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新旧准则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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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颁布财会[2017]22号文件(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对收入的确认、计量等规定进行了统一,用“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并通过“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
新收入准则同时还对执行日期做如下安排: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当使用新收入准则。
作为财务人员的你,对新收入准则是否已经有足够的了解了呢?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中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可变对价的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引入了“可变对价”的概念。
在学习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顾名思义,就是合同订立时,合同金额虽然确定,但是交易金额在未来存在变化,比如合同条款存在常见的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类似项目而可能改变交易金额。
因此,当合同中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况时(不仅限于列举情况),此合同交易价格存在可变对价。
当合同中的可变对价条款满足“极可能发生转回”和“属于重大转回”时,会计应谨慎确认可变对价部分的收入确认金额。
例如,虽然发生转回的金额重大,但不是“极可能”转回或者“基本确定”不会转回,此时该部分可变对价可以确认收入;或者“极可能”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可以就可变对价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在新旧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是有显著区别的。
1、旧收入准则
在2006年度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定义如下: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了现金折扣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涉及现金折扣条款的,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1】甲公司2020年5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环保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内天内支付货款给予5%,20天2%,30天内1%。
按旧收入准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0日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 100万: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2)假设乙公司5月15日支付货款,按合同享受5%现金折扣,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财务费用 -5万
2、新收入准则
相比旧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涉及更多的职业判断,会计处理复杂得多。而新收入准则将现金折扣条款归属于可变对价,影响收入金额计量。
从上文对于可变对价的阐述中,我们知道:可变对价是否极可能发生重大转回,将会影响收入的确认金额。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分别说明是否极可能发生重大转回在会计处理上的区别。
(1)现金折扣极可能发生
现金折扣极可能实际发生,表示可变对价极可能会发生重大转回,销售时不应确任为收入。
【案例2】承接案例1,甲公司预计乙公司10天内支付货款享受5%的折扣的概率为99%,20天支付货物享受2%折扣概率为95%,30天支付货款享受1%折扣概率90%。
甲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可变对价折扣率为5%即5万,甲公司会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乙公司时,可变对价5万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5万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9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万
(2)现金折扣极可能不会发生
现金折扣极可能不会发生,则表示可变对价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可在销售时将可变对价确认为收入。
【案例3】承接案例1,甲公司按照以往双方的交易经验,预计乙公司享受现金折扣的概率几乎为0。此时可变对价“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该可变对价可确认收入。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乙公司时,可按合同全额100万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如果乙公司30天内支付货款了,按合同规定享受1%现金折扣,此时属于可变对价发生,按新收入准则规定冲减发生当期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主营业务收入 -1万
现金折扣的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在旧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一致,无税会差异。
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不再计入财务费用,而是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由此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
例如,案例2中,会计上按95万确认收入,而所得税上应该按100万确认收入,同时确认5万的财务费用;案例2中,会计上最终确认的收入是99万,所得税应该按100万确认收入,并确认1万元的财务费用。这两者的差异,虽然对于损益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因此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您企业使用新收入准则,并且发生了现金折扣,一定要注意税会差异影响,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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