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十四条学习感悟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全文。
因为家中12月26日突发变故,所以未能第一时间对这样一部法律进行仔细研究。
昨夜,我从头到尾,把这部法律读了三遍之后,有了几点学习感悟。今天我就在《社区矫正法》全文的基础上分享一下我的感悟,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当然,如果你时间不多,可以跳过全文阅读,直接找红色字体部分查阅我的交流分享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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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和初审稿比起来,这条变化是非常大的。因为这一条的变化,也带来了整个社区矫正法理念的改变。
初审稿的表述是: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
从正确执行刑罚变成保障刑事裁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这中间是有天壤之别变化的,我的理解是,社区矫正从此就不能被简单看作是刑罚执行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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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一条并没有如同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那么,这条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的挑战将非常大。比如大学生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被判缓刑,按照这条,可能就不应该开除。不仅不能开除,学校还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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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这一条的核心,我认为是第一句话。因为在四部委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才是执法主体,市一级都没有相关执法权。而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都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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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这一条的表述,看起来非常完备,但未来需要沟通、协调处理的问题可能最烦。
因为一旦出现这种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的情况,司法局的审前评估就很难通过,可是即便没有通过还是判了缓刑送到社区矫正,接下来就是无穷无尽的困扰。
所以,我觉得,在实施细则里,应该要对于这种情况的适宜情形做出界定。我认为,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不适用所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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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我个人觉得,这里提出参考的概念,就是明确告知司法行政部门审前评估的定位,所以对于最终法院是否采纳评估意见应该正确理解。
一定要明白,不能因为审前评估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法院就一定要根据评估结果来判。
虽然只是简单的两个字,但是却实实在在解决了很多问题,至少从此再不会有人到司法局说,就是你们不同意,法院才没有判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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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这一条看似和之前没有多少区别,但是少的四个字,很可能会在法律正式实施后,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这四个字,就是有关部门。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这里的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人员就是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目前实践中就是因为有关部门这四个字,才可以把派出所片区民警纳入进来,给各项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现在已经明确,矫正小组里没有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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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前,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使用的手机电子定位工作,从这里可以找到出处。这也就是意味着,手机定位并没有取消,只是不叫电子定位,而是被信息化核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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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这条可能在接下里的实施细则中要进行重点说明。因为正当理由太多了,生活中很多很多理由,都可以称之为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就是,他只要安安生生工作、生活,你就最好不要去打搅他。
这条里对于正当理由,明确用了应当而不是可以,就说明了,在请假工作上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宽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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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这一条,是触及到刑罚执行的核心内容的,即考核奖惩。也是为接下来的减刑工作做铺垫的。根据考核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或者收监条件等。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减刑工作的停滞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也没有形成很好的经验。接下来,这项工作如何开展,需要有一个顶层的制度设计。
比如监狱的计分考核制度,就能公正公平地通过对罪犯日常改造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考核来确定考核等次。
接下来,如何来确定社区矫正对象表扬的情形,就需要大力气探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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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这一条所说的立即制止,字面意思很容易理解,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缺乏立即制止的途径和方式说明。
就是社区矫正机构面对这一情况时,制止的方式和途径,制止的程序和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
是否现场喝止、电话要求其停止就算是,也必须明确,不然,责任追究就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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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在操作中,可能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因为正常工作和生活涵盖的内容太宽泛。比如周末带孩子出去玩,或者家人聚会都应该算是正常的生活。如果这个时候喊他来司法所学习,或者了解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就可以不来,如果你强制要求其来,可能就涉嫌违法,因为这里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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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这一条的内容,虽然用了可以来表述,但是实际工作中,必然会成为一条必须要做的事情。
因为这一条的前提,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是任何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可能存在的。
因此,未来就非常可能出现一个情况,所有被提请收监的矫正对象,都将会同时被申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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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这一条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旦提请收监未能被法院采纳,已经被申请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又放回家,有关被逮捕期间是否有赔偿就会成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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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这一条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长期失联最终导致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一种是因为矫正对象听说自己被提请收监而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
从字面上理解,似乎说的是后一种情形,但我个人认为可能这个地方在实施细则里要明确,应当最好都由公安机关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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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认真看了三遍,有不少感悟,今天先大概笼统的说一说直观的几点感受,后面再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当前实践工作深入学习后,再一一分享。能力有限,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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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石佛寺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