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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抵扣政策汇总

财税地盘 2021-09-21

涉及到的主要文件是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和财税〔2017〕90号。

一、什么是通行费?

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通行费如何抵扣增值税:

1、公路通行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凭通行费电子发票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抵扣增值税,但现阶段仍有非电子发票抵扣的情况,根据规定,高速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一级、二级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在上述时限之前,使用现金交费的纳税人也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之后,因无法取得电子发票,现金交通行费将无法抵扣。

2、桥、闸通行费延续2016年5月1日起的抵扣规定,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

1.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了ETC或者用户卡的用户取得可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

2.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通行费发票样式如下: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式统一,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外的通行费发票为通用机打发票,样式不统一,多为冠名发票。


五、不符合抵扣规定的

通行费发票有哪些?

(一)不征税发票

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通行费财政票据不允许抵扣。

六、取得通行费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

该如何勾选确认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具体操作扫描二维码

七、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1、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取得了非电子发票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自行填写在附表二8b行次。


计算公式如下: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八、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预付款,充值后取得全额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可勾选认证后抵扣);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抵扣)

可认证抵扣电子发票票据样本:注意左上角“通行费”字样!税率3%

不可抵扣电子发票样本: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不征税!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六)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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