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期刊精粹 | 荷兰《环境与规划法》对我国规划法律重构的启示【抢先版】

张书海 李丁玲 国际城市规划 2023-03-26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荷兰〈环境与规划法〉对我国规划法律重构的启示》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由于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度极高,荷兰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荷兰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其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在世界范围受到广泛赞誉。荷兰第一次全面的空间规划法案于1965年诞生,此后50年间进行了三次重大调整,分别针对规划层次、权力分配、规划体系(图1)。2016年,荷兰出台了全新的《环境与规划法》(下称新法),这次变革同时实现了“多法合一、多规合一、多证合一”。该新法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空间规划改革及相关规划法律的重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主要包括多法合一、央地分权、公众参与三个维度。
 

图1  荷兰空间规划法律演变过程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首先,荷兰新法采取了“共性整合”和“个性单列”的方式实现多法合一,对空间、住宅、交通、自然环境等方面的35部法律和240部法规提取共性,并对其进行标准化和简化,保留必要的特殊条款,由此形成了由主体部分、实施部分和补充部分组成的新法体系(图2)。
 
图2  空间规划法律体系整合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1]和《环境与规划法》绘制
 
其次,在央地分权方面,新法延续了2008年以来“强化地方分权”的趋势,取消了原有的包括规划审批等在内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强控制手段,将市级政府作为履行规划相关职责并行使职权的关键主体,由市级编制环境规划(physical environmental plans),且仅受到同一层级的环境愿景(environmental strategies)的约束(图3);但同时也保留了必要的中央干预,赋予上级政府三类规划工具:环境值(environmental values)、指令规则(instruction rules)、指令(instruction)。
 

图3  2016年新法规定的荷兰空间规划体系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第三,新法提供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渠道,并将公众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前置,同时又对参与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保证了规划内容形成的底线条件。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的质量,新法提供多方面、全过程和多形式的信息公开。一个新的数字环境与规划法规(DSO: Digitaal Stelsel Omgevingswet)被单列于新法体系中,旨在建立一个数字平台以提高规划信息获取的有效性和便捷度。
 
基于荷兰新法在上述三个方面的特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重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借鉴与完善。
 
第一,可采用“主干+专项”的模式,构建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确定新法的框架和内容,根据框架整合与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提取符合新法框架的内容,框架外的其他重要内容则以专项形式纳入新法。
第二,集权分权并重,构建合理的央地分权关系。与荷兰不同,我国目前仍应保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较强的控制和干预权力,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明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关键部分,另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确定的“自选动作”,同时将上级对下级的规划干预工具“制度化”,形成“指标+规则”的调控体系。

第三,强化信息公开,构建有限制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议由国土空间规划法相关部门提供公众获取规划全过程信息的渠道,同时合理设定公众参与的范围,保障涉及大尺度资源环境的全局性关键内容不受公众意见影响。

 
参考文献
[1]   周静, 沈迟.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及启示[J]. 国际城市规划, 2017, 32(3): 113-121. DOI: 10.22217/upi.2016.345
 
作者:张书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丁玲,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延伸阅读
荷兰空间规划中的韧性理念及其启示
书刊导览 | 《荷兰土地使用规划——原则与实践》
“自由之境”的自由与规则——荷兰奥斯特沃尔德“法治规划”实践研究


编辑:顾春雪
排版:张祎娴



本文为本订阅号原创
欢迎在朋友圈转发,转载将自动受到“原创”保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