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购入资产如何进行进项抵扣?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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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帮助各类企业渡过难关助力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税务总局截至目前先后发布了十二期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其中对享受免税范围、免税如何适用、发票开具、如何纳税申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答,但对此期间购入资产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提及不多。而购入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及其会计处理正是许多会计朋友不太明白的地方。今天让我们根据下面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下。
情形1:购入的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
情形2:购入的资产既用于免税等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分析】需要根据购进的资产类型来判断下是否需要划分进项:
1、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不是第1条购入的资产类型,减免当期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捐赠免税和应税项目的,用于免税项目和捐赠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能够准确划分的,混用的资产需要按照比例去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参考以下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情形3:疫情期间,对一部分企业来说,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只用于免税项目的,但是此项减免并不是长期的政策,享受期限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也就意味着2021年1月1日开始需要正常纳税,那么疫情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怎么抵扣进项呢?
【分析】享受免税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属于只用于免税项目,那么后期政策到期不享受免税政策时,个人认为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情形4:疫情期间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货物等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分析】上述情形纳税人为疫情期间无偿捐赠,属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情形,所以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等免征增值税项目,账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分录:
1、享受免税优惠,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发生相关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3、购买固定资产全部用于疫情期间免税项目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认证抵扣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提醒1:购买的固定资产只用于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的,个人建议购买时不认证,记到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等后期享受免税政策结束不享受免税情形的,可以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科目,认证后按照一定比例抵扣进项。
提醒2:虽然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以外)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在账务处理还是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月正常计提折旧,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方式作出调整。
5、用于免税等不可抵扣项目,已经抵扣进项的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需要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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