关于这个概念对于舍勒的影响,参见倪梁康:“胡塞尔与舍勒:精神人格的结构分析与发生分析及其奠基关系问题”,《现代哲学》1(2017):77-81。
(30)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205,Anm.1.
(31)(32)W.Henckmann,Max Scheler,a.a.O.,104、210.
(33)(34)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209、208.
(35)D.v.Hildebrand,Situationsethik und kleinere Schriften(Habbel:Regensburg,1974),Gesammelte Were,Band 8,S.175,S.213;还可参见:D.v.Hildebrand,Moralia(Habbel:Regensburg,1980),Gesammelte Were,Band 9,S.21f.
(36)希尔德勃兰特在这里将“卑鄙”和“粗暴”这些品质称作“质性”( ),但他的确在文中的其他地方使用“正价值”和“负价值”的概念(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208)。
(37)(38)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137f、210.
(39)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138;还可参见亨克曼的提示:“希尔德勃兰特将舍勒关于‘响应反应’(Antwortreaktion)的说明细致地扩充为‘价值响应’的理论。”(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162ff.) W.Henckmann,Max Scheler,a.a.O.,S.106.
(40)D.v.Hildebrand,Die Idee der sittlichen Handlung,a.a.O.,S.162,S.159.
(41)这里可以注意一点:舍勒在1912年的《同情的本质与形式》书中也皋过哭叫的儿童的例子,并以此主张区分三个层次的事实:(1)仅仅将孩子的头看作肉体的头;(2)将他的头看作一种疼痛或一种饥饿的表达现象;(3)对这个哭喊的孩子的怜悯[Max Scheler,Wesen und Formen der Sympathie-Die deutsche 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Francke-Verlag:Bern/München,1973),Gesammelte Werke,Band Ⅶ,S.19)]。
(42)Martin Heidegger,Einführung in die Metaphysik(Sommersemester 1935)(Verlag Vittorio Klostermann:Frankfurt am Main,1983) GA 40,S.207.
(43)耿宁:《人生第一等事:王阳明及其后学论“致良知”》(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倪梁康译,第195页及以后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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