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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一个广告案件,会同时出现这么多种违法行为

大院搬砖工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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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质量云正集中推送广告类判例,从几个判例中,如判例 | 虚假广告一次罚了两个50万,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判例 | 本案广告违法行为是一个还是三个?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情况

广告类案件中,因具体发布行为(发布载体和内容)的复杂性,容易聚集多个违法行为,较易产生“同一违法行为”如何认定的疑问。


经整理,这类情况不是少数,一起来看看:




其一:一行为人在一个载体上同时发布不同广告内容,是否认定为数个行为


如一个案例中,某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天猫、苏宁易购网的专卖店或旗舰店销售葡萄酒商品时,使用“最佳基地、最优品种、最优工艺、最严格质量保证体系”等用语,又含有“葡萄酒中富含较其他品种5倍以上的白藜,可以有效起到抗癌抗突变、保护心脑血管、提高免疫力的功效以及有助消化、延缓衰老、预防心脑血管病、预防癌症、美容养颜”等内容。


一般认为,不同广告属于多个违法行为。这里纠结的是,只是一整条广告,内容违反不同条款,是不是可以认为实施的是一个违法行为?



其二:一行为人在不同类型载体上同时发布基本相同广告内容,是否认定为数个行为


如前述销售车辆的判例中,某公司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发布“购车送京牌可落户个人、公户名下北京蓝牌,不影响摇号”的广告的行为与利用条幅发布“购车送京牌直落个人名下”的广告的行为,使用了“送京牌”“不影响摇号”等误导性语言。


某公司分别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及条幅方式(不同载体)发布广告的行为,分别存在引人误解及商品性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


法院认为,载体不同,宣传内容不同。但是,如果这些广告表述不同,确实是内在一致,且处罚依据的条款一致,是否能认定为一个行为?



其三:一行为人在不同网络载体上发布相同广告内容,是否认定为数个行为


这类案例实践也比较容易出现。在互联网时代,一条广告同时在多个网络媒体推送。


严格来讲,属于在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内容相同的广告。可以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


然而,落到执法实践中,却可能造成同样的广告,多次处罚,执法合法但涉嫌不甚合理的怪现象。


其四:一行为人在相关联的载体上发布不同广告内容,是否认定为数个行为


如前述某教育类公司的判例中,某公司分别在同一网站的首页、“教育宣言”视频版块以及“学习内容”版块发布不同内容的违法广告。

这里属于,在同一媒体发布违法内容不同的广告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数个广告违法行为。

但是某区市场监管局适用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一审法院认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违法广告行为客观上自然可分,分别违反广告法的不同规定,触犯广告法的不同罚则,应当按照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论处。

那么,在实践中,为何容易出现理解的偏差?



还是要回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就已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学术界的研究已经很深入了。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理解“一事不再罚”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具体判断上,稳妥起见,“同一个违法行为”还应分析是否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指同一法律依据)。

因此,在上述所举广告案例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一个违法事实,违反同一法律依据的,建议按照“同一个违法行为”处理。

反之,可以按照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分别处理,合并处罚,兼顾裁量因素。

随着新的《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同一事实,不同理由(指法律依据)时,产生一个新的疑问,对于此类广告案件,是不是可以“择一重处”?

关于“择一重处”,可以先看之前的观点:新《行政处罚法》“择一重处”的适用,还要满足这些条件……

“择一重处”其前提还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但是,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择一重处”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规范选择适用的困难。

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法律规范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问题。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此类广告案件需要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决定,为了避免产生“一个行为,两次以上处罚”,可以采取“择一重处”。

例如,最新的国家知识产权的一个答复,涉及到《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就是这个意见。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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