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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摘要与专家发言

法律竞赛 2022-10-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致诚劳动者 Author 打工人的律师朋友


编者按:

2021年9月18日,“致诚劳动者”公益法律平台正式对外发布与骑手谜云配套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常凯教授、社会保障政策专家、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余少祥主任受邀对报告进行点评。以下为报告摘要及专家点评实录。

如需获取报告全文,请在“致诚劳动者”公众号后台留言“报告”


《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摘要


自2008年起,随着平台经济的出现,我国相关行业的劳动力就业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指出,2020 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 8.3 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 8400 万人,平台企业员工数约 631 万人。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外卖餐饮行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自2011年起,我国外卖市场已增长近30倍,目前市场规模达到了6600多亿元。在这千亿级市场上,美团和饿了么包揽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平台上累计活跃骑手数量超过1000万人。


过去几年,这一庞大劳动力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不断触发公众讨论并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指出对“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2021年7月16日,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界定劳动关系和追究平台责任方面开启新的探索,特别是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类型。


但是,目前尚未有文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复杂用工形态进行细致归类,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我国劳动法专家常凯教授曾提出,尽管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是一个既定事实,但目前亟需从劳动者保护的应然角度出发,揭示这种用工形态的本质。那么当前平台用工究竟出现了哪些复杂多变的样式?它们的本质与发展动机又是什么?从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国家劳动用工体系的影响来看应如何进行有效规范?这些问题无疑是我国为适应新业态经济积极探索劳动者分类型、分层次权益保护的重要前提。


为了全面了解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中心决定对此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经过近三个月的时间,中心实地走访配送商站点、电话调研灵活用工平台,并与相关行业专家深入交流,在50多位具有法学、经济学、政治学、计算机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帮助下,从公开新闻、研究报告、年报财报中收集了与骑手相关的各方面数据,研究分析了几乎所有与外卖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司法判决,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个包含1907份有效判决的数据库。最终发布本报告,希望为国家下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


一、一个外卖骑手及其背后的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


2019年底,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接收了一起外卖骑手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欲寻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该案当事人邵某某从2017年10月起成为“饿了么”专送骑手,在北京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28日晚上11点多,邵某某在工作途中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申请工伤认定,邵某某先经北京昌平区劳动仲裁委成功确认了其与“饿了么”配送商迪亚斯(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迪亚斯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在随后由败诉方迪亚斯公司返回注册地重庆提起的诉讼中,却接连被当地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败诉。


邵某某在过去两年间经北京、重庆两地辗转起诉、应诉、上诉后依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从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经历并非个例,其本质上是由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在现实中演变出的复杂形态所致,而这些隐藏在外卖系统内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至今尚未被充分揭示和讨论。


二、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及动因


随着外卖平台规模的急剧扩张,骑手的用工模式也在不断演进。中心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3大类及8种主要模式,从中可以清晰看到,随着资本的不断加注,外卖平台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正想方设法地将骑手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其用工模式演进的核心逻辑就是通过一系列表面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和灵活用工平台,将骑手的劳动关系一步步打碎,令律师甚至法官也无法确定用人单位是谁。由此,外卖平台以最低的成本攫取了最大的利润,而骑手却被逐步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传统模式: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自2008年起,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市场规模化前期,外卖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通常以优厚待遇直接雇佣骑手(模式2),或偶尔采用劳务派遣(模式3)。截至当时,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中规中矩,并受到劳动法的全面规制,这也就意味着外卖平台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都相对较大。


众包模式: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平台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因此必须在配送体验和配送成本之间找到最佳平衡。于是在2015年10月左右,出现了“众包”这一新型用工模式。相比外卖平台的“正规军”(模式2-3,后称“专送骑手”),众包骑手最大的特点是接单自由、可兼职在多个平台上工作。起初,外卖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专送模式: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将配送业务“外包”给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由配送商进行日常的线下人工管理(模式6)。经此操作,外卖平台不但和专送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还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社保等成本。随后,配送商在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的双重重压之下也开始向外“甩锅”,将业务“转包”或“分包”,从而形成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最后,配送商市场在上游垄断外卖平台的挤压下变形到极致的产物便是配合灵活用工平台将专送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模式8)。由此,上游外卖平台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剥离的人力成本、层层区隔的用工风险最终全部落到了下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专送骑手自己身上。


三、以司法判决看平台用工模式演进的现实效果


为全面掌握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以及骑手在不同模式下劳动权益保障的真实状况,中心检索了与外卖平台(主要为美团和饿了么,兼含其他平台)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乎所有司法判决共3277份。在此基础上对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五年多时间内的1907份有效判决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美团、饿了么两外卖平台的判决占90.14%(1719份),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专送骑手发生司法纠纷的数量远多于众包骑手:美团专送骑手案件为919件,饿了么为592件;而美团众包骑手案件为115件,饿了么为59件。


对上述有效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判决时间的推移可以清晰反映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过程。自2016年起,模式2(平台自营)及模式3(劳务派遣)仅出现共16个案例后就迅速消失。2017年,两种众包模式相继出现,模式4(直接众包)于2020年5月消失,模式5(间接众包)案例则增长至今。2016年,模式6(直接外包)及模式7(网络外包)开始出现;2019年,模式8(个体户)出现,三种专送模式并存至今,判决数量均逐年上升。


第二,专送模式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出现明显困难。在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3)转为外包(模式6-8)后,专送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的比例(以下简称“认劳率”)从100%(模式2)分别降至46.51%(模式7)和58.62%(模式8)。可见,外卖平台“正规军”的用工模式演进严重干扰了法院对专送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三,专送模式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比例存在巨大地域差异。全国有10个地区认劳率达90%及以上,而天津、陕西、新疆、福建及海南认劳率最低,均未超过50%,其中天津低至23.33%。在案件数量前五的上海、山东地区,各有48.28%和37.70%的专送骑手无法被认定劳动关系。


第四,复杂用工模式下骑手劳动权益被 “区别对待”。法院在审理复杂用工模式案件时逐渐偏离认定劳动关系的客观标准,而视“场景”严重程度(人身损害抑或财产损害;伤残等级等)决定是否认定劳动关系。在模式7(网络外包)中,工伤案件认劳率比工作报酬或社保纠纷案件的认劳率高出了19.90%;而到了模式8(个体户),这一“区别对待”更为显著,二者认劳率相差35.90%。


第五,外卖平台和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法律隔离效果显著。外卖平台由自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后,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概率从100%骤降至0.32%,到模式8时则降为0。同样,配送商通过模式7和模式8也将认劳率从81.54%成功降至45.93%和58.62%。在侵权类案件中,外卖平台原本需承担的雇主责任几乎全部转移给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其自身担责率由100%降低至15%以内。


第六,大量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应平台用工而生,风险承受能力堪忧。从有效判决中,可以提取出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合作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共1002家,其中在904家有注册资本数据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中,84家(9.29%)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50万人民币,554家(61.28%)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未进行资本实缴。此外,已有163家(16.27%)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经营状态显示为注销或吊销。


第七,“疑似骑手个体户”在个别地区呈现集中分布的态势。目前全国共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江苏省的注册数量遥遥领先,高达118.11万。贵州、广西的注册数量也分别达到21.03万、14.21万。显然,这与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业务合作存在莫大关联。经检索,上述地区针对共享经济和灵活用工均提供了丰厚的政策红利,从而极大地吸引了灵活用工平台将异地骑手“落户”当地。


四、平台用工模式的问题与挑战


中心在厘清新外卖平台上复杂多变的用工模式及其演变逻辑和现实影响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7点问题与挑战:


第一,目前缺乏法律规制的合作用工方式人为打碎劳动关系,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律、推卸用工主体责任的手段和工具。外卖平台通过“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的方式对本应从属于外卖平台的专送骑手“去劳动关系化”(模式6)。配送商从外卖平台处“承包”配送业务后,非但不与专送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反而通过相互之间的转包、分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将劳动关系进一步打碎(模式7)。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则让专送骑手被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得最初由外卖平台承担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经过层层传递后终于转嫁到本应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专送骑手自身(模式8)。


第二,外卖平台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甩掉高昂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以最低成本攫取最大利润,违背了权责益相统一原则。外卖平台早期商业模式是对餐馆的外卖配送人力资源进行整合,其收益也源自对配送人力资源利用率的提升。但如今,外卖平台在“既想做纯信息中介扩张规模、又想做员工制企业对大量骑手进行严格管理”的诱惑下,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一方面挤压下游市场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将社保开支和用工风险强行转嫁给下游配送商,其正是利用了劳务外包法律漏洞及其所制定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攫取市场利润,这一操作显然违背了权责益相统一原则。


第三,配送商市场在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的双重重压下脆弱不堪,平台用工模式因此产生畸变。目前全国有上千家配送商,他们的主要角色是承担外卖平台扩张过程中极力甩掉的骑手人力成本并起到法律“防火墙”的作用。然而配送商从外卖平台“承包”配送业务所得的利润与其作为“背锅侠”所应负担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极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配送商市场逐渐产生畸变,即配送商退化成从中抽佣赚钱的“二道贩子”,不与专送骑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导致配送商市场极其脆弱,骑手权益受到侵害或骑手侵害第三人时,配送商无力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第四,灵活用工平台缺乏监管,将专送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以灵活用工为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尽管我国大力倡导新业态经济下的灵活用工以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本应当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专送骑手“去劳动关系化”。目前不少配送商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打着“灵活用工”的幌子将专送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目的是为了规避日常税务和社保成本,同时降低用工风险。且专送骑手在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瑕疵。配送商往往以发工资、少交税为由,诱导骑手提交身份证、拍摄视频,进行缺乏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个体工商户注册。


第五,不规范的合作用工致使骑手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透支社会保障福利,将企业私人成本转嫁于社会。当用人单位由原本的单一主体分散至多家配送商和/或灵活用工平台后,相关主体交错而成的复杂法律关系网络令专送骑手无法确定用人单位究竟是谁,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必然导致专送骑手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与此同时,外卖平台、配送商或灵活用工平台规避劳动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在透支社会保障福利,将企业私人成本转嫁于社会。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无疑将急速且不合理地扩大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规模,并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甚至税收征收制度。


第六,骑手在劳动过程中由外卖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未得到充分保护,存在被删除、被泄露的情况。平台经济给普通大众带来了数字化便利,但骑手却无法查阅或复制外卖平台在其劳动过程中收集的各种个人信息,且当骑手与外卖平台或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发生纠纷时,相关重要数据(例如跑单记录、工资薪金等)会无故消失,这不但侵犯了骑手的个人信息权益,还给准备诉讼的骑手造成极大的取证困难。此外,骑手的工资薪金个税扣缴义务人信息中出现其他无关公司,而骑手对于其个人信息被分享一事既不知情、也未作出明示同意。


第七,众包骑手正逐渐从灵活用工转向粘性用工,其中特殊众包模式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构成挑战。我国平台用工的三大特征分别是从业者数量庞大、外卖骑手趋于全职化、经济依赖型从业者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接单自由、可兼职在多个平台上工作的众包骑手逐渐变得“固定”,具体表现在全职比例攀升、从业年限拉长、工作时间剧增等方面。由于我国特殊的劳动力结构,平台经济催生了大量“依赖性自雇者”,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尚未及时跟上;同时外卖平台也正在通过特殊众包模式试验能否通过算法进一步取代专送模式中站点的人工管理,这可能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新的挑战。


五、改革与完善平台用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观察,中心分别从立法政策、行政监管以及司法审判层面提出如下九点对策与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尽快规范平台用工对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外卖平台用工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广,其一方面能够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快速就业从而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无节制的超速扩张而引发严峻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充分认识到:1、遏制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去劳动关系化”是稳定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2、切实保障广大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3、矫正外卖平台与劳动者的悬殊势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步骤。为应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下演变出的复杂用工形态,国家应至少从以下层面开展相关工作:(1)加强前瞻性战略研究,充分掌握现实用工情况及潜在发展动向;(2)尽快完善立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平台经济下的各类劳动者进行分类型、分层次保护;(3)建立新时代与平台经济相适应的劳动者维权机制,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上为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最大限度避免劳动者往返多地、历经多个程序维权的情况;(4)培养专业劳动权益保障律师,一方面维护平台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及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以保证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健康与稳定。


第二,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的主体责任。外卖平台是平台用工的规则制定者,其通过算法和数字化平台对骑手进行实时管理和监督,并且从平台用工中获得最大收益。无论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在现实中如何进化和演变,平台企业都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并从中获得最大利润。根据权责益相统一原则,外卖平台理应保障广大骑手的合法权益,承担平台用工模式下的主体责任。为此,外卖平台应首先对其履行实质上的平台用工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其次制定有效的内部政策,再次对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骑手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济措施。作为平台用工的枢纽,外卖平台还应为骑手提供与其配送工作相关的全部数据,并为骑手提供便捷、高效、中立的申诉渠道。


第三,允许并规范外卖平台以合作用工等方式分担劳动保障义务。数量众多的骑手无疑会给外卖平台的发展与扩张带来现实负担,因此应当允许外卖平台通过与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等签订合作用工协议的方式分担劳动保障义务,但同时必须对平台合作用工模式进行有效规范并由外卖平台承担兜底责任,以防各主体互相“甩锅”,最终损害广大骑手的劳动权益。具体而言:1、外卖平台应确保专送骑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2、对合作公司(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等)设立资质要求和准入门槛;3、禁止合作公司进行转包或对业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4、要求外卖平台履行选任和监督义务。


第四,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对众包骑手的权益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台劳动者不同,我国众包骑手尽管并非传统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其对外卖平台具有高度经济依赖性,与平台并非构成平等民事关系,因此我国必须先于国际实践、积极探索对众包骑手这一“依赖性自雇者”群体的权益保护。具体而言:1、明确将平台经济下诞生的非传统劳动关系所能涵盖的群体(即众包骑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分层次保护;2、赋予众包骑手部分劳动权益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3、应着重强调外卖平台对众包骑手的保护义务。


第五,调整社保结构、降低社保压力、激发企业活力。目前平台用工模式中之所以出现众多规避劳动法律的操作,与当前企业的社保压力密不可分。因此国家应对社保制度进学科学改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具体而言:1、明确外卖平台及其配送商保障专送骑手社会保险权益的法律责任;2、积极探索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下的众包骑手纳入制度保障范围;3、优化社会保险经办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4、持续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合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而激发企业活力。


第六,加强政府监管,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规范各种明显规避法律的做法。针对乱象丛生的平台合作用工市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规避法律责任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平台用工合法合规。具体而言:1、对市场上的配送商进行全面摸排,确保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针对灵活用工市场采取联合调查行动,加强个体工商户注册审核机制;3、督促平台企业制定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对下游合作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第七,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骑手合法权益中的独特作用。在平台用工过程中,平台企业集中掌握大量经济和社会资源,包括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骑手则由于工作性质分散在不同工作场所,依靠其薄弱的个人力量难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应当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外卖骑手改善劳动状况提供关键支持。具体而言:1、针对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问题开展专题研究;2、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向更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方向发展;3、积极参与劳动监察执法并加强劳动权益保障监督;4、参与平台规则制定、开展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功能;5、拓宽工会维权和服务范围,加强对外卖骑手的法律服务和福利保障;6、动员协调更多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工会工作。


第八,加强对骑手各类权益的司法保护。法院作为骑手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在充分了解平台用工复杂模式基础上维护各类骑手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1、结合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新特点,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2、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应支持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骑手同时起诉多家主体以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3、加强外卖平台、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的举证责任;4、明确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


第九,培育专业劳动权益保障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专业劳动权益保障公益律师。具体而言:1、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2、充分重视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律师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独特作用;3、加大投入培养劳动权益保障律师,发展相应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在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职业化的公益律师能够发挥巨大作用。而目前的问题是,国内仍然缺乏专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专业的公益律师。在新时代,呼吁国家从战略上重视这个问题,加大资源投入,真正培育出一批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培养出一支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律师队伍。


常凯教授点评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


外卖平台的用工问题确实是目前中国劳动用工领域一个重大突出的问题。致诚的报告,我已经认真地阅读过了。就我所读过的,这份研究报告是目前针对外卖平台用工问题的的最深入的报告。不光是其中丰富的数据、案例,对问题研究的方法、法律的运用、价值观念也非常重要。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刚才,佟丽华主任和徐淼已经对报告做了很好的讲解。我认为他们的认识很难得,对问题方向的把握、深度、准确度都让我受到很多启发。


外卖平台用工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平台经济有没有劳动关系?谁来承担雇主责任?雇主责任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和平台经济的用工现状直接相关。目前,平台用工的特点和传统企业显然不同,概括起来就是“去劳动关系化”,通过个体工商户注册,让劳动者变成独立的小个体工商户。这在全球来看都是很荒唐的事,而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却做得如此堂而皇之。另一个劳动关系上的特点就是雇主隐身化、雇主分散化:劳动者找不到谁是雇主。这就造成了平台经济没有劳动关系的假象。这种行为连常识都颠覆了。


致诚研究报告里的数据也说明劳动者有贡献、平台收益很高,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飞速发展,但是劳动者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第一,对平台经济用工没有前例可寻。更重要的是,平台用工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雇主的手中。劳动者没有组织,也就更没有话语权,平台领域的劳动关系完全是不对等的关系。平台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在增长自己的财富,但劳动者在平台领域的劳动过程中连基本的身份都没有。


目前这些问题往往被一些表面现象掩盖起来了,比如劳动者通过长时间加班,收入水平比工厂工人要高。但目前这种状况不可能持久、不可能长久,最终经济和社会矛盾必然会更加倍激化和爆发,政府和企业需要对这个问题有所准备。平台劳动者这个群体,目前拼的是青春,但有多长时间能持续下去呢?这种经济模式能不能不断延续呢?这是一个问题。这种状况,对于劳动者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严重的问题。


这个问题究竟怎么解决,致诚的研究队伍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这些建议要实施的话是相当艰难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场劳资博弈,力量非常重要。企业并不是不明白整个劳动过程是什么样的,自己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但为什去劳动关系化?为什么让雇主分散、雇主隐身?很显然是利益驱动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外部原因就是中国目前法律不健全,当然未来要靠修法去健全,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但是,即使是用现有的法律,也可以规范这些用工方式。我们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有些用工方式就是违法行为,这是我觉得应该强调的。当然,有些新的用工形态比较复杂,认识上、把握的准确度上有一个过程,但有一些用工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如何解决,下一步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这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是政府责任,政府出台法律规制。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包括八部委发出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56号文”),其中就提出了对平台经济的规制。但社会上和学界的解释对此存在一种误解,即在劳动法、民法之外,在中间创设出一种“类劳动者”。这是对56号文的误读。对此,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明确表示,文件划分的三个类别并不是这个含义。中间这类劳动者目前没有定论的,到底属于独立劳动者还是雇佣劳动者还需要去细分类。但如果仔细阅读八部委第56号文,其中的内容都是适用的劳动法来调整,因此56号文并不是在说现在有了三类劳动者。


对这类劳动者的保护,要回归劳动法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派遣劳动、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等。平台上这么多骑手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怎么能不适用劳动法来保护呢?目前社会上很多提法忽视了现有的劳动法律资源和劳动法律规制。这个问题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应该回归基本。平台企业飞速发展,资本积累翻倍上涨。是谁创造的价值?这是很简单的问题,但现在怎么找不到劳动者了呢?这是很荒唐的,我们需要回归基本。


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八部委发布的56号文。但一些个人的误读和误解是需要被澄清的,否则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法律实施方面将会造成混乱。企业有自己的主张、利益和代表,这没有关系。但这个问题应该被提出来,应该得到讨论。今后的方向就是劳动法治,但具体怎么实施,政府要承担起责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要明确自己的主张,一些企业也要有所意识和准备。这个问题依然需要深入研究,大家取得一些基本共识。致诚做了一件很好的事,这份研究报告提供了相当好的起点。今后企业、学界和政府应该形成合力来共同解决。


余少祥主任点评


余少祥,社会保障政策专家、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


首先,中央政府目前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我们也接连在通过文章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我阅读了致诚的研究报告,感到非常震撼。第一个感受是研究报告非常扎实,其中有大量的社会调研和数据资料,看出来是花了很大时间和精力,也看出来作者的功底深厚。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也非常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这对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有很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建议可以深入研究哪些法律条款需要修改、怎么修改,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建议,这样能够达成更好的效果。我们非常愿意与致诚团队保持沟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向佟主任和团队表示我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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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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