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仅罚款,未没收,某质量监管执法人员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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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发现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复合肥生产工艺设备,而生产、销售复合肥料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仅做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唐刑初字第00518号,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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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唐河县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3月至10月,唐河县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复合肥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复合肥生产工艺的情况下,以复混肥冒充复合肥,生产、销售多个品牌包装的复合肥,其中库存包装为复合肥的产品656.92吨,货值金额约100余万元。
2015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郝某某负责对对唐河县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进行监督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复混肥冒充复合肥的问题后,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等处理决定,致使大量假冒伪劣肥料产品流入农资市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2015年10月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和绿丰肥业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化肥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唐河县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的产品检测后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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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郝某某受唐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对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巡查监管。
2015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发现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取得复合肥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复合肥生产工艺设备,而生产、销售复合肥料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仅做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郝某某仅于2015年6月15日,对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仅就标识标注问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处26000元的罚款,且罚款并未执行到位。
致使上述公司生产的大量伪劣肥料产品流入农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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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企业产品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伪劣化肥流入农资市场,造成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进行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以案为鉴 依法剖析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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