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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八一”,销售“特种兵”椰汁被罚。自由销量很有意思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0日接投诉举报,我局对当事人准南市优尚商贸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安庆市宜秀区上好的食品饮料厂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5kg、“芝富宝”牌海南“特种兵”生椰子风味饮料11瓶和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5L"荷润”牌“特种兵”生榨芒果7瓶。当事人的行为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 236号) 的文件精神,我局5月10日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5日从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安庆市宜秀区上好的食饮料厂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5kg、"艺富宝"牌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一箱(共六瓶),进价15.99元,2023年5月2日再次从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同批次“芝富宝”牌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箱(共六瓶),进价10.89元,共销售1瓶,库存1瓶未销售,2023年1月6日从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5L、"荷润”牌“特种兵”生榨芒果汁一箱(共六瓶),进价16.99元,2023年1月13日再次从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同批次“荷润”牌"特种兵”生榨芒果汁一箱(共六瓶),进价1409元,共销售5瓶,库存7瓶未销售: 销售价均每瓶5元,违法经营额120元。
该批次“芝富宝”牌海查“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和“荷润”牌"特种兵”生榨世果汁,突出使用了"特种兵”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食品与军事物质联系起来,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四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

3、询问笔录、进货单据、销售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未查到当事人在该市场监管领域被处罚记录的情况。  
2023年7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高罚告〔2023〕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芝富宝”牌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和“荷润”牌“特种兵”生榨芒果汁,突出使用了“特种兵”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食品与军事物质联系起来,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第二条“ 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第(一)项: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的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特种兵”字样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皖市监办2023-245号)的文件精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所指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的“芝富宝”牌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和“荷润”牌“特种兵”生榨芒果汁,突出使用了“特种兵”文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该商品下架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120元,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239】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239】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丨淮南市场监管局、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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