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庞雁冰寻衅滋事案,被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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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又立了一功!
“山西男子庞雁冰遭山东警方跨省抓捕”后续最新消息:当事人被终止侦查了。
4月28日,山东沂南县公安局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庞雁冰不够刑事处罚!
传说该案的民警被诫勉谈话,办案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这个处理只是听说,没见通报,因此无法确认。在这里说这个事,是为了警界能够以此引以为戒。
有律师在朋友圈发言:应该对这起抓人事件的决策者追究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我是好久没有写原创了。因为原创写得越多,封号的可能性越大。
不过今天,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庞雁冰寻衅滋事案。
因为这个案件,与所有自媒体人有关。替人发文打抱不平,是自媒体人经常干的事情。
但是发文打抱不平,被定刑事犯罪很罕见。当然,如果确实构成刑事犯罪,不能拿跨省抓捕说事。
该案,我于今年2月18日写过一文:
我的上文主题有2个:
1、舆论监督是时代的苛求;也是时代的进步!
2、从庞雁冰的三篇文章标题来看,我感觉还是欠妥的,但是是否够罪,是否值得跨省抓捕,另当回事。(我没看过他写的全文,只看过标题)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的蓝天彬律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的龚华律师,为庞雁冰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
蓝天彬律师认为:
庞雁冰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心态,出于关注社会的热心,发布相关文章,并在文章中配有现场视频和照片,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
沂南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对于庞雁冰出于善意的批评,政府部门应当予以包容,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动辄“因言获罪”。
二名律师先是成功为庞雁冰争取到取保候审回家,然后又坚持为他无罪辩护到底,最后终于争取撤销案件,不留案底。
庞雁冰案发,主要源于他8个月之前的3篇文章。
1、《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
2、《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
3、《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
我觉得该案有2点值得一提:
一是从庞雁冰依次发文时间判断,第一篇文章是2022年8月23日发表,阅读量7990;第二篇文章是8月25日发表,阅读量2471;第三篇文章是8月31日发表,阅读量1145。
不难看出,三篇文章的阅读量,是越来越小,文章的影响力是在逐渐递减。
二是3篇文章发表后,均被作者自己删除(删除时间我不知道),我想要么是庞某意识到文章内容不妥;要么是庞某意识到危险在逼近,总之文章的影响力已经可控。
在这样的情形下,山东临沂沂南警方却在文章发表6个月后,今年1月底跨省抓捕。
要知道今年春节是1月22日,庞雁冰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是1月30日。
跨省抓捕庞雁冰,大概率是1月30日即正月初八,或者在这个时间之前!说明山东临沂沂南警方对半年前发生的该”寻衅滋事案“,春节都不停歇,确实做到了高度重视!
这次执法,不仅跨省;而且也跨时。
据公众号《吐槽湃》报道:
先不说庞雁冰寻衅滋事罪法律上是否成立,该案在情理、逻辑上,也让人很难理解。
有人说“跨省抓捕”是啥时候发明的名词,故意吸引眼球,糊弄外行人,带节奏。
我认为:
在网络舆论场中出现“带节奏”的情形,若官方舆论及时跟进,就不会引发网络舆论的质疑。
庞雁冰寻衅滋事案今天被终止侦查,恰恰说明当时的舆论没有“带节奏”。
再说,即使舆论“带节奏”也并不是什么大事,然而执法“带节奏”就是大事了。
换句话说,舆论如果都没有节奏感,这种带节奏的执法,就会越来越多,最终会导致全社会的人都没有安全感,包括执法者本人。
数年前,浙江一名公安局局长被抓后,他对会见他的律师说,他最希望的事情是:他的案子有媒体介入报道;湖北一名公安局局长被抓后,他最希望的事情是:他的案子能够公开开庭。
而他们在位时,都称记者为无良媒体。
其中浙江这名公安局局长被抓后,当时当地律师一片欢腾。因为他在位时,擅长阻挠律师会见被告人。
说到庞雁冰案,其实中国老百姓的私权意识远远没有西方人强烈。
如果老百姓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舆论谴责,只要执政者及时纠错、补偿,大部分时候都能为化解社会矛盾、弥补党群关系赢得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一句话:
没有舆论监督,庞雁冰不可能取保候审;没有舆论监督,庞雁冰寻衅滋事案,不可能终止侦查。
客观的说,在中国有不少执法,不是为了法律,而只是为了表忠。
一切权力都是向权力来源负责。因此表忠是常态,不表忠是例外。
最后,为山东警方有错必究、正确应对舆情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