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未发现超登记范围非法集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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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的菏泽市牡丹区富邦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超越工商登记范围非法集资行为在工商执法检查这一环节没被及时发现,为其能够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其行为使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7)鲁1702刑初675号,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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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系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辖区的市场监管工作,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的菏泽市牡丹区富邦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自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间,超越工商登记范围违法经营,采取发放宣传单、发展中心主任等形式,吸纳社员1113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累计2135万余元,结存金额累计617万余元未归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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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的菏泽市牡丹区富邦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超越工商登记范围非法集资行为在工商执法检查这一环节没被及时发现,为其能够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其行为使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为证实查处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应当由银行部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该职责,提供了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4)7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鲁政发(2014)5号文,文中同时规定了协同监管机制,亦不能排除其本人的监管职责。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均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上述事实经过,应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玩忽职守犯罪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视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摘录)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以案为鉴 依法剖析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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