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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南宁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相关规定,即日起南宁海关各陆、海、空运口岸进出口货物查验现场,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协助查验。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收发货人选择“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查验”方式的,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到场协助查验。收发货人选择“不到场协助查验”方式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参照填写《不到场协助查验的说明(样本)》(附件1)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盖章)给《查验通知书》上对应的海关(联系方式见附件2),海关收到邮件后实施查验。


  三、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查验通知书》上对应的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附件1.不到场协助查验的说明(样本)



         

附件2.南宁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南宁海关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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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海关门户网站

南宁海关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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