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过节发红包、发卡、发元宵的涉税处理
三、发元宵的税务处理(其他过年过节实务福利参考处理)
1、发放元宵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元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其实会计上已经按照收入处理),其生产元宵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建议按照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即: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放元宵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需要分两部分处理:
(1)发放的元宵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 14%内据实扣除。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按元宵销售价格计销项税额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会计上已做收入)作为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计入职工福利费;
(2)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销售处理。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会计准则上和所得税处理上并没有差异,都要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购买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发放元宵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元宵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元宵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元宵)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按元宵“库存成本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账务处理
(1)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专票认证)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取得专票认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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