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分手,这钱还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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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男女双方难免有经济往来,而情侣关系一旦决裂……
双方之间来往的钱财算赠与还是借款?当事人又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张与小云因工作原因认识,后来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的一年多时间里,热恋中的小张通过微信,陆续给小云转账约6万元。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试图挽回感情的小张质问小云两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为让小张死心,小云微信回复将小张称呼为“债主”,并写明要偿还小张“5万”。
心有不甘的小张向法庭起诉,要求小云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发生转账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转账金额较大,且被告曾表露出还款合意,应将原告的转账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同时,双方曾系恋爱关系,对小张给付红包的行为未做借款认定。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小云同意偿还小张2万元,了却这段感情。
恋爱期间是美好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于涉及财物的证据,也不会留心,更不会保存。
然而就是因为这样,在诉讼中,容易因缺乏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此提醒恋爱中的人们,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帐用途。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创造甜蜜气氛,往往会以互赠财物来表达自己的心意。
那么,当男女分手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些赠与的财物呢?
1. 恋爱期间赠与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
2.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3.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酌情支持返还。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
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总之
“恋爱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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