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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导览 | 《荷兰土地使用规划——原则与实践》02【连载】

B尼德汉姆 罗震东 国际城市规划 2023-03-26
有许多不讲荷兰语的专业人士、政治家和爱好者对荷兰人使用土地的方式非常感兴趣。这些“外国人”在荷兰进行学术旅行时,常常会对荷兰的土地使用情况表示惊讶。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些土地使用是怎样产生的:荷兰人是究竟如何做到如此的?


《荷兰土地使用规划——原则与实践》一书将解释荷兰土地使用规划的实际运作机制,以及规划和实际发生的事情之间的关系。本书讲述的荷兰土地使用规划其实就是荷兰的国土空间规划。
近年来,越来越多(成长中)的规划师来到荷兰,不仅是进行短期的学术旅行,还有更多的是作为交换计划的学生。尽管他们不会讲也无法阅读荷兰语,但希望在驻留荷兰期间学习荷兰的规划,这本书对这些“外国人”应该会有帮助。本书作者在荷兰学习土地使用规划,同时还具有英国规划的背景,他研究土地使用规划并致力于实践已超过30年。


经译者及出版社授权,本号从10月24日开始陆续推送该书的部分内容。
 


系列文章

01 前言+背景


1.3  文化特征


1.3.1  建设者之国


“为未来而生存、建设的国家” 被刻在纪念碑上,以标志围海大堤的建成。这条1932年建成的30公里米长的大堤,将北海和艾瑟尔湖分开,进而保护了荷兰数百公里的海岸线,使其不受海洋的破坏。


图1.3  艾瑟尔湖


上述纪念碑文代表着荷兰人民发表了一份自豪而恰当的声明。三角洲工程则更为大胆:泽兰省的河口和岛屿区域一直易被洪水侵害,并且在1953年变成了现实,当时防洪大堤崩塌,超过1800人被淹死,70000人被迫疏散,成千上万的家畜遗失,150000公顷土地被淹没。防卫整个三角洲地区的计划很快完成,并在接下来的40年中得以实施,大堤终于被建起来了。而更引人注目的是,大坝和水闸的建成使得海岸线的长度减少了700公里。


图1.4  三角洲工程


荷兰的水文工程在国内和国际都赢得了很好的声誉。


围海大堤上的纪念碑文所表达的国家意志,在荷兰的土地使用规划中同样有所体现,因为,它的含义就是一个没有建设的国家只会停滞不前而没有未来。对未来的信仰就意味着建设,不仅仅是堤坝,还有公路、铁路、机场、住房、工业园区、别墅公园,等等。建设者推动着社会的前进,土地使用规划师需要为建设者的开创性工作提供帮助。如果规划提出一些地区需要被保护而禁止进一步开发,那么规划就需要提出替代的建设选址方案:在好的规划价值观里,发展可以被控制并操纵,但不应令人气馁。“荷兰”这个国家整体上被视为一个巨大的“建设工程”,在这个工程里“我们”不得不持续投资 ,建设必须继续,而且市镇政府必须积极地与开发商合作以保持建设速度。


最新的研究发现,在一些人口稳定、预计会减少或正在减少的地区,人口的发展状况将导致对住房、学校、商店、办公室等产生更少的需求,这种实际情况已经动摇了荷兰人长期坚持的“建设总是好的”的信仰。数十年来秉承的“积极建设”文化,使得那些地处人口减少地区的政府当局很难恰当地调整他们长期习惯的规划政策(Verwest, 2011)。


积极建设的传统和“建设总是好的”的理念甚至延伸到了荷兰的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不是被简单地“保存”,从而让生态的丰富性用它自己的方式和时间来发展;恰恰相反,它们是被选择的,以便生态学家熟练地开发特定的生物栖息地,只有以这样的方式,人们所需要的生态品质才会得以上升。总之,在荷兰的规划文化中,自然(nature)也是“建成的”。


1.3.2  水管理者之国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特征,我们需要追溯一下荷兰的水文工程。人们常说,当上帝创造土地的时候并没有创造荷兰,荷兰是荷兰人自己创造的。不管上帝做了什么,荷兰人的作为并没有在那句描述中被正确地表达。因为,今天荷兰的土地面积要小于其在罗马时期的面积(Van der Ven, 1993: 34):荷兰大量的土地的确来自于填海,但这些土地是自罗马时期以来逐渐被海水吞没的。荷兰人最重要的成就是使那些土地变得可被利用,因为在罗马时期,很多土地是沼泽地且易被洪水淹没。1000多年以前,人们开始在沼泽地区开挖沟渠以排水,而后人们建造风车将水从沟渠中泵出。随着地下水位下降,泥炭氧化,土地开始变干。结果,土地开始沉降,于是需要排掉更多的水。现在的地面更低,更易被洪水吞噬,因此围绕低海拔地区均建设了堤坝。然而,这里还有频繁地受到河流洪水侵害的危险,因此沿着河岸也建了堤坝。这些工作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象征上,都很具有教育意义。


在荷兰,水一直都是被管理着的。在最近几年里,水管理的方式已经改变。据预测,更多的水将汇入河流、落向土地,同时海平面也将上升,土地将持续沉降。人们已经意识到在新形势下继续与水抗争是非常危险的:更好的方式是寻求“共生”(co-exist)。新政策的名字正是“与水共生”,但这不是投降,相反是面对危险的“水狼” 所采取的一种新管理方式。而且,荷兰的许多水文工程也需要建设和重建,国家需要新的大型开发项目和雄心勃勃的规划方案。


1.3.3  土地管理者之国


如果土地质量是因为集体的努力而得到改善,人们就不会将其视作私人财产,这很容易战胜土地所有者的私心。设想一个几百公顷的地区因为土地非常低洼以致于很难使用,如果通过开挖运河来排水,就将使这片土地获得很高的使用价值,然而很少有足够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有足够的个体财力去做那样的工程,而且,19世纪以前荷兰也没有足够大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早在9世纪就开始了——当地居民联合协作,他们成立水务局(water board),用公共权力对其进行投资,让这些水务局来实施具体工程,然后出售或出租工程的成果——农业控股(Van der Ven,1993)。


以集体的方式来开发土地,不仅仅出现在土地排干工程中。直到19世纪,许多城镇外围都还环绕着一条用于防卫职能的开阔地带。那些开阔地带中设置有碉堡、壕沟,同时提供一个清晰的视野以发现任何逼近的敌人。随着军事战术和武器的进步,那些防御设施已经过时了,那些土地则被收归地方政府(或同级机构)管辖。那是一个城市快速扩张的时代,地方政府切分并整治那些土地,然后对外出售或租借,地方政府主导的积极的土地开发有着悠久的历史(见Van der Cammen and De Klerk, 2003; Van der Valk, 1989)。


荷兰人对待土地的态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常实用的方式:土地就是拿来用的。它不具有太多的意识形态意义(如德语词汇“血与土”[Blut und Boden]所表达的那样),也没有太多像“自然的馈赠”这样带着敬畏感的意义。在1900—2000年间,这个国家东部广大的荒野地区就被开垦了(Pols , 2006)。划定国家公园和地景公园被证明是极其困难的,因为身处其中的农夫和村民常常不能将身边的土地看作除了生产要素以外的任何东西。荷兰的国家公园一般都很小,因为受到土地拥有者的反对。土地必须有所产出,每平方米的土地都应该如此。在荷兰,你无法见到不承载任何功能的土地,这里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荷兰人难以想象不再具有农业用途的未建设用地能够被单独保留下来,那是浪费。如果农业不使用这些土地,它就是潜在的建设用地。而且,如果我们真想要其保持开敞,我们就必须为其选择一条生态发展的路径,同时还需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帮助其沿着那条路径发展。自然环境也必须被管理。土地也可以是一个露天博物馆,现在很多地方非常有兴趣在当前的土地使用中烙上土地用途的历史“印记”:将土地视作历史的储藏室,但同样,这些地点必须得到保存并说明。


与此相关的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务实态度。在荷兰,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并没有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步,因此它就能够有效地被使用和顺利地交易(Teijmant, 1988)。土地所有者随心所欲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想法是不会被允许的。一般情况下,假如土地所有者不愿加入到开发进程中,他或者可以自愿地出售土地,或者被土地交换、其他具有吸引力的发展机会所打动而参与合作;如果这些都不行的话,他的土地将被强制征收,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对他们的土地采取务实的态度,而不是持以意识形态的立场或者受制于情感上的因素。


荷兰人对土地第三个方面的态度是关注土地价值。如果土地价值因为公共行为或规划决定而增加,一般认为土地所有者不应该获得全部的增值收益,这一增值应该通过“非劳动增值”税予以调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并不允许这样做,而且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来自于政治上的压力。相反,荷兰的态度是,价值增值(或其一部分)应该用来提高正在被开发的项目的质量。房地产开发商被期待同意——通常确实同意——用规划决策给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带来的价值增长为各种质量改善(这可以包括用于社会住房的土地)买单。


了解对土地的这些态度,对于理解荷兰人如何购买、维护、出售土地的广泛实践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节中荷兰被描述为一个土地管理者的国家,但不是土地使用规划者的国家。这个声明需要解释。绑定土地使用规划用于指导那些当时没有明确想法并被允许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开发,这是土地使用规划的正式功能,然而,它们也被用于合法化那些已经决定要建设的开发行为。这样的开发决策常常不是由土地使用规划师单独制定的,而是被许多其他公共、半公共和私人组织所共同影响,土地使用规划师则尽量和这些开发决策进行协调。总之,土地的使用方式是被政府当局管理,而不是被规划。


1.3.4  传道者和商人之国


不仅仅是那些外来的观察者,即使是荷兰人自己也常说,这是一个传道者和商人的国家,而且这两方面都已融入荷兰人的特征中(Shetter, 1986, 第24章)。传道,体现为一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自信,并且可以在规则中表达。法罗迪和范德沃克(Faludi and Van der Valk, 1994)在他们关于荷兰空间规划的著作中对此进行了强调,他们称之为“规则和秩序”(rule and order)。


空间规划和相关方面的规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所以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一致,也符合其他规则。这里在私法和公法方面都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构建,而且让改造和使用空间的规则和更普遍的规则完全一致是律师、公务员和政客们的目标——例如,用于私法的《民事法典》和用于公法的《行政法通则》(Algemene Wet Bsetuursrecht于1992年推出)。对一套完全法典化的法律的渴望,是1795—1813年间拿破仑统治时期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或者“法律形制”,1992年Zweigert和Kotz使用了此词)的一部分。


即使规则没有法典化,甚至没有被纳入法律,它们依然非常具有影响力,特别是荷兰有一套“负责任政府的不成文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相似。国家机构所有的行为和决策都应遵守这些原则,虽然它们是不成文的。然而当遇到针对国家机构的投诉时,法官仍然会将它们纳入考虑。


规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管理这些规则的组织。荷兰人的确有许多公共和半公共的组织,他们相信具有适当规则的适当组织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围绕空间规划的规则网将在第4章阐述,而组织的结构会在第3章阐述。


然而在荷兰社会中,交易意识也很强。商人们不会因为服从规则和在组织内工作而变得富有,规则和组织常常妨碍成功的交易。因此,荷兰人需要快速而有效的行动和对待规则的务实方法:如果它们不妨碍交易则使用,如果妨碍则忽视。这一方面显然也是荷兰人做事(包括他们的空间规划)的方式。


那些看到荷兰空间规划结果的外来者,常常假设那是规则和组织的产物,因此就想要知道更多有关的情况,但是,他们并没看到荷兰在规则和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务实做法。法罗迪和范德沃克(Faludi and Van der Valk, 1994)所说的“规则和秩序”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则是“实用主义规则,好吧!”(Needham, 1993)。

商人之道使得荷兰人不仅仅在规则和法律方面很务实,他们也很认真地“盘算金钱”,他们的商业成功有赖于此。这种“杂货商心态”在荷兰的空间规划方面也表现得很强,发生在市民和开发商之间大量的讨价还价,所关心的就是“便士”——更确切地说是欧元:财务协议都是被极为详细地制定出来的,定期修订,如果条件变化则会重新谈判,等等。这些将在接下来的章节里阐述。


来源:巴里·尼德汉姆(Barrie Needham).  脚下的土地和潜在的态度[M] // 罗震东, 译. 张京祥, 校. 荷兰土地使用规划——原则与实践.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4.


本系列预告
03 荷兰空间规划中的延续和改变
04 案例一:大型住宅区
05 案例二:大型工业区
06 案例三:城镇中心再开发
07 案例四:衰败的住区和工业区的改善
08 案例五:老产业区的复兴
09 案例六:边缘区的再开发
10 案例七:新的区域性公园
11 案例八:自然开发区
12 译后记

延伸阅读

荷兰空间规划中水治理思路的转变与管理体系探究

政府监管、非营利机构运营的荷兰社会住房发展模式

荷兰的绿色规划:空间规划与环境规划的整合


排版: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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