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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生活治理”转向: 制度与生活的统一

[摘要]生活治理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形态。在市场力量影响下,乡村社会从生产本位走向生活本位,农民日常生活秩序趋于问题化,这构成了新时代乡村治理形态转换的契机。因应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乡村治理须超越后税费时代的资源依赖,通过制度认证和村庄动员等机制形塑权力实践的日常生活脉络。制度认证指向日常生活的公共性与正当性,从事实与规范两个维度定义日常生活秩序。村庄动员包含组织动员与社会动员两个层次,激发了农民的生活主体性。生活治理拓展了乡村治理的实践深度,其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制度与生活的统一。

[关键词]乡村治理;生活治理;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生活秩序

[作者简介]杜鹏,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创新和意识形态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ZDA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在现代性力量影响下,传统乡土中国渐行渐远,乡村治理转型成为国家治理转型的底色。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促进了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扩张,资源下乡和制度下乡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乡村治理的节奏,且设定了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化脉络。然而,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可能遮蔽农民真实的日常生活需求,制度与生活存在错位或断裂的可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经济发展问题,而且是生活秩序问题,因而需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民日常生活秩序失调是当前乡村社会变迁中广受关注的问题,其典型表现是人居环境恶化、消费主义蔓延、面子竞争异化和闲暇生活衰落,村庄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开启了迈向日常生活的乡村治理新形态。可见,乡村治理的生活化与制度化是贯穿于乡村治理转型的两条线索,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中探索制度与生活的关联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取向与生活转向

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范式下,学界关于乡村治理转型的研究呈现出浓厚的规范性取向,旨在发现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①不过,囿于中国的历史传统与制度环境,一些旨在发现“社会”的研究却发现了更加复杂的地方社会的秩序形态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国家“在场”。②因此,乡村治理兼有国家性与社会性,为乡村治理转型注入不同色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乡村治理转型的脉络。进入21世纪以来,税费改革改变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作为中国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节点,它意味着国家不再从乡村汲取资源,乡村治理进入国家自上而下反哺和支持乡村社会发展的阶段。资源下乡成为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基本背景,并推动了乡村治理的规范化,由此彰显了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取向。相关研究主要源于对税费时代乡村治理问题的反思,并聚焦于治理资源与治理结构两个方面。

第一,在治理资源方面,相对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资源的内生性供给模式(资源汲取、非正式规则),后税费时代的治理资源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外部供给。项目制是资源下乡的主要方式,旨在通过国家财政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等项目手段,突破原有科层体制束缚,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③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资源约束条件的变化激发了基层政府向上级“争资跑项”的行为倾向。④由于资源下乡容易滋生“分利秩序”⑤,资源下乡进一步推动了正式制度规则的下乡,以规范乡村治理。监督下乡因而是国家资源安全有效落地的重要保证⑥。可见,乡村治理日益依赖外生性的项目资金和制度规则。然而,乡村治理的具体性、琐碎性与自上而下监督所需要的规范、程序和标准存在矛盾,可能导致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困境。⑦

第二,在治理结构层面,相对于税费时代“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结构趋于行政化。乡村治理的模糊空间日益成为问题,自上而下的公共规则逐渐进入乡村社会,促进乡村权力运行的规范化。⑧ 随着国家权力下沉,后税费时代的村级组织呈现出愈加明显的官僚化趋势⑨,村治主体身份日益正规化和职业化⑩。然而,制度型支配虽然强化了乡镇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却可能导致“悬浮性”治理、“形式化”治理的实践困境。{11}为此,有学者立足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探究“乡村工作共同体”{12}“乡村责任共同体”{13} 等治理结构的简约治理属性,体现了对于治理结构行政化的反思。

以上从治理资源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梳理了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典型特征,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乡村治理制度化转型,制度化构成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后税费时代的资源下乡虽然强化了农民与国家关系的政治德性{14},却压缩了乡村治理的自主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为了应对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一些研究者主要从行政与自治的关系出发探讨村民自治的完善路径。例如,有研究从村务公开{15}、群众动员{16}等方面分析了村民自治与地方治理的兼容性,发现村民自治逐渐从税费时代作为国家推动并制衡地方政府的制度工具转变为后税费时代地方政府主动创新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然而,这方面的探索并没有超越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取向,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方式的目的主要是资源合理分配和制度有效运转。

事实上,乡村社会转型具有相对独立于乡村治理转型的动力机制。在现代性力量的影响下,村庄从生产生活一体化的熟人社会日益转变为生活单元。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而且因嵌入乡村社会而具有相对自主的实践逻辑。基于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制度锁定及其治理难题,乡村治理转型需要从国家制度的层次进入村庄生活,以拓展乡村治理的实践空间,因应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乡村治理视野中的村庄日常生活长期以来是隐而不显的,原因在于熟人社会的内生秩序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日常生活的问题化,日常生活中涌现的治理内容通常较少进入基层政府的视野。有学者认为,国家与社会的理论视角不足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机制,并提出“制度与生活”作为替代性视角。制度与生活处于相互再生产的关系之中,对于社会变迁实践具有更大的包容度。{17}在中国治理体系中,作为农民生活世界的乡村社会虽然是国家制度建构的产物,但是村庄日常生活内容常常游离于制度场景之外。如何将这些日常生活内容导入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脉络,进而实现制度与生活的融合,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使命。

据此,本文将立足转型期乡村社会生活逻辑,在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脉络中挖掘乡村治理转型的日常生活转向,揭示“生活治理”的新形态。乡村治理的日常生活转向要求国家正视农民生活秩序问题,并基于群众美好生活的政治目标来定义资源配置路径和制度实践逻辑,探索形成嵌入农民生活秩序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模式。日常生活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尤其是社会学理论的日常生活转向解除了对于日常生活的遮蔽,拓展了社会学的想象力。在西方理论传统中,日常生活具有浓厚的自然意涵,现代人通过纯粹理性找寻日常生活的确定性,却导致了日常生活的抽象化,使日常生活变得可疑而不可理解。{18}抽象的日常生活概念其实不足以理解中国特定时空情境下的农民生活秩序,尤其是其个体主义的还原论取向遮蔽了日常生活秩序的资源条件与制度基础,进而排斥国家权力的进入。其结果是,生活秩序成为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在规范层面体现为个体权利优先,在事实层面意味着市场自发运作。{19}如何触摸到真实日常生活的“质感”是日常生活研究的难点{20},这其实凸显了日常生活的经验基础。在转型期中国乡村经验场景中,农业生产与村庄生活的分离为日常生活的政治化提供了空间和契机。生活治理因而发轫于现代性对于村庄生产功能的剥离,进而凸显了农民生活秩序重建的时代命题,这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

二、村庄日常生活的变迁:从生产本位到生活本位

村庄是农民的生活世界。传统的村庄形态建立在农民与土地的生产性关系的基础之上,承载着农民与农民的社会关联。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奠定了熟人社会的基础,形塑了生产本位的村庄秩序形态,因而传统村庄是生产生活一体化单元。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逐渐退隐,村庄的生产功能趋于弱化,村庄秩序机制逐渐从生产本位转向生活本位,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的基础悄然转变。笔者将立足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村庄变迁过程,阐释日常生活何以成为乡村治理命题。

土地是乡村社会的基础。正如费孝通“乡土社会”概念的隐喻,村庄社会是从土地里面生长出来的,形成发端于土地的村庄经济社会循环。生产本位是指农业生产实践对于村庄日常生活的规定和约束。在生产生活一体化模式下,生产关系是国家权力调控乡村社会的切口和载体,从而定义了乡村治理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生产本位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一是来自于小农生产的有限剩余塑造了关系密集的村庄社会形态。面向土地的农业生产不仅定义了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模式,而且在村庄层面塑造了劳动力配置的互惠逻辑。在这个意义上,“过密化”的农业生产其实为熟人社会再生产奠定了重要基础,农业生产实践蕴含的关系再生产动力逐渐溢出农业生产领域,并辐射村庄社会生活。二是农民日常生活是围绕着农业生产的自然节律和时间模式展开的。这方面最典型的是“节气”的时间观念。传统的二十四节气深刻地反映了农业生产在村庄日常生活中的印迹,设定了农业社会的时间标准,“农忙”与“农闲”主导了村庄日常生活的时间节奏,并孕育了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闲暇模式。三是生产关系是国家权力制度化调控乡村社会的重要媒介。集体土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前,集体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态的实质是通过生产的组织化实现生活的组织化,改变农民的分散状态。改革开放以后的农业生产虽然恢复到家庭经营的层次,但家庭经营之上的集体统筹依然维系了村庄的公共性,缓冲了私人生活兴起对乡村秩序的冲击。

可见,生产本位定义了农民日常生活的资源渠道和绵延路径。村庄的生产秩序属于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而日常生活秩序机制隐而不显,村庄日常生活呈现出显著的自发性和弥散性,通常难以进入乡村治理的视野。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化力量的影响下,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大规模外出务工弱化了村庄的生产功能,农业呈现出副业化、老人为主要劳动力的趋势,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联趋于分化并撕裂村庄社会,而相对固化的农民土地权利抑制了集体通过土地制度调控生产关系进而修复生活秩序的实践空间。在一些地方,外来资本力量逐渐进入乡村社会并剥离村庄的生产功能。其结果是生产本位的村庄秩序机制难以维系,农民的日常生活逐渐突破村庄生产逻辑的限定与束缚:农民生活逻辑不再参照农业生产剩余,“量出为入”的消费逻辑替代“量入为出”的积累逻辑并主导了农民的家计策略,进而重塑了村庄日常生活的动力;工业社会的生产节奏向村庄中绵延的时间过程注入了经济理性,增加了日常生活策略的机会成本;闲暇逐渐从生产劳动中分离为一种纯粹的时间状态,刚性且富有张力的时间模式逐渐替代消遣性的弹性时间模式。总之,生活本位显著地释放了日常生活的异质性和敏感性,强化了农民日常生活与市场逻辑的亲和性。市场化力量改变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框架,农民生活秩序被置于更大的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而在生活消费、村庄交往、价值信仰等不同层次出现失调甚至无序的状态。{21}日常生活不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绵延过程,而是充斥着风险、压力和竞争,日常生活逐渐问题化,呈现出独特的政治意涵。

日常生活本身的问题化自下而上地塑造了乡村治理转型逻辑,拓展了乡村治理的实践空间,为制度与生活的融合提供了可能。生活本位意味着村庄日常生活本身进入乡村治理的前台,它不再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或者背景,而是国家权力需要主动面对的治理对象。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农民日常生活主要是通过文化治理的形态纳入国家视野,呈现为具有浓厚儒家伦理色彩的“教化政治”{22},国家权力与日常生活的互动缺乏制度媒介。在乡村治理转型的制度脉络中,国家制度与村庄生活的遭遇是孕育生活治理的重要契机。生活治理即立足农民日常生活逻辑、面向日常生活秩序的乡村治理形态。事实上,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制度场景主要依赖于资源配置,资源下乡虽然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水平,但是资源流动如何触摸到村庄日常生活的脉搏,进而推动村庄生活秩序重建,依然存在实践层面的不确定性。若国家资源进入乡村社会的方式不当,甚至过度依赖资源配置的策略性技术,容易产生“帮扶懒汉”“老实人吃亏”的现象,反而加剧日常生活秩序失衡,进一步弱化农民的生活主体性。生活治理旨在沿着制度实践的权力脉络,使资源在制度的调控下转化为滋养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生活治理并不排斥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而是需要探索兼顾日常生活与制度系统衔接的包容性实践路径。

三、生活治理的实践机制

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连带性的公私关系{23}消解了日常生活的私人性,赋予村庄日常生活以“公私融通”的基本特征。在开放变迁的乡村社会中,生活治理的核心是以国家权力重塑村庄日常生活的公共性,恢复村庄日常生活的秩序感。相对于传统日常生活秩序的熟人社会基础,生活治理的核心是向转型期村庄日常生活中引入国家变量,构造国家权力调控村庄日常生活的制度通道,重塑新时代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基于日常生活的问题化逻辑,制度与生活的融合是在权力实践的日常生活脉络中实现的,而非制度化单向扩张的产物。在开放变迁的乡村社会情境中,生活治理依赖于多元治理传统的深度整合,蕴含着乡村治理路径转换和机制创新的空间。具体而言,生活治理须整合村落社会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和科层治理传统,构造制度认证与村庄动员的生活治理形态。

(一)制度认证机制

制度化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维度,体现了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扩展,具有鲜明的事本主义的特征。同时,村庄社会中的现象、事件交织在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呈现出连带性和总体性。{24}不规则乡村社会与制度性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导致乡村治理长期以来存在着策略主义取向{25},限制了制度本身的实践效能。随着乡村社会日益开放,日常生活的问题化释放了农民日常生活需求的显著性,为国家制度体系与乡村生活系统的衔接提供了切口。生活治理需要超越制度性权力与总体性村庄的二元思维,正视国家制度系统对于重塑农民生活秩序的意义。生活治理应正视制度回应和制度输入的治理效能,推动村庄日常生活的制度认证。欧树军认为,国家认证能力是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在实践中兼具有事实与规范的不同取向。{26}村庄生活秩序的失调凸显了国家基本制度认证的紧迫性。制度认证旨在从绵延的村庄日常生活之流中分离出相对稳定普遍的生活需求,为生活治理探寻实践切点,进而从需求回应和价值引导两个维度定位资源配置的方向和路径,提升公共服务的绩效。

第一,日常生活需求的公共性认证。在生产本位的乡村社会中,农业生产限定了生活需求的表达方式和满足路径,赋予农民日常生活模式以家庭自主性和村庄公共性。即使是在应对日常生活风险的社会保障层次,国家政策的工具理性客观上具有排斥正常家庭的政策效应,仅有少部分问题家庭进入国家视野。{27}随着现代性力量进入乡村社会,农民日常生活逐渐突破村庄视野,日常生活秩序仅依靠村庄规范难以维持。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农村摩托车上牌的问题。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执法力量不足,摩托车管理相对缺位,无证驾驶是普遍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大地影响农民家庭再生产。对此,湖北省宜昌市的交管部门推动服务下乡,简化办证手续,通过上牌办证的认证方式建立农民与国家制度系统的衔接。可见,村庄生活中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增加了农民日常生活的风险,只有援引国家制度体系,才能强化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维系日常生活秩序。

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不仅超出生产逻辑的限定,而且因年龄层次、收入水平、主观偏好等差异而存在代际、阶层或偏好的差异。仅靠国家资源下乡不可能回应农民所有的日常生活需求。在这个意义上,生活治理需要在繁杂多变的日常生活需求中确定焦点,通过日常生活需求的公共性认证来标定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方向和内容边界,搭建面向日常生活秩序的公共服务架构。制度认证的公共性面向因而限定了生活治理的范围,避免国家权力卷入事无巨细的私人生活领域,而私人化、个体性的生活偏好则可以通过市场体系满足。例如,在人口老龄化的宏观形势和中青年人外流的背景下,养老需求的满足直接关系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农民养老需求的公共性认证有助于明确资源配置的焦点,即指向普惠性的养老服务,从而实现资源使用效益和农民福利收益的最大化。至于个体的差异性偏好和需求则可以通过购买市场化养老服务得到满足。可见,公共性认证体现了制度认证的区分性,这一区分旨在分离出作为“社会事实”的日常生活内容,进而以此为基准明确国家回应农民生活需求的手段之差异,维系日常生活中个体责任与国家责任的相对均衡。

第二,日常生活需求的正当性认证。生产本位的乡村社会因农业剩余的限制而具有内向性和稳定性,呈现出消遣性的日常生活模式。{28}日常生活的积累取向升华为农民“过日子”的家庭生活逻辑和“做人”的村庄生活逻辑。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变释放了农民生活需求的表达空间,但是也带来了村庄日常生活的秩序危机。尤其是农民逐渐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的伦理束缚并回归私人生活逻辑,生活需求的正当性标准处于模糊且流变的状态,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相互竞争和冲突。例如,农民的“面子”观念在转型期乡村社会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传统的“面子”观强调面子背后的“做人”“互惠”等伦理价值,然而,随着村庄社会分化而来的是面子观念的分化和异化,例如过度的建房竞争、酒席攀比等,不仅加重农民经济压力,而且扭曲了村庄社会关系。

对此,正当性认证旨在为农民日常生活提供一套新的制度标准,而国家的政治德性是正当性认证的合法性根源。尤其是在村庄社会内生性价值生产能力弱化的情况下,制度的正当性认证由外而内向村庄日常生活注入价值标准,改变村庄价值失范的状态。近年来,对于农村生活中出现的不良风气,各地基层政府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整治。此外,农民的日常生活已超越村庄范围,周期性的城乡流动已经是农民日常生活的时空特征,仅村庄规范的重构难以有效覆盖变动的日常生活情境。因此,制度的正当性认证还须着眼于为农民日常生活提供普遍性标准,使日常生活的危机情境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等体系有效衔接,以支持农民应对日常生活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正当性认证包含了两个紧密相关的维度,即村庄情理与国家法理,开放的村庄社会是二者逐渐融合的土壤,彰显了制度正当性认证的包容性和延伸性。

总之,生活本位释放了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制度的公共性认证和正当性认证定义了需求的满足方式和表达路径。生活治理并非简单回应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过程:它不仅设定了服务的边界,而且深入需求表达的价值层次,释放了面向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的制度效能。生活治理的制度认证包含两个相互支撑的环节:一是治理内容的公私分离。通过整合农民琐碎多样的日常生活需求,引入国家资源,构建通往美好生活的公共服务体系。二是治理内容的价值定义。通过重塑农民生活的价值动力,为农民的生活逻辑提供价值引导,避免农民的日常生活迷失在市场化浪潮中。总体上看,制度认证为村庄日常生活的反思性态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点,从而扭转了村庄日常生活绵延的传统轨道,不仅回应了农民的公共需求,而且引导和调控农民的私人生活。制度认证因而是日常生活需求和国家服务供给有效互通的媒介,在避免日常生活需求过度扩张的同时缓冲了国家对于日常生活私人领域的过度干预。

(二)村庄动员机制

制度认证并不是制度化,而是预留了村庄内部动员的空间。面对村庄生活系统,制度化旨在将特定生活元素从生活系统中抽离出来并纳入制度逻辑,而制度认证则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日常生活的非制度特征,即它依然承认村庄日常生活系统的自洽,情感、习惯、常识是村庄日常生活的基本要素。农民是以完整主体而非特定角色的身份参与村庄生活,因此生活治理面对的不是特定的事件,制度认证设定的治理标准依然面临着如何获得农民认同的问题,进而凸显了村庄动员机制的紧迫性。在中国的政治传统和文化语境中,动员的对象不仅是具体的物质资源,而且是有思想意识的人。对前者而言,动员主要是指资源的集聚和整合;对后者而言,动员是指“如何去影响和改变具有能动性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29}。上述两个层次的动员含义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其中,人的动员具有根本的规定性,而资源动员主要是思想动员的产物。动员的属人特征天然契合生活治理的需要,使其真正触摸到农民日常生活的脉搏。因此,村庄动员构造了生活治理的实践路径。立足乡村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村庄动员机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即组织动员和社会动员。

第一,组织动员。组织动员属于社会主义政治传统的表达,它主要镶嵌于党群关系之中,并以群众工作的方法贯穿于乡村治理实践。组织动员之“组织”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虽然以党的基层权力体系和组织网络为基础,但“动员”的实践性为组织体系的调适和更新提供了契机。生活治理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在乡村治理制度化转型过程中激活组织动员的契机。面向日常生活秩序的组织动员体系具有不同于事件性动员的形态。事件性动员始于特定事件的治理需要,且随着治理目标达成而终止,其工具性和短期性特征并不契合生活治理的要求。日常生活的总体性和持续性要求动员的组织体系具有灵活适应的能力,进而促进了基层组织体系的拓展。在原有的村委会组织之外,诸如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妇联组织等群众性组织逐渐进入生活治理的视野。这些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扎根于村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村委会行政化的背景下,这些群众性组织的动员效能进一步凸显。面对村庄日常生活,组织动员的关键是发掘合适的治理切点,使国家权力能够深入农民日常生活的微观肌理。例如,红白事是农村重要的仪式性人情场合,作为日常性人情的集中表达,它构成了村庄日常生活之流的节点。红白理事会的组织形态将分散的仪式性人情纳入治理范畴,从而循着仪式性人情互动的契机向村庄日常生活注入制度规则,以潜移默化地改变日常生活形态。类似的逻辑也可见之于老年人协会{30}和妇联组织{31}。如果以组织内部的视角看,老年人协会、妇联组织的功能主要局限于老年人和妇女等特定群体,但若以村庄动员的视角看,这些特定年龄或性别的群体实际上是实现村庄动员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在当前中西部农村中青年男性外流的大趋势下,老年人和妇女是留守村庄的主要群体。在生活治理的视野下,老年人协会、妇联等组织应向广阔的村庄日常生活开放,无论是将老年人还是将农村妇女组织起来,均可遵循他们的日常生活逻辑构建生活治理的权力通道。

第二,社会动员。社会动员是村落社会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它旨在以动员的方式向村庄社会注入活力,并沿着村庄社会脉络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和公私融通孕育了内生性的权力势能,维系了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相对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中农民的行为逻辑缺乏乡土规范的约束,呈现出较强的策略性和短期性,同时,村庄内生的精英结构趋于破碎,权威流失,农民生活秩序的异质性和脆弱性增强。因此,社会动员的核心是引入外部力量激活碎片化的地方性规则,从而实现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的再生产。在动员技术上,社会动员要求基于村庄社会情势,引导村庄社会动力,达成生活治理目标。例如,对于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异化,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通过发布禁令性红头文件的方式予以回应,在上述情境中,基层政府其实承担了“第三方”的角色,为农民体面退出仪式性人情的恶性竞争提供了政策归因,使农民从“穷”或“抠”的村庄舆论压力下解放出来。在转型期乡村社会中,传统的人情连带和面子竞争依然存在,且在村庄社会中编织了一张并不稳定的文化权力网络。有效的社会动员的前提是承认并顺应村庄中的文化权力网络,并捕捉到日常生活的动力节点,进而通过社会动员的方式贯彻生活治理的目标。

村庄动员机制是生活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其组织动员依赖于组织体系的功能拓展,以维持其嵌入日常生活的状态,而社会动员则意味着对于村庄传统的发掘和审视,从而将人情面子的社会机制置于国家权力的链条之中。两种动员机制聚焦于村庄动员的不同向度,展现了生活治理多样且灵活的权力实践形态。经由村庄动员,制度认证的公共性和正当性转化为村庄日常生活的规范。

(三)权力的日常生活脉络

传统与现代因素相互糅合、国家与地方社会相互渗透对于日常生活秩序再生产提出了挑战。以上从制度认证与村庄动员两个层面分析了生活治理的实践机制。在形式上,制度认证与村庄动员具有迥然不同的特征,但是二者共同构成了生活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赋予生活治理以“刚柔相济”的特征。其中,制度认证为村庄动员提供了支撑,赋予生活治理以鲜明的时代色彩;而村庄动员为制度扩散提供了媒介,体现了生活治理对于乡村治理传统的延续。因此,生活治理的权力实践具有柔韧性,促进了制度与生活的融合。源于国家制度的权力实践沿着村庄日常生活脉络展开,呈现为立足日常生活的微观权力形态。权力以弥散性的方式渗入日常生活,而村庄动员促进了权力效能的扩展,且蕴含了权力再生产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村庄日常生活脉络中的权力实践并不是耗散性的,即权力效能并不随着权力链条的延伸而衰减;相反,权力实践通过村庄动员深入日常生活脉络,在汲取农民生活动力的基础上不断再生产,从而降低了对资源驱动的依赖,且能根据日常生活情境而适应性调整。原因在于,动员机制不仅蕴含了治理成本的公共化分配,而且使治理成本转化为后续治理动能,动员机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村庄的自主空间,缓冲了制度认证对于村庄生活系统的负面效应。

可见,在生活治理实践中,精细化和微观化的权力实践深入村庄日常生活,并褪去其本身的外在性与客观性。这种微观权力与米歇尔·福柯阐述的面向身体的生命权力{32}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西方理论传统中,生命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身体转向与权力演化的产物。国家虽然承认了一个相对自主的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但是权力依然以隐秘的方式经由身体规训而渗透社会生活,作为生命权力支点的身体需要面对知识的界定和空间的塑造。福柯的后结构主义的理论视野事实上将日常生活还原为身体与空间的构造,身体的对象化凸显了生命权力的赤裸性。在这个意义上,生命权力本身是去道德化的,这是“规训”这一概念隐喻的权力形态。但是,对于中国农民而言,生活而非身体才是本体性的,身体是日常生活的载体,且在生活绵延的过程中获得道德价值。因此,生活治理的权力实践镶嵌在村庄日常生活的脉络之中,而非根源于理性的权力技术。村庄日常生活的问题化扩展了日常生活秩序再生产的动力,日常生活不再封闭于村庄社会架构之中,而是扩展至国家制度系统。沿着日常生活脉络,柔韧性的权力实践再生产了村庄生活秩序。

生活治理的有效性根源于制度与生活的统一性。问题在于,科层体制的惰性意味着朝向制度化的乡村治理转型可能陷入制度的自我复制,导致制度系统脱嵌于生活系统。同时,脱离了生产限定的村庄日常生活在市场化过程中容易丧失主体性,陷入消费主义的泥淖。因此,制度与生活的统一在生活治理的实践层面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凸显了政治调控的必要性。在此,政治调控是党的领导的体现,且主要依靠党群关系实现。在根本上讲,生活治理需要超越权力实践的策略主义逻辑,从而将治理实践中的不确定性纳入反思性和能动性的政治调控。具体而言,生活治理的政治调控分别指向制度有效性与生活主体性两个向度:首先,制度认证预设了制度有效的前提。生活本位释放了日常生活的需求,而需求的识别与整合其实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哪些需求应该纳入当下制度范畴?什么样的需求是可以满足的?不同需求之间如何协调和整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制度认证面临的挑战。若仅从制度认证的行政操作与经济成本的角度衡量,难免导致制度认证与生活需求的错位。因此,面对乡村社会生活中涌现的需求,制度认证的公共性与正当性要求制度运转突破其资源依赖,回归日常生活的深层动力,从而使制度认证切中村庄日常生活的脉搏,回应农民的生活需要。其次,村庄动员是直面日常生活的政治过程,农民是日常生活的主体。国家权力向村庄日常生活的过度扩张不仅可能导致国家难以承受之负担,而且侵蚀村庄生活秩序的主体性。因此,村庄动员应聚焦于农民生活的主体性,这是生活治理有效且可持续的前提。

在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制度化与生活化的双向延展交融于生活治理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认证和村庄动员构造了张弛有度的权力脉络,维系了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生活治理蕴含了日常生活与国家制度系统的亲和性。尤其是乡村社会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变释放了日常生活的动力,日常生活脱离了村庄生产关系的规定,为国家权力的进入提供了空间,使其触摸到农民日常生活中微妙细腻的情感与心态。正所谓“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而人心离不开生活秩序的滋养,抽象的人心正是在“生活小事”的点滴积累中逐渐培育起来的,进而奠定了乡村善治的政治基础。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定位与走向

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乡村社会转型改变了乡村治理情境,赋予乡村治理以鲜明的时代特征。生活治理的启示在于,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不宜局限于制度化,还应正视农民日常生活秩序。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须将村庄日常生活秩序纳入国家视野,激活生活治理的实践形态,实现村庄生活系统与国家制度系统的融合。乡村治理的路径转换不仅源于国家对基层政治关怀的要求,而且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既有乡村治理模式与现状的反思。乡村治理不再仅限于农民与国家的资源互动格局,而且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获得了实践的动力,并促进了乡村治理机制的适应性调整。

乡村社会变迁是流动的现代性力量重塑乡村社会的过程。当微观的日常生活与时代巨变汇流,农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村庄日常生活秩序治理关乎农民的生活满意度,从而影响乡村治理的转型方向。乡村社会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变是现代性因素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的重要契机,它使农民的日常生活暴露在更大的不确定之中,由此带来的风险、不满、危机和混乱构成了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线索。基于对税费时代的反思,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主要强调自上而下的资源下乡和制度输入,这可能与村庄社会生活秩序的变迁产生错位。在这个意义上,需要着眼于农民日常生活问题化的现实情境定位乡村治理转型方向,拓展乡村治理的实践深度,激发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化与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共同定义了乡村治理转型逻辑,并赋予其多重色彩。制度化不足以涵括乡村治理转型,不宜将乡村治理现代化还原为自上而下的制度输入过程。面对乡村社会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型,如何回应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个现实且紧迫的治理问题。

村庄日常生活的问题化是激活生活治理的诱因,使农民的日常生活向国家的资源和制度敞开,进而以国家的能动性制衡市场的自发性。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力量渗入村庄日常生活的程度越深,村庄日常生活秩序越依赖于国家的干预和回应。生活治理旨在实现制度与生活的融合。在这个过程中,制度不再仅仅沿着资源流动脉络而铺展,而是以制度认证的形式定义农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性和正当性,并通过村庄动员的方式将制度效能扩散到日常生活之中。可见,生活治理启示了新时代乡村治理转型的方向。新时代的乡村治理需要摆脱对于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对于制度的浪漫想象,充分尊重农民日常生活的复杂性和整体性。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的路径转换,深化乡村治理机制,使资源的流淌闪耀着政治德性,使制度的运转切合村庄生活的内在动力,有助于满足农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注释:

①邓正来.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

②刘金志、申端锋.乡村政治研究评述:回顾与前瞻[J].开放时代,2009(10).

③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2(5).

④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3).

⑤陈锋.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J].社会,2015(3).

⑥冷波.监督下乡:乡村监督体系重塑及其效应[J].中国农村观察,2021(4).

⑦贺雪峰、郑晓园.监督下乡与基层治理的难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

⑧张静. 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265-267.

⑨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⑩张雪霖.村干部公职化建设的困境及其超越[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11}邹建平、卢福营.制度型支配:乡村治理创新中的乡村关系[J].浙江社会科学,2016(2).

{12}吕德文.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工作共同体的建构逻辑[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

{13}杜姣.乡村责任共同体的实践逻辑及其治理优势——基于赣西G镇的经验考察[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6).

{14}杜鹏.农民政治认同的土地秩序基础与集体实践脉络[J].探索,2020(5).

{15}程同顺、赵学强.村务公开的路径障碍与制度改进——兼评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J].学习与实践,2013(4).

{16}李永萍.基层小微治理的运行基础与实践机制——以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17}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2014(9).

{18}杨璐.日常生活的自然意涵:休谟精神哲学的方法论意义[J].社会,2020(6).

{19}在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语境中,日常生活内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市场化的生产与分配是日常生活再生产的有机环节。但是,村庄的生产属性则面临着市场力量的替代和排斥,进而将村庄日常生活置于一种无所归依的状态。

{20}赖立里、张慧.如何触碰生活的质感——日常生活方法论研究的四个面向[J].探索与争鸣,2017(1).

{21}贺雪峰.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J].读书,2006(11).

{22}周炽成.性朴论与儒家教化政治:以荀子与董仲舒为例[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23}[日]沟口雄三著,郑静译.中国的公与私·公私[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277.

{24}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J].社会,2012(1).

{25}欧阳静.运作于压力型科层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乡镇政权——以桔镇为研究对象[J].社会,2009(5).

{26}欧树军.认证:国家能力的基础[J].文化纵横,2014(1).

{27}徐月宾、刘凤芹、张秀兰.中国农村反贫困政策的反思——从社会救助向社会保护转变[J].中国社会科学,2007(3).

{28}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21.

{29}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30}李永萍.论乡村建设的主体、路径与方向——基于湖北省官桥村老年人协会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9(2).

{31}陈义媛、李永萍.妇女农村妇女骨干的组织化与公共参与——以“美丽家园”建设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20(1).

{32}[法]米歇尔·福柯著,严泽胜译.什么是批判:福柯文选Ⅱ[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29-233. 

责任编辑:周青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杂志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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