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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实务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实践中,对行政处罚办案人员来说,与作出罚或不罚的决定相比,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似乎更难一些,而把握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界限,作出减轻处罚更更难。

笔者理解其根本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司法环节加强了对处罚机关自由裁量幅度是否“明显不当”的审查;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类似案例近年来有不少。第二,办案人员自身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缺乏应有的、基础的理解,导致在选择裁量幅度时,有的案件裁量会出现端不稳、拿不准或进退两难的现象。第三,与罚或不罚的规定相比,法律、法规或规章在自由裁量的规则及规则所指的内容上,都更具有“不确定”性。之前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100,罚多少?一文中,笔者曾作过简要梳理,并整理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

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整理分析了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基础认识,重点讨论了具体案件中几种常用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实务判断与应用。
最近的有关分析:
→从轻处罚不能只考虑自由裁量基准
从轻处罚文书中的4类错误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思路分析
行政处罚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是“依据”还是“参照”?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的一般幅度不是中间值
免罚清单之外,是否能不予处罚?免罚清单之内,是否必须不予处罚?
全文7800字。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或参考。

主要内容
一、实务中需要的几点基础认识
二、农业领域法定列举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梳理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适用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适用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适用
六、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素是否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的情形
七、附最高院的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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