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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特丨“欧墨尼德斯沉睡着”——论现代性的脆弱性

昂特 伦理学术 2024-04-22





(Andreas Arndt):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教授(2018年荣休),著名黑格尔哲学、施莱尔马赫哲学专家。现任国际黑格尔协会名誉主席,《国际德国观念论年鉴》顾问委员会成员,《马克思研究》系列共同出版者,《黑格尔研究》顾问委员会成员等。代表作有《辩证法与反思》(1994)、《作为哲学家的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2013)、《历史与自由意识》(2015)等。



格尔在其惩罚理论中,将对不法的报复解释为被犯罪所唤醒的欧墨尼德斯的行为。因此,她们与其说是复仇女神,毋宁说是法的仆人。然而,有待回答的问题是,当人们关于法的共识破裂时,厄里尼厄斯——根据古代传说,雅典娜首次使厄里尼厄斯成为“善意的”神——本身是否还会被再度唤醒?

黑格尔对于埃斯库罗斯的戏剧《俄瑞斯忒亚》的诠释表明,欧墨尼德斯应被视为自然的永恒力量,这些力量必须被不断控制与安抚。黑格尔的这一看法不仅适用于古代(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将古代描述为人法与神法的斗争),而且也适用于现代道德。现代道德的特征被一种不可改变的分裂所刻画:在道德之中,需求体系接替了欧墨尼德斯的地下世界的位置,并且以在“暴民”中表现出来的活力破坏着法的共识。暴民在现存法律中不再能找到其权利的表达。在这样的暴民的愤怒中,厄里尼厄斯以其最原初的方式醒来了。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第11-26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4月






“欧墨尼德斯沉睡着”

——论现代性的脆弱性




安德亚斯•昂特/著  张大卫/译

▲ 本文作者:安德亚斯•昂特(Andreas Arndt) 教授



欧墨尼德斯(Eumeniden)是古希腊神话中“复仇女神”的总称,她们的任务是追捕并惩罚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所以,这个标题意在提醒我们:当“复仇女神”“沉睡”或“复仇女神”“不在场”时,“社会”与“国家”的“正义”和公序良俗靠什么来维系?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提出,“复仇”是“恢复正义”的最直接形式。在“惩罚”理论中,他将对“不法”行为的“报复”解释为被犯罪所唤醒的“欧墨尼德斯行为”。因而“被唤醒的欧墨尼德斯”与其说是复仇女神,毋宁说是法(νόμος)的仆人。我们说的“现代性”或现代文明是以“法治”作为文明之门槛,一切“自由”“权利”和“尊严”的获得都是基于法,“无法无天”就没有人能“成为人”,能过人的生活,更不用谈什么“正义”了,这要求欧墨尼德斯不能“沉睡”,而要时刻保持“清醒”。但现代性的脆弱性恰恰表现在,人们关于法的“共识”易于破裂,那么这就意味着,欧墨尼德斯这一“善意的”神“沉睡着”。在现代文明中,法的“共识”基础在何处,欧墨尼德斯是否还会被再度唤醒?这就成为本讲座中我们追问黑格尔的问题意识。


▲  “欧墨尼德斯”对应的德文是“Eumemden”,即指古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在古希腊神话中,复仇女神又被称为厄里尼厄斯(Erinyes,该词可直译为“愤怒者”),是阿勒克图(Aleeto)、墨该拉(Megaera)和提希福涅(Tisiphone)三女神的总称。——本文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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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哲学原理》的手抄本中,黑格尔关于第101节做了笔记,其中有一个初看起来十分令人困惑的表述,该表述涉及“报复”作为对犯罪的扬弃(克服):“欧墨尼德斯沉睡着。”这一表述令人困惑,首先是因为,根据古代神话,欧墨尼德斯(“善意者”)根本没有沉睡,而是作为母系氏族的地神,始终关心着土地、动物和人的生殖力,并为此享受着人们的崇拜。这一表述令人困惑的另一原因是,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当沉睡的欧墨尼德斯被罪犯的行为呼唤时,她们才出现。从神话的视角来看,黑格尔的说法可能有点超出常规,因为欧墨尼德斯是被改变过的、顺从的复仇女神,她们失去了原有职能,并将其转让给了城邦的世俗审判权。即便在涉及血亲犯罪的审判中,人法(νόμος)也具有效力。因此,欧墨尼德斯不将以善意者的样子苏醒,而是作为厄里尼厄斯,她们重新变回到她们的古老存在形式,即复仇女神。


虽然黑格尔常常是有意识地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欧墨尼德斯”与“厄里尼厄斯”这两个称呼(此外,欧里庇得斯也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这些称呼,比如在其戏剧《俄瑞斯忒》中就是这样),但是在所引的那句话的语境中,欧墨尼德斯的苏醒不是发生在前现代的法权观念的背景下,甚至不是发生在远古的、朴实的法权观念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法(νόμος)、现代法权的背景下。(现代法权以所有人的自由与平等为基础,而这里的所有人是在法权人格的含义上来说的。)简言之:罪犯遭受一种法律惩罚,而非复仇。因此,欧墨尼德斯既沉睡着又清醒着,处在新的法秩序下。这一新的法秩序要求驯服厄里尼厄斯,并将其转变为看护生育的女神。


那么,古老的女神继续寓居于一种要求对不公进行报复的法之中,这意味着什么呢?似乎在现代法中仍保留着一个远古的环节,即便这一环节并非涉及血亲复仇,而是涉及犯罪的扬弃,以及借此最终使个人做出的不法行为与普遍物进行和解。此外,在现代法秩序之外,欧墨尼德斯能够继续以其原初形象,即以厄里尼厄斯或复仇女神的形象出现(正如在《精神现象学》中以“带来毁灭的弗里亚女神”的形象出现那样);而这并非冥界神的地下法律为重获其效力所采取的唯一形态,因为不法也能使宽慰厄里尼厄斯的法秩序本身受到质疑。对于黑格尔来说,现代文明本质上是由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来建构的。而在现代文明的表面之下,复仇女神继续沉睡着,其行动是作为纯粹否定性的破坏。当她们不再能被驯服时,那么,世界将处于衰败之中。[这里所提及的世界,在黑格尔看来,是(人的)精神的作品,而(人的)精神“与自然相对立,它克服这种对立,并作为胜利者,借由自然回到自身。”]


如果情况确实如上所述,那么黑格尔的哲学将包含着一个环节,即对现代文明可持续性的一种深刻担忧。这一环节虽然不支配着黑格尔哲学,在面对理性时也不会转变为一种悲观主义,但它确实潜在地存在着。该环节始终伴随着世界史中的理性与自由之历史,因为——借用黑格尔的话说——人们可以将历史中恶的成就“转变为极为可怕的画面,对此无须修辞上的夸张,只需将不幸[••••••]恰当地整理出来,同样地也可将感受提高为一种最深沉、最让人不知所措的悲痛,没有什么和解的结果可以安抚这种悲痛”。就这一方面来看,历史仿佛就是一个“屠宰场[••••••],民族的幸福,国家的智慧以及个人的德性都被用来当作祭品”。


在下文中,我想探究上面提及的那种担忧的根据,为此我首先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研究“报复”这一问题。然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概述在埃斯库罗斯的戏剧《欧墨尼德斯》中关于古代神话的描述,这种描述对于黑格尔而言具有权威性;此外,我还将概述黑格尔关于这一悲剧的诠释,黑格尔的诠释意在表明法秩序(νόμος)中的和解因素。然而,法秩序所遭受的威胁再一次呼唤着厄里尼厄斯,使其登场。而这在黑格尔那里是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以何种方式发生,我将在文章第四部分予以进一步阐明。


▲  在《厄勒克特拉》中,克吕泰墨斯特拉谋杀了其夫阿伽门农。克吕泰墨斯特拉之子俄瑞斯忒亚最终出于复仇杀死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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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引发“报复”的不法,“虽然是一种肯定的外在的实存,但这种实存在其自身中是虚无的”。这意味着,严格意义上的不法就其不能被视为理性的实现而言,它不具有现实性。它是一种否定的东西,这种东西只能而且必须以否定的方式被对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99节中说,对“自在存在着的意志”的侵害,对法以及法律的侵害,不具有肯定的实存。而对于被侵害的人和“其余的人”(法的共同体成员)来说,侵害也“不过是某种否定的东西”;只有“作为罪犯的特殊意志”的犯罪才具有一种肯定的实存。特殊意志与作为法的自在存在着的普遍意志相对抗,而报复不得不针对这种特殊意志。报复不是补偿(补偿是对于所有权或财产的损失而作出的尽可能的赔偿,《法哲学原理》第98节)。此外,报复也不是道德正义的设立,不是威胁,等等,而是对某种虚无的、单纯实存的否定。关键之处在于,犯罪“侵害了作为法的法,应予以扬弃;其次的关键点是,犯罪所具有的实存以及应予扬弃的实存是哪一种实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实存不是罪犯的实存,而是他的特殊意志的实存。


在上述语境中,黑格尔不仅将对特殊意志的侵害或者制服理解为作为法律的自在存在着的意志的效力的修复(法律也将罪犯包括在内),而且同时还理解为“加之于罪犯自身的法,也就是说,是在他的定在着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中立定的法”。不仅仅是自在存在着的意志,而且还有特殊的——定在着的——意志包含着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在特殊意志本身之中将法授予给惩罚。在此,黑格尔的理论前提是,犯罪是“理性的人”的行为。这并不是说,行为自身是理性的;而是说,在行为以意志为基础的情况下,在行为中至少就形式而言存在着某种理性因素。这种理性因素的内容是:行为是“某种普遍物,通过它确立起一条法律,这是他[罪犯——笔者注]在行为中自为地承认的,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像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这一思想在1817/1818年万纳曼(Wannemann)的法哲学讲课笔记中被明确地表述出来:犯罪侵犯了法,因而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借此罪犯确立起法律,存在着“侵犯自由的法,并且通过他的行为,他承认该法律”。


因此,罪犯陷入了一种自我矛盾之中。他承认一种普遍的法律,但是这种法律同时只是一种与普遍性相对立的特殊法律。罪犯一根据万纳曼笔记的说法一“侵害了个体,全体,以及自身,他侵害了普遍物,也就是说,以否定的方式侵害了普遍物,并且以肯定的方式承认他们,因为普遍物是理性的人的行为”。就罪犯至少隐约地认识到他所侵害的普遍物而言,他是理性的;因此他侵害了处于理性之中的自身,并且同时与自身相矛盾。对于黑格尔而言,这可以为以下行为提供辩护,即通过作为报复的惩罚来否定犯罪的否定性,并借此使作为法的自在存在着的意志重新具有效力。


正如本节开头处的引文所表明的那样,不法“在其自身中是虚无的”,这种虚无性构成了“黑格尔惩罚理论的核心”。在其自身中是虚无的某物,它虽然实存着,但并不展现概念的现实化。作为法的否定,犯罪处在法之外,并且外在地否定法。它是古希腊语“έκδικος”这个词所称谓的东西,既指“无视法律的”,又指“报仇的”以及“惩罚的”意思,一种同音多义现象;正如马上就要说明的那样,该现象在黑格尔那里扮演着某种角色。那么,法对内在虚无的东西的否定,它与什么东西相关呢?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惩罚与补偿或者威胁无关,而与处在罪犯的特殊意志中的犯罪的肯定性实存相关。如果在这种意志中的特殊物,不顾对普遍物的承认,通过将自身提升为普遍物以反对普遍物的话,那么,法应当制服这种意志。法的报复针对着这种意志,其方式是在侵害特殊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的方式为作为法律的自在存在着的意志谋得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法的上述报复消灭了在罪犯的意志规定中的自我矛盾的一面。对否定的东西的否定并不意味着一种扬弃,即在更高层面的保留意义上而言的扬弃,因为犯罪不是法的环节,而是作为某种在自身中虚无的东西,处在概念之外(这里的“在自身中虚无的东西”与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相对立)。反之,与犯罪相对立的法同样也“不是外部实存着的东西,因而是不可侵害的”。因此,法对自身是否定的东西的否定性处理方式也不应被理解为否定之否定,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外在于概念,并非处于概念的运动之中。


在此语境下同样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和惩罚并不是为承认而斗争的环节。黑格尔所谈及的承认,一般专门指涉对于普遍物的承认,而非指涉对于另一个他者的自我意识的承认。根据承认理论对黑格尔的惩罚理论所做的解释,惩罚是作为人格(Person)的个人之间的“承认关系的恢复”。这种解释所忽视的一点是,在法与国家领域,黑格尔并不指涉一种为承认而斗争的意义上的承认过程,而是指涉一种已被承认的存在状态:“在国家中,每个人都被视为已被承认,并且每个人同时也承认的一点是,他已经将欲望、不法和渴望的单纯的直接性弃置一边,并且学会了服从。”在这种状态中,为承认而做出的斗争常常已被扬弃;而被承认的存在则由法的暴力来维护:“暴力不是法的根据。相反,法是暴力的根据。在这里,法是自由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给予自身定在,也就是说,被他人所承认的存在——被承认之存在——是在一般国家之中的人格性的定在。“只有基于在法权状态中的这一被承认的存在,罪犯才能也被称为一个理性者,并因此——正如黑格尔所强调的那样——才能“被尊重”。罪犯总是被法所承认,并且本身也承认某种普遍物,即便是以一种自我矛盾的方式。


报复强制特殊意志屈服于法的自在存在着的意志之下,它是“对侵害的侵害”,这种侵害在特殊意志之中具有其定在。在法的形式下,它是惩罚,但是在其开端处,“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首先是复仇,按内容等而言它是正义的”。在作为暴力的根据的法之中,复仇虽然被扬弃,被转变了,但它还总是以暴力的形式存在着,它会急于以侵害罪犯的特殊意志的形式报复犯罪对法的侵害。根据黑格尔的看法,与复仇相比较,在法的惩罚中被改变的东西,并不是报复的正义内容,而是与复仇行为相对而言的、在惩罚行为中的意志规定形式。“按形式而言”,复仇行为如犯罪一样,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或者说“特殊意志”的“行为”,特殊意志对于罪犯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因此,如同犯罪那样,复仇同样也缺少一种理性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所以,当报复一再引起报仇时,复仇便“陷于无限进程,代代相传以至无穷”。‍


在血亲复仇中,情况显然是如此。在血亲复仇中,旧账不会失效,借由复仇而被消除的罪责总会引起新的罪责。在古希腊神话中,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是厄里尼厄斯掌管之事。在法权状态中,法律惩罚取代了复仇。虽然在其中,作为对于侵害的报复还是发生着,但是这并不是借助一种特殊意志,而是借助一种自在存在着的普遍意志,即法律。法律仍然尊重罪犯身上的理性,在其特殊意志规定中的普遍性环节。就此而言,罪犯并未唤醒厄里尼厄斯,而是唤醒了欧墨尼德斯,唤醒了转变为“善意者”的复仇女神。她们行惩罚之事,目的是维持和捍卫法的理性普遍性。但是,古老的神还是应当被持续安抚,以便她们保持善意。她们还在那里。当法失去其力量时,她们仍会以复仇女神的形象复活。


▲  《俄瑞斯忒亚》(Orestes)三联剧剧照





3



复仇转变为作为惩罚的法权状态,黑格尔关于该转变的描述,在埃斯库罗斯的戏剧《俄瑞斯忒亚》中有其神话学上的对应物。人们可以在戏剧的第三部分,即结束悲剧循环的那个部分“欧墨尼德斯”中,发现法的诞生的最初场景。《俄瑞斯忒亚》于公元前458年春季首演,而就在此不久之前,即公元前462/461年,在民主派领袖埃菲阿尔特斯(Ephialtes)所推动的一场改革促动下,亚略巴古(Areopag)被剥夺了所有政治权限,只剩下关涉血亲犯罪的审判权。埃斯库罗斯通过援引城邦的守护神雅典娜设立亚略巴古这一神话,暗示了上述改革事件。在埃斯库罗斯的戏剧中,一场斗争上演了。斗争的一方是新的奥林匹亚神,另一方是旧的冥界神——厄里尼厄斯。双方代表着或者说创设了不同的法:旧神代表或创设了血亲复仇的法律,而新神则代表或创设了法律的法,即由雅典娜引入其城邦的法(νόμος)。同时,戏剧涉及的主题还有:父权制取代了由厄里尼厄斯所支持的母亲之法(从宙斯的头中诞生的少女雅典娜表现了父权制),因为这里所处理的事件就是弑母案。


俄瑞斯忒通过杀害谋杀他父亲阿伽门农的凶手,他的母亲克吕泰美斯特拉,而为其父亲报了仇;而他母亲的魂灵从死人之国中出来,又煽动厄里尼厄斯向其儿子复仇。俄瑞斯忒逃到阿波罗神庙,以寻求神的保护和赎罪。阿波罗给予了他保护,并让雅典娜来审判。俄瑞斯忒旋即在雅典娜神庙得到庇护,雅典娜照料着被迫害者,并将亚略巴古设立为“永世的”处理谋杀案件的陪审法官。然而,雅典娜在准备阶段已明确,单凭判决不足以调和旧神与新神之间的诉求,因为厄里尼厄斯的


诉求难以拒绝;

并且倘若厄里尼厄斯没有赢得案子,

那么侵袭这一国家的,将是一场难以忍受的可怕瘟疫,

作为一种从厄里尼厄斯胸口流出的毒液,滴入土地之中。


在紧接着的诉讼中,阿波罗充当了俄瑞斯忒的辩护人的角色,而雅典娜则扮演着法庭主持的角色。根据母亲之法,弑母,即俄瑞斯忒谋杀克吕泰美斯特拉,是最为严重的犯罪,而克吕泰美斯特拉对其丈夫,也即俄瑞斯忒的父亲阿伽门农的谋杀,则罪责较轻。与之相对,根据奥林匹亚神的新的父权之法,婚姻是神圣的,并且父亲是最重要的角色;而母亲,正如阿波罗所阐释的那样,只是养育者。在可能引起疑问的情况下,母亲完全是可有可无的;从宙斯的头中所生出的雅典娜体现了这一点。雅典娜将关键性一票投给了俄瑞斯忒的赦免,借此表明她赞同新法。但是,雅典娜同时要操心的事情是,厄里尼厄斯须被抚慰。她们将来在雅典——在奥林匹亚神之旁——可以享受神圣的崇拜,倘若她们作为“善意者”,作为欧墨尼德斯,照管城邦的繁育多产和昌盛,以作为回报的话。仅仅由于票数相等——因此是以可敬的方式——厄里尼厄斯输了,而为此产生的一个条件是,她们可以被并入到神和人的法的新秩序之中。


黑格尔——尤其是在《艺术哲学讲演录》中——多次分析了上述神话故事。其中有三个观点特别值得强调。第一个观点涉及处在实体性伦理与主体性之间的复仇女神的位置。根据1826年的讲课笔记,俄瑞斯忒的母亲杀害其父亲,然后俄瑞斯忒向他母亲复仇,这是依照阿波罗的命令(借由德尔菲的神谕)发生的,因此俄瑞斯忒实行了“正义,作为复仇的法”;这是“一种伦理的东西,一种十足的人的东西”,而“欧墨尼德斯,良心与他毫无关系”。但是,良心——我认为这是黑格尔的阐释重点一与作为复仇的法相一致,而这种法作为伦理的东西、人的东西,并不外在于行为人:“厄里尼厄斯同样也不是外在的神,她们是良心,内在的东西,一方面以这种形态表现出外在性,但是另一方面又是良心自身”。倘若她们被描述为“所遭受的不法的主观感受”,那么,“这种不法将被展现和表达为某种力量[••••••],这种力量必将击中那个招惹厄里尼厄斯的人”。显然,与这种看法相对应的是《法哲学原理》第102节中黑格尔关于法的直接性所做出的阐述。在法的直接性中,作为复仇的法,并未作为惩罚来执行;此外,在其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主观意志,即便它遵从着一种实体性的伦理。


第二个观点涉及在厄里尼厄斯与阿波罗的争执中所表现出来的新旧神之间的斗争(亚略巴古与雅典娜调解了厄里尼厄斯与阿波罗的争执)。黑格尔在此强调,“根据我们的看法”,厄里尼厄斯只是被设想为“愤怒,仇恨,恶”,从而只是被设想为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然而,“在古希腊人中,她们是使法生效的善意者”。由此可知,为何黑格尔时常将厄里尼厄斯与欧墨尼德斯相提并论,为何黑格尔与埃斯库罗斯的戏剧《俄瑞斯忒亚》的处理方式不同,并未将复仇女神的称谓转变与雅典娜对她们的安抚联系起来。作为古老的复仇女神的厄里尼厄斯,已是善意者(ευμενής)。就此,黑格尔在《宗教哲学讲演录》(Vorlesungen über die Religionsphilosophie)中说:“只要人将自身行为认知为在他身上的恶,那么,厄里尼厄斯便是人自身行为的体现以及折磨、蹂躏他的意识。她们是正义者,也正因此是善意者,是欧墨尼德斯。”因为她们并非以外在的形式被表现出来,而是体现着法的直接性和良心,所以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厄里尼厄斯或欧墨尼德斯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力量,而是已经具有自在的精神之物的方面。她们与新的奥林匹亚神的区别之处在于,“她们体现着精神性东西的方面,而这种精神性的东西是一种仅仅内在地存在着的力量[••••••]。但是,仅仅是在自身之中存在的精神性只是一种抽象粗野的精神性,还不是真正的精神性,所以,她们被归入旧神这一边;她们是这样一些普遍的、令人生畏的神:厄里尼厄斯只是内在的审判者”。


因此,戏剧《俄瑞斯忒亚》展现了“自然性的神向精神性的神的过渡”,而这里的精神性的神只是还带着“某种自然性东西的共鸣”。与法相联系,这意味着直接的法向政治性的、被有意设立的法(νόμος)的过渡。黑格尔指出,宙斯是“政治性的神,是法律的神,统治的神,但是是被承认的法律的神。以公共法律为依据的法具有效力,而非良心的法律具有效力。良心在国家中不具有法的形式,唯有法律(被设立的东西)才具有法的形式”。然而,在此仍不清楚的是,就法这一方面而言,上面所提及的“某种自然性东西的共鸣”,它到底引发了什么。此外,仍然让人不安的一点是,在新的神之旁或之下,旧的神继续存在于被设立的法之中(即便是以沉睡的形式),并在其中可以继续动用一种法的暴力。


最后,黑格尔强调的第三个观点涉及借由法而发生的和解。“正义实现了,这是在个人没有毁灭的条件下发生的可能情况,正如在埃斯库罗斯的《欧墨尼德斯》中所描述的那样。在那里,俄瑞斯忒被复仇女神迫害,案件交到亚略巴古之前,在此欧墨尼德斯出现,控告杀人犯,亚略巴古承认双方都有相同权利,将一个祭坛献给欧墨尼德斯,也献给俄瑞斯忒。伦理力量的冲突发生在俄瑞斯忒身上,他未被谴责,因此结果是惩罚的和解,复仇的和解。”


法和解了双方,其方式是保存个人,同时平息了复仇的需要;它打破了报仇与再报仇的无止境的进程,借此稳定了共同体。但是,成功稳定共同体,这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会发生,即仍然还一直寓居于新的精神世界并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自然力量被持续地平息。


▲  《俄瑞斯忒亚》三部曲中译本(译作《奥瑞斯提亚》,缪灵珠编译)书影





4



人们根据《精神现象学》能够追踪到,厄里尼厄斯自身作为冥界神,如何在其转变为欧墨尼德斯之前,在伦理中再次出现;并且追踪到黑格尔如何寻求祛除现代性中的这一威胁。在“艺术宗教”这一章中,黑格尔写道,厄里尼厄斯是“下面的法”,它“和宙斯一起高踞王座之上,它所享受的声望一点都不逊色于那个作出启示和进行认知的神”。神的实体或伦理实体与自我意识的对立,贯彻着悲剧,借由遗忘而得到和解,“死者必须经过的下界忘川,或者也可以说是上界忘川,并不宽恕过错,[••••••]而是宽恕罪行,是其赎罪性的安抚”。借助对立向“单纯的宙斯”的回归,自我意识承认“唯一的最高势力,仅仅把宙斯看作一种守护着国家和炉灶的势力,而在与知识的对立中,则认为宙斯创造出了一种转变为形态、并以特殊事物为对象的知识,即认为宙斯代表着誓言和厄里尼厄斯,代表着普遍者或一个隐藏起来的内核”。


作为下面的法的厄里尼厄斯,由此被当作一种普遍物,当作良心,置入到人的自我意识的内部,而人的自我意识的体现形式是宙斯。通过这种置入,一种现代结构就从原则上来说被实现了。这种现代结构可被描述为伦理的自主。即便如此,此处仍待回答的问题是,自我意识的内部保存了何种“自然性东西的共鸣”?


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什么,关于这一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关于伦理的章节中,予以了阐明。在该章节中,在接受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的这一背景下,黑格尔讨论了以下两种伦理力量的冲突,即国家的公开被承认的法律(νόμος)和家庭的神的法律,后一种法律作为一种自然伦理与“νόμος”相对立。这里不打算涉及黑格尔的悲剧理论,尤其是他关于《安提戈涅》戏剧的诠释,而将仅仅涉及的一点是,被设立的法发现了一个代表自然伦理的对手,该自然伦理,虽然像所有伦理那样,“同样是一种精神”,但是“作为一个无意识的、单纯内在的概念”。因此,它对应着厄里尼厄斯的位置(厄里尼厄斯与宙斯一道——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在宙斯之中——高踞于王座之上)。被人设立的法(νόμος)与神的法,这两种伦理力量可能相互冲突(正如在戏剧《安提戈涅》中那样),但是可以在一个几乎没有缺陷的正义中得到和解。正如人所设立的法(νόμος)将“那个脱离了平衡的自为存在,把那些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带回到普遍者之内”,同样也存在着一种正义,它“使那个统治着个人的普遍者重新获得平衡”。它是“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的一个单纯的精神,并未分裂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和一个位于彼岸世界的本质;这个单纯的精神本身就是阴曹地府的势力,它手下的厄里尼厄斯负责进行复仇”。黑格尔在这里对其思想进程作出了重要转变。当个体被屈尊为物时,他便通过强制来实现他的法,其具体方式是变成厄里尼厄斯。但是其对方——根据黑格尔的看法——不是作为国家和法的普遍物,而是自然,抽象的存在本身:“个人在伦理王国里有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但这种不公正仅仅是某种纯粹碰巧发生在他身上的东西,是自然界。不公正作为一种普遍性并不是来源于共同体,毋宁说,不公正是存在的一个抽象的普遍性。个人在消除他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时,并不是反对共同体(因为共同体并没有让他遭受不公正待遇),而是反对存在。”


黑格尔在法权状态中扬弃了伦理力量之间的矛盾,在自身异化了的精神和教化之中扬弃了法权状态。这里不打算细致描述这一过程,而是要强调,借助异化和教化,现代世界被实现了。现代世界的特征是,精神在这里步入一种自我关系之中,并因此也知道:“这个世界的精神是一个渗透着自我意识的精神性本质[••••••],但是这个世界的实存,以及自我意识的现实性,都是基于这样一个运动,即自我意识脱离它的人格性发生外化,从而创造出它的世界,把这个世界看作是一个异己的、从现在起必须掌控在手的世界。”


这里的“异化”不应从早期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的意义上来理解。与之相对,在黑格尔那里,“异化”建构着精神与自我意识的一般结构,而自我意识只有处在一种与他者(它自身的他者)的反思关系中,才能理解自身。精神世界的教化是一个与个人相对立的客观过程,而个人不得不在理论和实践上将这个世界占为己有。唯有如此,他们才能从一种陌生性中走出来,在这种陌生性中,个人被交付给一种存在(一个首先要去占为己有的世界),因而被变成物。“教化”是强占,从而也改造被给予的存在;厄里尼厄斯的正义处于伦理力量的冲突之中,而上述教化已被植入厄里尼厄斯的正义之中。因为在个人身上推行抽象存在的不法被如此废除,以致“一个碰巧发生的事件就转变为一个作品,而存在或最终结果随之也转变为意识所乐见其成的东西”。


自我意识将被给予的世界占为己有,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也就是说,不是对现存发现的东西的单纯肯定,而是作为具有效力的普遍物的“秩序的合法性”“在教化的世界中被设立起来”。而这应被理解为,伦理的精神世界(后来的客观精神)作为普遍物,只有在教化以及通过教化才能被建构起来。然而,当普遍物的同一性以及与普遍物的同一性在之后进行的判断中必然地“陷入解体的眩晕中”时,即便意识处于教化之中,它仍然也是分裂的。桑德考伦(Birgit Sandkaulen)特别指出了这一点。而这一点也使得黑格尔的如下看法变得问题重重,即在教化的道路上,现代世界与自身相和解。然而,特别是在之后的论述中,在《法哲学原理》中,一个盲点出现了。因为教化最迟是在《法哲学原理》中被黑格尔片面地当作“向普遍物发展的运动”来处理的,而“相反方向的运动[••••••]在其中普遍物自身受到检验的运动”却逐渐消失了。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这一点已在下述情况中出现了,即这一相反方向的运动在伦理力量的冲突中针对着自然,针对着抽象存在,而非针对着具有效力的伦理普遍物。与之相应,黑格尔也塑造了在绝对自由中普遍意志与个别意志之间的矛盾。当个别自我将自己理解为是绝对自由的,并将自己设立为普遍物时,它必须将其他个体从这种普遍性中排除出去,因而将为他物的存在排除出去,而这是为了绝对自由之故。“普遍自由不但不能完成任何肯定的事业,而且不能作出任何行为。它始终只能面对一个否定的行动;它只能是那些带来毁灭的弗里亚女神。”在排除和毁灭的这一纯粹否定性中,一开始便已经以一种极端方式错失了任何一种普遍性,但是它不是从个人主义观点出发的一种关于既定秩序的批判性判断。


即便如此,“带来毁灭的弗里亚名神”体现了一种“从下面而来的”、针对共同体的威胁(这种威胁不会轻易消失,必须一直被遏制)。此外,这是通过战争发生的。战争通过让个人面对死亡,“时不时地”使个人的独立性处于不稳定之中,阻止个人在面对普遍物时,将自己孤立、禁锢于自为存在的状态中;此处,阴曹地府的力量被用来为共同体服务:“否定的本质于是表明自己是共同体的真正叔力,是共同体赖以保存自身的力葷。这个共同体在神的法律的本质和阳曹地府那里获得了真理,并加强了自己的势力。”


正是被驯服的厄里尼厄斯,正是善意者,她们在这里使普遍物得以稳定,其方式是实现复仇女神的旧的事业,即死亡;但是没有复仇,没有激情,一切是为了共同体。


因此,普遍物战胜了“个别性的叛逆原则”,但是黑格尔就此强调说,国家公开的伦理的有意识的精神与无意识的精神之间的“抗争”仍然存在着。这个无意识的精神,这个原始的法,欧墨尼德斯的地下的、仍还具有自然属性的力量,“是一种另外的根本势力,它并没有被前者(普遍者或自觉的精神)摧毁,而仅仅是遭到其羞辱。但相对于那种掌握权力,正大光明的法律而言,无意识的精神只能在没有血肉的阴影那里得到帮助”,因而失败。但是,无意识的精神作为未被摧毁的力量,会被公开的精神拿来为其服务,而且只有当这成功时,公开的精神才能运用其力量。“公开精神的力量扎根于阴曹地府。民族对于自身,对于自己的安全保障保有噸定性,这种确定性源于那个把全民族团结为一个单一体的誓约,而誓约只有在全民族无意识的、静静的实体中,在冥河的遗忘之水中,才成为其真理。”


尽管正是在现代性的分裂中,民族的这种一致遭受到破坏的威胁,但是黑格尔并未直接讨论当他为城邦-伦理所设想的这种无声的一致破裂时所发生的事情。现代自我意识所力求达到的与自身的和解,以及与其世界的和解,已经为黑格尔的如下洞见所质疑,即一种差异不可更改地、持续地影响着现代性,这种差异不会自我扬弃,只可能以另一种方式被平衡和调解。这种差异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差异。就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182节的补充中写道:“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异:环节],虽然它的形成要晚于国家。因为作为差异[环节],它必须以国家作为前提,为了能够存在,它必须把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来面对。”


在“需求体系”中,地下世界的阴影王国以某种方式返回到公开的现代伦理之中;根据1803/1804年第一《耶拿体系草稿》的论述,阴影王国回到“一种巨大的公共体系和相互依赖的体系之中;一种无生气的、在自身之中运动着的生命,这种生命在其运动中盲目地,似乎以一种自然力的方式来回运动,并且作为一种野蛮的动物,它需要持续的严格管束和驯化”。


黑格尔自己已意识到,这个从政治共同体中脱落出来的领域包含着冲突的潜在因素,该因素会损害共同体的理性基础,损害法。他的“贱民”概念即为此而产生,它描绘了关于法的意向的丧失。这在贫穷的贱民中的出现方式是,他失去了他的权利,而在富有的贱民中的出现方式是,他不理会法。由此而产生的愤怒,展现了共同体的内在衰败,即便这种愤怒常常采取的表现形式是,遭受羞辱的、被当成物的个体作为他们的厄里尼厄斯,无意识地寻求着他们的复仇。当法的共识破裂时,在社会方面被拒绝的、针对特殊性的权利,将作为一种凭借自己的武力来捍卫的权利来执行。这些厄里尼厄斯通过多种表现形式,侵袭着我们现代社会的内部以及全球化世界的精神世界。只有一种法可以使他们和解,再次转变为欧墨尼德斯,这种法就是使他们再次现实地得到他们权利的法,他们能够承认的法。



(译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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