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奖励积分如何财税处理?
五一期间,商家促销活动五花八门。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是商家促销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下面我们以一个小案例解释上述问题。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末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12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元(1000×5)。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7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967
递延收益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贷:库存商品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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