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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朝阳群众投诉,电梯装IC卡违法了?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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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诉人所居亿隆小区正在使用的电梯每年均经过检验单位检验,并有登记机关为被上诉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说明被上诉人作为本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已经对上诉人所居住小区电梯的使用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上诉人所居亿隆小区使用的公用设施电梯上安装的梯控IC卡设施,是2013年11月由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安装,当时规章并未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改造电梯,现无依据评判其是否为违法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诉:“长春市技术监督局党组,纪检,特种设备处,朝阳区技术监督局党组:我们是朝阳区开运社区亿隆小区业主,反应问题如下:1.小区共有25部电梯经常是带病运转,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一栋三单的电梯的安全钳和缓释器都有大问题,行走轰轰磨墙声从九楼往上特别严重。


2.没经过业主大会通过上IC卡扣,卡扣有时不好使,给紧急避险带来不可估量障碍,拿生命做游戏岂能容得。


3.安装卡扣不是电梯生产厂家,手续不齐备,资质不建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强烈要求拆除。


以上是我们反应的问题,能否安装卡扣,待业主大会通过,安全评估到位,由电梯制造商来委托效验改造企业来做,千家户的生命谁也不能当儿戏,这一纸投诉信就是我们对电梯问题是否解决的凭证,25部电梯的问题都在其例,是维权的铁证,请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期待解决,早日为盼。


2018年4月13日,被上诉人下属机关朝阳分局对上诉人投诉事项作出答复:“亿隆富贵名苑小区业主:2018年1月26日,我局接到关于亿隆小区电梯问题的书面投诉,反映该小区电梯存在三方面问题。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一、对亿隆小区电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2018年1月29日、3月29日,我局两次对亿隆小区电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该小区共有25部住宅电梯,均有使用登记证,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同时我局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电梯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责成维保公司对亿隆小区电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亿隆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长春铭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针对投诉人所描述存在的安全问题,我局责成维保单位于2018年2月9日对该小区所有住宅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三、组织专题约谈,保障乘梯安全。


2018年3月21日,长春市质监局特设处对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及长春铭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了专题约谈,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与服务,同时要求维保单位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乘梯安全。


四、关于电梯加装IC卡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8年3月29日,长春市质监局特设处派专家组到亿隆小区对加装的电梯IC卡进行现场勘查,特设处、朝阳分局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见证。


(一)经电梯专家审阅相关技术资料及现场勘查,该小区电梯IC卡系统有明确的制造单位,并出厂合格。


电梯IC卡系统未参与电梯系统的控制并采用了继电器隔离的方式防止对电梯控制系统的干扰。


因此,该小区加装的电梯IC卡系统不构成对电梯的改造。


(二)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议1.电梯轿厢内操纵盘公共出口层选层按钮应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2.解除对电梯轿厢内的公共出口层选层按钮的IC卡控制;3.现场的电梯IC卡系统电源取自电梯轿顶光幕,应改在电梯机房,由主电源通过电流开关经随动电缆给电梯IC卡系统独立供电。


4.建议系统升级,在电梯IC卡系统失效时自动解除IC卡控制。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加装IC卡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对于住宅小区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要求,需咨询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8年4月15日,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下属机关朝阳分局的答复提出质疑:“一、未能出示行政执法授权告知书,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没有现场检查登记、具体执法人员亮证、反馈信息报告单、送达回执登记单等。


二、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2014(260)号文件进行依法行政和处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用所谓的专家认证代替法律法规,我们不认可。


专家认证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三、在现场检测中发现IC卡扣的安装给电梯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违反操作规程,把IC卡电源接到电梯顶棚灯上,应急下梯受限。


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在《关于对吉林亿隆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亿隆富贵名苑)电梯投诉的回复》中用了“建议”一词来搪塞,避开行政处罚,为违法安装单位当保护伞,我们坚决要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广大住户的生命安全,必须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2018年9月11日,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等人提出的电梯相关问题作出回复:“亿隆富贵名苑小区业主:收到您对亿隆富贵名苑小区电梯问题的书面投诉。


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亿隆富贵名苑小区电梯基本情况。


亿隆富贵名苑小区共有25部住宅电梯,均有使用登记证,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


二、责成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亿隆富贵名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电梯维保单位为长春铭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小区电梯安全运行,针对您反映的安全问题,我局依法责成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维保单位对所有住宅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了集中约谈,要求其对小区电梯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自查结束后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三、关于电梯加装IC卡问题的情况经反复深入调查核实,亿隆富贵名苑小区电梯加装IC卡的实际开始施工时间是在2014年7月1日前,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之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要求,该小区加装电梯IC卡的行为不属于电梯改造,故对其规范无依据支撑。


尽管如此,从安全角度出发,我局将继续督促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保障乘梯安全。


关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加装IC卡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对于住宅小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8年9月21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作回复提出质疑:“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天在局长接待日,我们再次对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亿隆小区电梯安全隐患及安装IC卡的回复提出质疑:1、我们从2018年1月26日进行投诉,到2018年9月11日才有了长春市质量监督局的回复,长达8个半月的时间,从行政执法看超出60天的执法程序,从十八大后,中央对政府职能要求差的太远了,特别最近吉林省委要求整改工作作风上差距更大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玩忽职守。


请局长给予答复。


2、质监局对下达的回复我们认为更是失职、渎职

首先:合同的签订是否有合法性?电梯是我们业主的所有权,而签定合同确是乙方和丙方没有通过的甲方?这样的承揽安装合同有待于通过法律来认证他的合法性,在电梯内安装任何东西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长春市的《物业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法》来进行,2014年7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下发安装C卡是参与电梯的改造,合同是否合法决定安装IC卡是否合法,你们在行政执法中有强大的执法队伍和法律顾问,这项问题斟酌了吗?认定的物业安装IC卡时间上是合法的,依据充分吗?其二,特种设备国家设立行政执法机关和颁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说明他的重要性、特殊性,是否一纸合同为界?还是要看实际的安装时间?也就是物业的违法行为在有法之前还是在有法之后,这是关键点,他们没做出明确的答复。


请局长给予明确的答复。


3、我们改变不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意识和态度,但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要求贵局以中央政务公开的范畴尽早给我们所要的证实材料,对上述问题有更准确的解答,同时保留我们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8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质疑作出答复:“亿隆小区业主李某、王萍:收到您对《亿隆小区居民投诉电梯安全隐患一事的回复提出质疑》,我局非常重视,责成相关单位和专人对其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现将质疑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调查回复问题自2018年1月26日收到您反映的信件后,我局经认真研究,认为鉴于亿隆小区电梯安装IC卡时间不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行政处罚立案基本要素,故正常调查回复,非行政执法时限。


为此,按程序组织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和专家对亿隆小区开展调查,由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和调整,再加上电梯维保公司和电梯IC卡安装单位及小区居民等在一定程度上不予配合,质监部门行政手段、又非常有限,致使调查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尽管如此,在4月13日朝阳分局首次回复未被接受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核实后于9月10日给予了全面答复。


二、关于电梯安装IC卡合同问题为进一步准确核对该小区电梯IC卡安装时间,需要对调查的相关人员和单位提供的书证、证词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判定。


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的《电梯控制器采购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仅仅作为判定实际开始安装时间的参考依据之一。


按照职责,我局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监管部门,无权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对于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否经业主大会通过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咨询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根据您2018年9月1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按法定程序和时限于2018年10月12日对您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回复,下一步将认真根据您的申请再次核实相关情况并给予解答。


2018年10月29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答复提出抗辩:“长春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们于10月20日收邮寄的质疑回复,对此再次提出抗辩,促使你局尽快给出结论,希望在本年度完成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给百姓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一、九月十一日和十月十八日的回复相互矛盾9月11日的回复指出“IC卡实际的开始施工时间在2014年7月1日前,根据监察总局关于颁发《电梯施工类别分表》(修订)版的通知要求,该小区加装电梯IC卡的行为不属于电梯改造,故其无依据支撑”。


9月18日的回复指出“鉴于亿隆小区电梯安装IC卡时间不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行政处罚立案基本要素,故正常调查回复,非行政执法时限。


”以上结果于两个回复的原文,同是一个投诉回复却两个结果互相矛盾,这是一个典型的有法不依,执行不严的案例。


二、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在9月18日的回复之前,我们在10月12日到市质监局向法规处李处长递交了物业被市发改委物价局于2012年11月已取消其收费资质材料,并提供了物业在2014年7月3日又重新注册的批号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即2012年11月—2014年7月2日在此一年半的时间里亿隆小区的物业企业没有资质,停止收费,就这样一个没有资质的企业也就是没有合法的身份的企业,能签订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吗?更有甚者是电梯是业主的,质监局的领导们都清楚,签合同没有业主存在,领导们就不清楚了,以无法认定为由,掩盖有法不依的错误事实。


从反馈的调查材料中看到:1、合同的时间有疑问,只有甲方的日期没有乙方的日期,从企业的管理角度看,有材料档案管理人员,还有企业的法律顾问不能犯着“小儿科”的毛病。


2、蔡某本人和我的微信和电话多次表示合同是我到职后签的,我是2014年10月或11月到的,为什么合同上部出现2月份签的,从合同上看白纸黑字,11月任职,2月签合同,按合同法的具备要素也是违背,没有法律效应,并且施工如何去提工程定金?产生费用如何记账?从财会的严格制度中看不可能的。


3、从调查材料的合同看,内容所写“签订合同后三天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有一张记账传票和合同总额支付相吻合,”57000×20%=11400元,合同是2014年2月16日签订在2014年2月19日拿到定金,可传票明确记载为2015年9月22日,原传票和开工时间是吻合的,可现在《合同》和传票是大有矛盾,但传票的时间可以佐证开工时间,所以说违法安装时间的结点是看安装事实的时间,而不是合同时间。


4、我们申请查阅合同的原件,从复印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质监局就是为了掩盖错误,重点对甲方的合同时间感兴趣,同时也更明确的看出复印件的时间有疑问,从以上的种种问题看出市质监局却以合同为执法依据的参考之一,能立得住吗?那其二又在那里?

三、推诿、不负责、不做为一定追责到底

在10月18日的回复中指出“我局是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的行政监管部门,无权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市质监局有着强大的法律顾问和法规处对于行政法不清楚法律规定可通过市政府的行政执法局的法规处进行书面申请解释,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随意回复,对于合同的合法性不确定,参考之一也不行,叫有法不依,玩忽职守,作为质量检验局,国务院和人大通过立法赋予给了行政处罚的权利并有操作细则,不仅是监管同时也有严厉的处罚,特别是特种设备,监罚并存,因为这些设备都是人命关天,因此每一条都有明确监管和处罚细则,便于在工作中规范应用,市质监局的回复中避重就轻其自身的执法责任,你们这样不负责任的回复,百姓们深感担忧,一旦出了问题,你们就会一推六二五,因此我们对安装IC卡是否违法必须追责到底。


最后,我们希望在最短的时间给我们最快的回复,使我们尽快进入政府的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


2018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抗辩作出答复:“亿隆小区业主李某、王萍:您的《对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0月18日质疑的答复的抗辩》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您提出的“九月十一日和十月十八日的回复相互矛盾问题”。


我局10月18日的回复中“鉴于亿隆小区电梯安装IC卡时间不确定”,意在说明收到您的投诉后,鉴于没有找到直接或间接违法的证据,不具备立案条件,故不存在您提出的“超出60天的执法程序”问题。


与9月11日回复中“经反复深入调查核实,亿隆富贵名苑小区电梯加装IC卡的实际开始施工时间是在2014年7月1日前”的结论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二、关于电梯IC卡安装合同效力问题,我局已于10月18日的回复中作出了明确说明。


三、关于质疑我局推诿、不负责、不作为问题。


接到您的《投诉信》、《亿隆小区居民投诉电梯安全隐患一事的回复提出质疑》和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局都认真对待,组织人员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和研究,先后依次于4月13日、9月11日、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30日给予了答复。


因此,不存在您所述的推诿、不负责和不作为问题。


2018年12月2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从2018年1月26日收到投诉至今未依法立案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亿隆小区物业违法安装电梯IC卡一事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案调查;二、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在处理亿隆小区违法安装IC卡一事投诉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上诉人居住的亿隆小区安装电梯梯控IC卡设施是在2013年11月,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自行委托安装。


再查明,上诉人居住的亿隆小区所使用的电梯,检验单位为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被上诉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为自2015年至2018年。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居亿隆小区正在使用的电梯每年均经过检验单位检验,并有登记机关为被上诉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说明被上诉人作为本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已经对上诉人所居住小区电梯的使用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上诉人所居亿隆小区使用的公用设施电梯上安装的梯控IC卡设施,是2013年11月由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安装,当时规章并未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改造电梯,现无依据评判其是否为违法行为。


是否取消在公用设施电梯上安装梯控IC卡设施,应按《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上诉人请求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亿隆小区物业违法安装电梯IC卡一事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案调查及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在处理亿隆小区违法安装IC卡一事投诉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妍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超期办案,没有保障举证质证权利。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安装IC卡不是电梯生产厂家安装,手续资质不齐全,特别是在2014年7月1日后未经审批安装IC卡就是违法的,原质监局不予立案调查,应予纠正。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原质监局不履行职责行为。


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并非新证据,本院仅作参考。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原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是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而非撤销不履行职责行为。


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投诉、质疑后均对涉案电梯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已履行了处理职责。


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交微信截图照片、合同等并非原始证据,其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IC卡安装时间,应以行政机关调查结果为准,不予正式立案并无不当。


此外,原审审理期限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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