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非法集资举报不查,一事业编制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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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为事业编制人员,但工作职责为代表垣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中条大街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有群众举报辖区内汉风企业有非法集资行为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存在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2017)晋08刑申35号
玩忽职守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薛某某:
公诉机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垣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不服该判决,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17日,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27刑申2号通知书驳回你的申诉,你仍不服,以工商部门无查处非法集资的职责,自己不具备执法资格,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你在负责监管汉风企业所在区域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在2014年10月已有群众举报汉风企业有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况下,未将汉风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也未主动向矿区工商所上报汉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是消极听从矿区工商所的日常安排,致使汉风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5.7万元,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你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你申诉称工商部门无查处非法集资职责、自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申诉理由。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三条 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第十四条 之规定,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查处与取缔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营业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汉风企业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形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工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你虽为事业编制人员,但工作职责为代表垣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中条大街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有群众举报辖区内汉风企业有非法集资行为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存在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审认定你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应依法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衍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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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依法剖析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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