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期刊精粹 | 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规划——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启示【2021.2期】

汤西子 国际城市规划 2023-08-28
戳这里查看本文精华版

【摘要】城市边缘区生境单元是支撑区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环节,因受到城市与农业系统影响,多具有半自然属性,且类型丰富、斑块小、布局散,普遍依托于低强度农耕活动而存在。城市建设用地外向型扩张与集约农业生产易造成边缘区半自然生境规模减少、质量退化,且既有措施管控未能对其进行高效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管控是欧盟保护与农业相关的半自然生境、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举措,文章通过梳理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的类型界定、评价与识别、维持与管理等内容,提出针对我国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的优化建议:(1)强化对小微生境及其相关用地的价值认知;(2)识别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小微生境,并将识别出的生境单元纳入区域网络进行整体保护;(3)结合刚性与弹性用地管控,兼顾复合功能诉求;(4)衔接既有法定规划,提升保护效能。


维持较高的生物多样性水平对于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城乡公众福祉的提供等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植被丰富性关系着河流沿线的水土涵养程度,本土农作物多样性关系着城乡居民的食物供给健康等。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大量生境被蚕食与破坏,严重威胁区域乃至于全球范围的生物多样性,紧邻城区、建设活动频繁的城市边缘区域首当其冲。边缘区内生境单元因受城—乡系统共同作用,普遍规模小、分布散且类型丰富,以半自然生境为主,且多与传统农耕活动(低强度/非集约农业生产)相关联,如采用低强度耕作或放牧的小块农田或休耕地,分布于农田边缘的灌木林地,以及与农宅结合的林盘单元等。此类用地能够为部分野生物种提供适宜生境,有效连接城区绿地与外围生态基质,提高区域内的生境占比,却因功能复合、权属复杂等特征,难以受到既有管控主体的应有重视与有效保护。下文将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和生境单元的整体保护视角出发,明晰边缘区半自然生境的潜在功能、维持基础和管控困境;并结合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实践分析,探索实现边缘区半自然小微生境保护与利用的高效管控途径。
 
1  边缘区生境单元布局特征、潜在功能与保护困境
 
1.1  边缘区生境单元构成、特征与服务潜能
 
贯穿城乡且具有空间连续性与异质性的生境网络是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基础,而城市建设开发却易对其造成多方面影响,如景观格局改变、生境侵占蚕食、外来物种入侵、本土物种丢失、水土污染等。同时,农业集约生产实践中单一作物大面积种植和土地平整等操作带来的影响叠加,加剧了城市与乡村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由于受到人为活动高强度干扰,边缘区内的生境单元,除少数结合山谷、山脊、湿地、建筑缝隙等残存的自然生境外,多以适应水土污染、温室气候等环境背景且依托于人为活动(尤其是农业生产活动)的半自然生境形式存在。林地与耕地是边缘区半自然生境中的优势景观要素,具有斑块小、布局分散且混合等特征。笔者对眉山城市边缘区内现状土地利用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区内林地总规模占比约为86%,但斑块单体多小于10h㎡,且以1h㎡以内的小块林地为主;小块农田、园地的累计规模也占到生产性用地总量的20%(图1)。需要说明的是,集约农业景观、人工建设景观及相关用地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撑作用不强,故文中不予重点考虑。

 

图1  城市规划区内不同规模的林地、农田斑块出现次数示意

 

受到城—乡系统双重作用的边缘区生境单元较其他区域生境,表现出更强的干扰适应能力与更高的物种丰富度,能够有效提高区域生境用地占比、丰富生境类型、强化大型生境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城乡开发建设对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1)边缘区内用地开发强度居中,其所支撑的生物多样性水平本身便高于城区、乡村腹地与自然生态区域。如李俊生等的研究发现,从外围乡村到城市内部环境梯度沿线的物种丰富度呈不平衡的单峰型曲线分布,城郊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水平最高。(2)生物多样性水平还与景观生态格局完整度、物种扩散途径多寡等关联密切,边缘区生境单元能够助力生态廊道系统建设,修复破碎生境斑块间的联系,从而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水平,促进生态系统服务有效发挥。
 
1.2  边缘区生境单元维持与农业生产的联系
 
边缘区半自然生境的维持多与农业生产活动及相关空间联系密切,且不同农业生产模式对生境单元的影响存在差异。根据作用效果,农业生产对边缘区生境维持的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三大类。其一为用地斑块蚕食:为获得连片平整的土地以便于机械耕作,集约农业生产蚕食小块林地,合并小块农田耕地,并采取大面积单一作物种植,造成边缘区生境规模与生境类型的大幅减少。其二为生境质量破坏:集约农业生产中的土地平整等行为破坏生境赋存的地形地貌特征;同时,大量化肥、农药施用污染区域生态环境,加剧水体面源污染与土壤侵蚀。其三为半自然生境维护:顺应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及其相关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组织,保护并维持半自然生境,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水平(图2)。

 

图2  不同农业生产模式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集约农业生产模式能够在土地和人力有限的情况下,保障足量的粮食产出,对于推行我国保障粮食安全的基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紧邻城区的边缘区农林用地,除粮食生产功能外,还对城乡社会起到了生态屏障、生物多样性维持、环境调节、户外游憩场所提供等复合功能,故应在规划管控中予以兼顾。
 
1.3  既有管控要点与边缘区生境保护的缺失
 
我国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既有措施多重大型斑块保护、轻网络系统整体维持,重被动划线控制、轻主动管理引导,使得本为有机整体的生境网络处于割裂管控状态。自197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对于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度日渐提升,并陆续颁布各类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森林法》(2019年修订)、《草原法》(2013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种子法》(2015年修订)、《水土保护法》(2010年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但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所针对的保护与管控对象主要集中于代表性较强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或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采取的管控措施更类似于“抢救式保护”,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等,虽注重保护地规模控制,但忽略生境网络构建与维持。因此,造成大量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关系密切的用地与空间(如迁徙/传播廊道、生态踏脚石)未受到应有保护,尤其是饱受城乡建设与农业集约生产蚕食破坏的边缘区生境,管控措施的保护效能低下。
 
为改善上述既有法律法规在用地保护孤立性与局限性上的问题,国务院于2019年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生境要素管理应与系统保护结合,科学利用应与高效保护结合。然而,其仍未对边缘区生境保护,尤其是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半自然生境保护予以足够重视。
 
1.4  网络整体保护趋势与边缘区生境保护困境
 
对生境单元进行系统性、网络化保护的管控措施已受到国内外学者和管理者的认可。如德国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应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重点管控以目标物种保护为导向所识别的栖息地与迁徙廊道,还需要通过针对自然和半自然生境的保护、修复与串联等措施,强化城区内的破碎生境与外围的重要大型生境间的联系,进而形成多功能生境网络,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对相关用地进行动态管理。此外,随着社会各界对自然系统支撑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认知加深,在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增长边界等划定工作中,更是将生物多样性及其赋存系统的保护与国土空间管理相结合,旨在实现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兼容互惠。例如:武汉城市圈生态安全格局划定中,提出以生物多样性、水环境、地质土壤和农业生产四大类要素保护为基准,界定城乡发展的禁建区与限建区;台州在构建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格局时,也充分考虑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文化遗产、游憩景观四大类安全格局预留与管控对其的影响。
 
目前,导致城市边缘区生境单元保护缺失或低效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四点。(1)既有保护措施的用地识别标准难匹配:《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区条例》等针对农林用地管控的既有措施,多采取针对用地本身的较大规模、较高连片性或典型性(如为特定物种提供生境)等识别标准;而边缘区生境单元多规模小、布局散,且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主要体现在支撑生态过程和强化大型生境间的联系上,并不能为濒危或珍稀物种提供适宜生境,故难以匹配既有措施的用地识别标准,实现有效管理。(2)用地半自然属性及布局特征增加管控难度:边缘区生境涉及的用地斑块普遍规模小、布局散、关联要素众多,在针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中难以进行有效标识并圈画保护(图3);且存在多部门管理,各部门管控措施存在单一要素保护导向且各自为政,并不能较好地维持生境复合功能产出。(3)支持性技术缺乏:受限于卫星遥感数据的精度,小块生境难以识别。(4)用地权属复杂:多方利益主体诉求未被充分考虑,保护阻力较大。由以上分析可知,用地斑块识别、高效管理维护、保护与利用结合是边缘区生境单元保护的重点,下文将结合欧盟高自然农田保护对此进行探讨。

 

图3  土地利用规划难以对小块次生林地进行有效标识

 

2  欧盟生物多样性维持及其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实践
 
2.1  欧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措施
 
欧盟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开始早且集约化水平较高,而农业集约化被认为是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原因。欧盟针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始于1979年颁布的《鸟类指令》,最初主要聚焦于野生鸟类物种保护。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署,标志着生态系统健康维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正式上升至国际战略视角。随后,欧盟加大对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力度,并先后颁布多项法规政策(表1),管控内容主要涉及区域性生境网络构建、重要生境保护与生境质量维持等。

 

表1  欧盟针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保护所制定的主要管控法规与措施


在欧盟针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践中,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管控措施占据较大比重。欧盟地区农业用地占比高达40%,因此面对粮食供给市场日益饱和、机械化农业弊端凸显,以及世界范围产业竞争加剧的大背景,欧盟及其成员国不得不从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多层面思考未来农业的发展趋势。其中,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以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思想可追溯至1990年代,随后被纳入环境保护和农业政策中。例如,1998年通过的《2000年议程》,强调农业生产环境改善与生态脆弱地区保护;2008年《共同农业政策》(CAP: 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改革,明确规定保护农业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与生境单元,并在2014—2020年度的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EAFRD: European Agricultural Fund for Rural Development)中,将“恢复、保护和加强与农业和林业有关的生态系统”列为优先资助项目,资助内容包括高自然价值农田与乡村景观保护、农药使用管理、水土环境质量改善等。
 
2.2  高自然价值农田的定义及其用地构成
 
不同农业生产模式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类型与程度存在差异(表2)。研究显示,施行低强度生产、保护高异质性的林地—农田嵌合景观,能够维持较高的生物多样性水平。高自然价值农田(HNVf: High Nature Value farming)保护作为欧盟最具代表性的涉农生物多样性维持措施之一,所针对的区域以低强度农业生产系统(low intensity farming systems)为主,且其中农业生产活动对于地区生物多样性水平维持具有支撑作用。保护区内农田的高自然价值主要体现在可保护多样的植物种类与群落,可适当扰动以维持植被群落演替,可保护生态要素并支撑自然过程,可为野生物种提供多元生境等。欧洲超过50%珍稀物种的生境都出现在高自然价值农田区域中。国内外研究普遍采纳埃尔林·安德森等根据用地类型与耕作强度对高自然价值农田进行的分类:(1)以半自然植被覆盖为主的农业用地(HNVf 1);(2)包含自然或半自然生态要素,主要采用低强度农业生产模式的用地(HNVf 2);(3)采用的生产强度较前两类用地更大,但能够支持稀有/濒危物种或重要本土物种生存的用地(HNVf 3)。

 

表2  用地中不同农业模式与生态系统质量水平的对应关系


高自然价值农田是贯穿欧洲的景观生态网络“自然2000”(Natura 2000)的重要组分,包括半自然草地、陡坡草地、灌木林地、永久性作物(果园、橄榄园等)、通过休耕实现生态恢复的旱地作物,以及位于山地区域且与牧场相关的高地草原、干草草甸、小块耕地等。此类用地充分适应当地气候与地理环境,具有化学物品输入、机械化水平、耕作/饲养规模、农副产品产量均较低,但依赖较高密度的劳动力维持等特征。与之相关联的措施包括土地共享/野生动物友好型农业(land sharing/wildlife-friendly farming)、土地闲置与撂荒(land sparing and wilderness)、生态型集约生产(ecological intensification)、有机耕作(organic farming)等。
 
2.3  小块高自然价值农田识别策略
 
虽然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整体规模约是既有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40%,但其用地斑块普遍规模小且布局散,界定与保护难度较大。为此,欧盟环境保护部门、各成员国以及相关研究方向的学者分别从欧盟整体与国家层面,就高自然价值农田的范围识别与质量评价进行了探索。
 
欧盟整体层面针对高自然价值农田识别的探索始于1990年代,主要基于土地利用类型、农业系统模式、物种多样性信息等内容,其中以安德森等提出的评价体系最具代表性。1994年,波弗伊在《农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Farming一书中,提出土地利用类型能够较好地反映耕作强度,可作为高自然价值农田识别的指标。2004年,安德森等提交给欧盟环境署的报告中,针对欧盟地区不同类型高自然价值农田可能的地理分布,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评价与识别体系(表3),并采用已有的鸟类物种(体现农田生境质量的指标性物种)统计数据进行验证:(1)土地覆盖分析法,即对科林土地覆盖分类(classes of CORINE Land Cover)进行分析,提取其中可用于半自然植被覆盖度评价的用地特征与指标,并以此进行用地识别,适用于HNVf 1HNVf 2;(2)农业系统分析法,即对农业统计数据网络(FADN: Farm Accountancy Data Network)进行分析,提取能够反映农业生产系统对维持或强化用地高自然价值发挥的潜在作用的指标,并以此进行用地识别,适用于HNVf 1HNVf 2;(3)物种信息分析法,即选择代表性物种,提取与其出现频率相关的指标并进行用地识别,如传统农业景观中的雀形目和灌木林鸟类。以上三类方法各有侧重,但一般不宜单独采用进行用地识别,而应互为补充,如物种信息分析法能够对前两类方法所识别的用地进行验证,并明确用地对生境保护与物种维持的重要性。由于高自然价值农田在机械化生产浪潮中得以保留,多与地理区位、地理条件(如地形地貌等)、区域文化等限制相关,因此帕拉基尼等对上述方法进行深化,增加了对环境梯度变化的考量。

 

表3  基于不同视角的高自然价值农田识别方法介绍


各成员国在欧盟的评价标准上,以提升适应性与落地性为目标,对指标进行细化,主要聚焦于用地斑块特征与使用情况、环境要素、物种分布等。朗巴等在针对葡萄牙西北部区域的研究中,分析景观要素特征(优势度、均匀度、斑块数量、形态指标、边缘密度等)、集约程度和作物多样性等,对与农业相关的高价值用地进行评价,并通过簇群识别明确用地边界;同时,评价过程通过与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农民协会、各类公益性组织等合作,引入了更多方法、工具与数据等。布伦比约等分析地形地貌特征、物种潜在出现频率、现状土地利用强度、罕见与濒危物种分布,对丹麦境内高自然价值农田进行评价与识别,从高至低分为13级,5级以上被政府划入保护区。马丁等通过对用地内的半自然生境覆盖率、放养密度、树篱/灌木丛覆盖率、河流水系密度和土壤多样性进行加权评价,对爱尔兰境内可能存在的高自然价值农田进行了识别并验证。
 
2.4  高自然价值农田的有效保护与管控
 
农业活动与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农业集约化生产、高自然价值农田(往往生产力较低)荒废,以及农场经营规模(如农业集约化生产、单一化作物种植等规模)改变。用地蚕食、荒废或过度耕种等都将可能对典型的半自然生境的生物多样性维持和其他功能的发挥造成影响,因此针对性管控措施需兼顾生境质量维持、用地保护与适当利用,通过用地管理、保护激励、参与促进等措施,协调用地保护与利用间的矛盾(表4),并强化落地管理。

 

表4  针对农业生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间主要冲突的协调策略


用地管理上,欧盟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高自然价值农田的保护要求纳入农业与环境策略的评审指标中,此举一方面可增加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提升用地的保护实效。其中,“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的低强度土地利用”“半自然生境高占比”等指标被纳入《共同农业政策》管控内容,作为农业环境计划(agri-environment schemes)的评价指标;《共同农业政策》2014年的修订版本中,又增加了维持作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牧草地和建立生态核心区(EFA: Ecological Focus Area)三项“绿化措施”,涉及多种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与维护。欧盟还要求各成员国在编制乡村发展计划(rural development programmes)时,将高自然价值农田评价指标纳入共同监督和评估框架(CMEF: Common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Framework),与欧洲农村发展评估网络(European Evaluation Network for Rural Development)结合,评价乡村发展计划实施对高自然价值农田的规模、质量和生物多样性水平的影响,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计划评审报告的必备部分。此外,高自然价值农田还被纳入欧洲生物多样性指标体系(SEBI: Streamlining Europe Biodiversity Indicators),成为界定与评价生态系统及其服务效能的关键性指标。
 
保护激励方面,欧盟主要通过大量的财政补贴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虽耗费巨大却效果不佳。维持高自然价值农田中必要的农业生产活动对于生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拉达等对比栖息地指令列表,发现其中有63种生境类型依赖或受益于农业活动;然而欧盟既有管控措施多重视用地本身的保护与留存,而忽略了生境质量维持以及与之相关的农业活动引导。例如:《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引导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直接支付的财政补贴,占比高达欧盟农业总花费的75%左右,2014年后更拿出其中的30%作为“绿化措施”的专项支撑;另一类为制定乡村发展策略,农业—环境计划是该部分政策的关注重点与资金的主要流向,其强调特定环境措施(包含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的实施推动,并为农户未进行农业生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贴,但其未细分用地中的生产模式是集约的还是低密度的,以及农业活动是否与生境维持关联,因此导致大量需要农业活动适当介入的高自然价值农田撂荒。高昂的农业财政补贴给欧盟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却似乎并未起到预期效果。例如,菲翰等对爱尔兰的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发现,物种最丰富和最贫乏的区域均出现在未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农场中,且未签订协议农场的平均物种丰富度高于签订协议的农场。此外,过于泛化的资助范围导致真正对维持高自然价值农田起到重要作用的农户因未得到应有补贴,转而实施农业集约生产或直接撂荒弃耕。
 
参与促进方面,强调用地复合功能的挖掘与兼容,即通过强化人类社会与自然资源的联系,挖掘各类生态系统服务间的相互促进关系,实施社区支持的资源保护策略,此类措施通常需要前期的沟通、培训与推广等。经济收益减少与机会成本增加是造成高自然价值农田遭受蚕食或破坏的主要原因,而从环境中获益是人们自愿维持可持续土地利用的最直接动力。高自然价值农田虽普遍生产力不高,但对生态、社会增值效益的挖掘,能够较好弥补其在规模化生产中经济收益上的不足,促进公众参与。例如:埃西卡普等通过分析金沙萨(Kinshasa)城市边缘区中影响农民及园丁采用环境友好型农林生产模式的社会文化要素,发现水果生产(73.9%)和荫凉庇护(86.4%)是促进公众接受环境友好型耕作的主要原因。但此类策略在欧盟相关部门的管理中涉及较少。
 
3  对我国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与边缘区空间管控的启示
 
农林用地在我国大部分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规模占比超过50%,是支撑边缘区小微生境和区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但边缘区内的农林用地因受地形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普遍斑块规模小且布局散,致使其难以受到既有措施的有效管控,被蚕食、破坏问题明显。欧盟面对建设用地扩张蔓延、农业集约生产劣势凸显和区域生物多样性大幅下降等发展困境,提出将具有生态系统服务潜能的高自然价值农田/农业系统保护作为主要应对策略之一,并历经近30年探索优化,对我国边缘区生境单元保护与空间管控具有借鉴意义。
 
3.1  规划管控强化对边缘区高自然价值用地的认知
 
以半自然作物/植被为主要构成的城市边缘区小规模农林用地能够支撑多类型生境单元、保护本土物种资源,并通过助力廊道与生态踏脚石系统建设,强化区域内各大型生态斑块间的联系,但我国的既有规划管控并未对其予以足够重视。例如,强调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态安全保障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更侧重于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大型斑块的保护;国土空间管控以及双评价体系中,仍将用地斑块规模大小、斑块本身服务潜能高低,以及对现代农业生产的适应程度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根据欧盟的生境保护实践来看,多种用地混合布局且维持低强度生产模式的高自然价值农田虽单体规模普遍不大、自身生态价值并不突出,却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维持具有重要作用,既有利于依托农田景观生存繁衍的授粉类动物以及其他特定物种的保护,又兼具景观风貌维持、多元农副产品供给、户外游憩等复合功能。因此,对于少有自然保护区或大型生境斑块存在,且公众对生境单元具有复合功能诉求的城市边缘区域,用地管控应强调低强度耕作农田、牧草地、次生林地、灌木林地等半自然小微生境及其立地条件的保护与价值认知,并将生境单元纳入区域整体空间管控与规划范畴。
 
3.2  结合网络整体构建与环境资源特征的用地识别与分区管控
 
具有高自然价值的农田、林地既能维持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以及物种多样性,还能保护承载自然生态过程(如物种传播或迁徙)的必要空间格局。因此,对于高自然价值用地的甄别与管控不应仅局限于边缘区本身,还应根据用地功能发挥的系统性和环境要素的特定性,提出相应的评价指标与管控要点,并作为既有标准的补充(图4)。
 
图4  边缘区小微生境和高价值用地保护与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的关系
 
针对边缘区小微生境以及对应高自然价值农田、林地的评价与识别,首先应从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和必要自然过程的景观生态网络构建着手。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用地管控可主要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以特定物种(稀有、濒危或具有代表性)保护为中心,即确定适应目标物种栖息繁衍的生境条件、影响因子及其权重,并以此对用地进行评价与保护;另一类是以生境网络整体保护为中心,即识别对生境网络空间维持具有重要意义的用地并进行系统保护。第一类方法较为常见且便于施行,但目标物种选择中容易出现主观性过强的情况,或未考虑生境间的联系,因此多见于自然保护区划定与管控,不适用于生境斑块较小且分散的边缘区;第二类方法从区域层面着手,强调构建景观生态网络以加强生境间的联系,从而保护本土物种及其赋存生境,同时维持自然生态过程以保障生境所必需的物质能量供给,适用于边缘区小微生境与用地保护。例如:为更好地发挥高自然价值农田对于生物多样性维持的作用,欧盟提出将高自然价值农田纳入“自然2000”网络进行整体管控。因此,边缘区小微生境及其对应高价值用地识别应基于区域景观整体框架,通过土地利用类型、农业耕作模式、物种分布特征等分析,确定在景观格局维持中发挥支撑作用的用地与空间,明确用地主导功能特征,并在各级廊道、斑块建设中予以分区管理(如保护、修复与改造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用地斑块特征和自然环境要素等分析,能够进一步界定边缘区小微生境及其对应高价值用地的范围,便于用地细化保护与分区管理。根据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实践可知,受城市或农业地景主导作用的区域,残存的小微生境多分布于:(1)自然限制条件较为明显(如土壤贫瘠、坡度陡峭)的农业或城市边缘区;(2)采用或依托于低强度耕作/放牧的区域,如拉金等研究发现,农田边缘或排水沟渠沿线的灌木林地、树篱等线性绿地是最为常见的生境单元,其总规模占研究区域生境面积的43%。因此,可将与地形地貌特征的契合度、与水文要素分布的接近程度、土地利用强度、生境异质性(如半自然生境比例)、斑块形态特征(如均匀度、斑块密度、内缘比)等,作为边缘区高价值用地与小微生境识别的评价指标,并通过实地调查数据予以验证。
 
3.3  边缘区小微生境与高价值用地管理将刚性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
 
边缘区小微生境对于城市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支撑作用,多依赖于土地开发与利用中对自然过程的遵循和适度的人工干预,管理与维护水平直接影响生境质量,因此不需完全停止高自然价值农田、林地中的农业生产活动,仅需控制其耕作强度。例如:赖特等通过研究提出,维持低强度生产的混合农业用地布局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优于农田闲置。因此,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林地,并引导其使用者或拥有者主动施行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维持的环境友好型农耕活动是关键。
 
由于城市边缘区用地权属复杂,功能诉求复合,且长期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保护边缘区小微生境不仅需要从物质空间层面对用地规模、布局等进行控制,还需要考虑生境背后作为支撑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环境,采取刚性用地控制与弹性利用引导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避免用地蚕食、功能异化、废耕弃耕等问题出现。刚性用地控制主要体现在对高自然价值农田、林地本身的保护与管理,旨在避免城乡建设、农业集约耕作对用地造成的蚕食,可采用“定结构、定规模、定位置、定功能”的方式进行管控。弹性利用引导主要是出于对边缘区用地动态性、多样性、复合性特征的考量,即通过利益赋予、政策鼓励等形式,引导社区居民认可低强度农业耕作活动的高自然价值并主动参与其中,如种植多样化的农作物、减少化学物品使用等。由于边缘区社会—生态系统的多元要素组成与复合结构特征,应考虑应对用地与功能快速变化的弹性措施,并采取区域协作的形式。
 
通过直接财政补贴使农户保护高自然价值农田、维持传统农业实践,在短期内虽成效显著,但社会—生态系统脱钩却限制其作用效果及时长,故应通过提升公众认知与主动参与度来实现生境的长效保护。为促进利益主体(社会公众、公共部门、民间社会团体等)更好地参与乡村发展计划的编制、决策与资源分配中,欧盟针对性地施行了联系农村经济与发展行动计划(LEADER:Liaison Entre Actions de Développement de l’Économie Rurale)以及社区主导的当地发展计划(CLLD: Community-led Local Development)。截至2018年,欧盟已成功吸引到61%的乡村群众参与乡村发展计划的决策过程。
 
3.4  边缘区小微生境和高价值用地保护措施落实法定规划管控
 
城市边缘区小微生境与对应的高自然价值农田和林地因涉及多部门管控,易沦为管理的“真空区”,应强化与其他既有法定规划管控的衔接,实现落地保护。在欧盟地区的高自然价值农田保护实践中,为强化管理有效性,管理部门将用地保护纳入多项农业与环境政策,并作为规划评审的必备条件。我国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体系中,边缘区小微生境及其对应的高价值用地保护主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内容相关,因此用地管控应强化与二者的衔接(图5)。(1)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其中,边缘区小微生境保护与总规层面的管控内容衔接,能够进一步明确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具有支撑作用的生态空间格局,进而细化农业生产空间划分和城市增长边界划定,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并奠定分区管理基础;详规层面衔接能够落地边缘区小微生境与对应高价值用地的“定结构、定规模、定位置、定功能”管理,提升城市增长边界的管控力与科学性,同时还可将维持小微生境的必要农耕活动作为对相关用地进行开发的前提条件,予以推行实施。(2)与绿地系统的衔接,主要体现在现有规划体系的完善与管控措施的细化上。首先,边缘区小微生境及其对应高价值用地管控能够强化城市规划区内绿色空间的管理,既能衔接外围景观生态网络,又能对建设区内部的绿地组织提出详细控制要求,强化管控范围相差巨大的市域与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内容间的联系,同时还可弥补边缘区绿地的保护与管理缺失;其次,在笼统的边缘区绿地分区中识别出对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具有重要意义的高价值用地和生境单元,进而更为精确地进行用地管理,提高管控能效。

 

图5  边缘区小微生境和高价值用地保护与既有管控衔接

 

4  结语
 
边缘区半自然小微生境识别与保护,能够弥补城市建设区内绿色空间的均质化、单一化、过度人工化等问题对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且对于边缘区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建设用地管控效能的提升具有关键意义。文章通过对欧盟高自然价值农田的识别与维护等内容综述,提出针对以农林用地为主要构成的边缘区半自然小微生境的管控要点:(1)强化管理部门对边缘区小微生境及其用地的价值认知;(2)通过分析地形地貌、水文要素、耕作模式、用地异质性等,对可能存在的小微生境及其用地进行识别,并将其纳入区域景观生态网络中进行整体管控;(3)重建社会文化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联系,通过小微生境适当利用,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实现用地有效保护;(4)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内容的衔接,增加管控落地性。
 
作者:汤西子,博士,西南交通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助理研究员。sissi-tang@swjtu.edu.cn

延伸阅读

韩国世宗特别市生态用地规划

城市生态与全球变化

如何应用“防患于未然原则”于社会—生态实践?

排版 | 徐嘟嘟


本文为本订阅号原创
欢迎在朋友圈转发,转载将自动受到“原创”保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