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MCC 2019年赛题解析:如何分析赛题
写在前面
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问问题的可能方式,而无意为2019年的赛题提供一套理解上的标准答案。因此接下来我至多只能讲讲我对赛题的一些非标准的理解,以及我对如何理解赛题的一些可能的范式与进路的看法。如果能够与各位取得一些思想上的共鸣,或者相关能力提升的启发,甚至能够给各位带来些许快乐,那就已经很满足了。
01
读懂赛题
就跟打官司要先看案卷、熟悉案件事实一样,模拟法庭竞赛中读懂赛题,理解其中的事实与法律争议,也是比赛的第一步。我们首先讨论如何读赛题的问题。鉴于ICCMCC中各参赛队往往需要同饰三角(检察官、被告方和政府律师/被害人),同时代表三方提交书状、参加庭辩,因此虽然各方固然有自己的侧重,但是对于赛队整体而言,全面、准确把握地把握赛题是第一要务;对于参赛各方而言,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批判对方的观点与论据,也要能够从对方的角度出发审视赛题。综上,无论是为了集体备赛,还是为了角色发挥,都有必要先从赛题的整体出发,准确、全面地掌握赛题当中的所有事实与法律争议。当然,到角色分配之后,各个角色的论点与论证也会因为站位、任务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各有特色,也需要在完整理解赛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侧重,对于这一点我们也会适当介绍。
读懂赛题在于理清两个问题。第一,今年的赛题长什么样子?换句话来说,今年的赛题说了什么事情?这就是我们所要处理的案件事实。第二,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什么问题?用法律从业人员的话来说,在案件事实当中,我们可以比照规范提炼出哪些要件事实?围绕着这些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我们又能发现什么争议?通过这两步的分析,结合赛题自带的争议焦点,我们应该能够获得以下三方面的信息:案件的核心事实是什么、这件事是否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以及规范解释与适用的难点所在。
带着上述的问题,我们来看2019年的赛题。考虑到罗马规约以行为归结责任(事实上任何刑法都是如此),我们可以用“谁在什么时候做了什么”加以解读。那么案件事实其实可以简化为三条主线:1. Astipur国(以下简称A国)轰炸了Bravos国(以下简称B国);2. 被告人为A国总统出具了认为轰炸合法的法律意见;3. Cilanta国(以下简称C国)警方无证搜查并逮捕了被告人,取得了相关的证据。这三条主线分别对应赛题中给出的争议焦点2、3和1,即A国的轰炸是否构成侵略罪?被告人出具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无证搜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
02
处理事实和争议焦点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处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换言之,我们看待事实和争议焦点的主心骨是什么?既然我们在讨论法律的适用问题,那么这根主心骨就在于其理由和合法性,也就是是否符合规范,这就涉及到争议的性质(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事件的具体经过、前因后果、与规范的契合度、规范自身的解释问题。从这五个方面出发,我们试举第一个争议焦点为例加以分析,即:C国警方无证搜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
1. 事实问题
事实问题需要解决的是,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与具体经过是什么样的?C国警方无证搜查,是因为未能取得搜查证(赛题第13段),未能取得搜查证的原因是因为坎帕拉修正案尚未成为国内法(第2段),这可以成为一个合理的抗辩吗?搜查之后,C国警方扣押了被告人的电脑,先行起获了被告人与A国总统的往来邮件(第13段),在这之后才将相关的证据移交给ICC检察官,从这个事实过程处罚,我们可以对证据质量提出什么问题?至于搜查的具体经过,搜查是在凌晨两点进行的,将全屋都搜查了,最终警方还无证逮捕了被告人(第13段)。这种搜查方式有什么问题吗?
2. 规范问题
事实问题梳理过后,我们再梳理规范问题。既然我们要检查与规范的契合度,那就要首先确认可以适用的规范。就罗马规约而言,处理证据问题的是第69条,其中处理可采性的规范是第7款。那么这条规范规定的是什么?该款规定的证据排除要件是:以违反规约或者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手段获得,而且这种手段要么导致证据的可信度实质上存疑(证明力问题),要么损害程序完整性(证据规范问题)。那么下一步的问题就是:这条规范应当如何解释?具体来说,规约中有没有禁止无证搜查和逮捕的条款?有没有其他相关的条款?如何确认违反规约?国际公认的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如何确定?换言之,无证搜查侵犯了什么权利吗?如果有,这项权利是不是一项国际公认的人权?这项人权以及无证搜查对这项人权构成侵犯是否是国际公认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开展法律检索自不待言,结合“读懂赛题”的要求,就需要对无证搜查的具体过程进行梳理,可以判断这是否一种对隐私权的侵犯。
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有解释学的进路与诠释学的进路,前者强调规范文本的客观含义,后者强调司法实践当中所确立的主观效果意思,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从规范涵摄的角度讲,还是从具体司法实践当中的类推诠释来看,我们都可以获得答案。试用这种思路处理隐私权的定性问题。隐私权是一项载于ICCPR的权利,也是ICC曾经认定过的国际公认的人权(Ongwen D-6 Decision)。用类似的思路,我们也可以处理证明力问题和程序完整性的问题。例如,什么叫程序的完整性?对于这一概念,它自身的语义是什么?法院裁判的实践又传递出什么信息?开展相对应的法律检索,容易知道ICC认为程序完整性指向罗马规约的核心价值,而核心价值之一在于保护人权,这种规范意蕴的文本解释来自于评注;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提出了几项判准,一一对应考察就能更清楚些(Lubanga Bar Table Decision)。
此外,C国国内法或许也可以适用,毕竟搜查行为发生在C国境内,也受C国警方管辖,但是这种思路会导致什么后果?证据会因此被排除吗?考虑到规约第69条第8款对于法院裁断国内法适用情况的限制,是否应当考察C国国内法的适用问题?如果应当,这种考察的限度在哪里?规范上的语义是如何解释的?法院的实践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Bemba et. al. Dutch Intercept Decision)?
3. 思维拓展
我们已经详细讨论了无证搜查的定性问题和后果问题。那么一旦相关的证据被排除,程序又应该怎么走?例如,检察官是否应当撤案,或者提出新的证据?被告人一方可以得到什么救济?政府律师又可以借此实现什么目标?虽然这些问题不见于赛题的明文,但是我在比赛当中就曾见过法官就这些问题提问,其关切在于提醒各个角色自己的诉讼目标所在,也在于考察参赛选手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知识储备。因此多想一些己方主张实现之后的法律后果和后续程序,可以适当拓展思维,也有利于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制度做更深入的思考,至少不会在面对相关问题的时候无话可说。
综上,我们展示了一种思考案件事实的方式。首先,我们提炼出主要线索,然后结合争议焦点,依次从事实与规范的维度出发,讨论事件的前因后果和前因后果,以及规范中要件与事实的重合度和规范自身的解释问题。从这些问题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结合事实与规范,探讨更细致的问题与方面,例如何种规范适用、是否有其他可以影响定性的事实等等。最终,我们还可以从案件的全局出发,适当关注己方主张的后果和后续程序。这一步的关键就在于理解事实和提出争议,之后的法律推理就可以有的放矢。我为其余两个争议焦点整理了一个初步的思维导图,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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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Cilanta Police,“法律竞赛”编辑
2018年贸仲杯,研究员、一等奖;
2019年ICCMCC英文赛,庭辩律师、国内赛总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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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N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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