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未检查、未查出假冒伪劣化肥,工商人员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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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对宋某经营的”农家乐农资商店”销售金福瑞牌磷酸二铵进行检查;在对李某经营的”广金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未查出李某销售磷酸二铵外包装标注的化肥执行标准”GB10205-2001”与应执行标准号不相符。
你与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7)内05刑申2号,摘录如下:
1
王某某:
你因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刑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损失数额不准,认定数额的依据来源存疑,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导致此案错判。
申诉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2
本院认为,你与高某某作为科尔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按工作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及育新镇辖区内的农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在此期间,未对宋某经营的”农家乐农资商店”销售金福瑞牌磷酸二铵进行检查;在对李某经营的”广金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未查出李某销售磷酸二铵外包装标注的化肥执行标准”GB10205-2001”与应执行标准号不相符。
致使上述假冒伪劣磷酸二铵流入市场,造成包发、张海君、周秘等三十名农民因使用该化肥遭受农作物减产损失301741.5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木里图工商所会议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你与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你对于价格鉴定意见及化肥质量检验结论所提异议亦不成立,不予采纳。
且二审已经考虑到本案造成损失和影响系多种因素,以及你的认罪态度等,量刑上已经从轻处罚。
你主张应免刑事处分的申诉理由不能支持。
3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以案为鉴 依法剖析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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