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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尚未实际取得的货款金额是否计入违法所得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尚未实际取得的货款金额

是否计入违法所得

作者: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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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原创。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修改或调整。尚未实际取得的货款金额是否计入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人追回产品部分涉及的金额是否计入违法所得,是两个问题。本文针对前者。尚未实际取得的货款金额是否计入违法所得,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理解。本文对有关案例进行整理,案例来源于无讼案例。


    在笔者搜集的一百多个有关案例中,仅有四个案例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涉及到这个问题基本观点是:原则上计入违法所得(3个案例),基于具体案情无取得可能的情况下不计入违法所得(1个案例)。案件地域为湖南、广西。往期有关内容:农业执法中违法所得包括已得和应得


 

裁判规则一:尚未收回的货款,根据协议约定属于可得销售收入,处罚机关将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符合种子法规定。

1.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平江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再审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再9号。

裁判要旨:虽然平江县农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科裕隆公司尚未收回该款,但根据协议约定,该款属于科裕隆公司的可得销售收入。平江县农业局将该款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农业部上述复函的解释内容,并无不当。

2.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行终字第82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认为一直未取得种子款,被上诉人将种子款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被上诉人将未收到的种子款予以没收是错误的。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已明确答复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包括了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故尚未收回的种子款仍是上诉人的可得利益,被上诉人将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原告已将案涉种子销售给购货方,其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就有了可得的经济利益,被告对该利益有查处职责。

3.祁东县潇湘农资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终131号。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以自己未收到销售货款,没有违法所得,而请求确认被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行为违法的主张,在行政执法中,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对于违法所得应该进行打击处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原告已将案涉种子销售给购货方,其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就有了可得的经济利益,被告对该利益有查处职责。综上,原告销售未经审定的“深两优829”杂交水稻种子,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裁判规则三:对于未结算和收取的货款,该销售收入尚未取得且基于本案违法行为亦无取得可能,处罚机关推算此货款并认定为违法所得,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4.广西瀚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行初253号。

裁判要旨: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告推广、销售给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启农种子店的“隆瑞888”玉米种子80斤并未结算和收取货款,该销售收入尚未取得且基于本案违法行为亦无取得可能,被告推算原告销售该种子的货款并认定该款为违法所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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