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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老板,这个锅我们会计不背!

Dufetax 亿企赢财税实训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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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刚才税务局来电话,说我们公司前不久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公司为此要承担税款与滞纳金。王会计,你的工作是怎么干的,这个季度的奖金取消!

王会计:老板,这个……


各位会计朋友,工作中您是否经历过同样尴尬的处境?是否有过同样的疑惑与不解?明明有货物交付,对方开具的发票也通过了金三系统比对认证,怎么就变成虚开发票了?

接下来,笔者就为大家披露虚开增值税发票中一个较为隐匿的手段——“票货分离”模式,当您看完了这篇文章后,您就明白了这个锅不应该由我们会计来背。


稽查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A省B市的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L省M市税务机关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其内容大意为M市税务机关依法打掉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该虚开发票团伙实际操控10家开票公司专门用于对外虚开,乙商贸公司则属于其中一个,经核查乙商贸公司没有任何货物购销业务。M市税务机关在调取乙商贸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时,发现B市甲公司取得了乙商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M市税务机关将上述违法线索转交给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

接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后,B市税务机关立即对甲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立案实施检查,经调查后了解相关情况如下:

由于工作需要,甲公司派业务员张某到M市采购一批生产物资,在当地物资批发市场张某遇到了自称卖方乙公司“业务员”的王某,王某向其出示了由乙公司盖章的销售授权书。经市场询价以后,张某发现乙公司“业务员”王某的报价低于市场平均报价,而且提供的样品质量符合标准,于是张某代表甲公司与王某所代表的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价税合计金额116万元,其中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运费由乙公司承担并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公司指定交货地点;甲公司将货物验收合格并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比对通过后才支付该笔货款。在确定货款支付方式时,乙公司“业务员”王某曾提出,若甲公司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乙公司可给予合同总价格1%的价格优惠,但由于甲公司内控要求大额款项不能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最终双方约定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由甲公司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乙公司。货物实际交付后,甲公司经认证比对发票后,按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额货款。对于上述内容,甲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销售合同、领用使用材料、支付凭证等充分证据材料。

这样一个矛盾的现象出现了,一方面上游税务机关明确认定乙公司为无货虚开企业,另一方面甲公司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那么,问题出在哪了呢?

随着乙公司“业务员”王某真实身份的浮现,疑团随之解开。

原来,“业务员”王某实为虚开团伙的外围人员,王某与甲公司谈妥合同之后,先从丙公司处购得合同约定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按票面金额以支付“票点”的方式从乙公司取得价税合计金额为1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货物与发票一同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再将扣除“票点”后的金额支付给王某。上述过程即是所谓的“票货分离”模式。


实务中“票货分离”模式的具体表现比较多,由于该原因导致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虽然结果体现在财务方面,即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的税额不得认证抵扣,但问题产生的根源却是企业采购环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因此,若是要求我们会计人员为此背锅,实属委屈。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上述风险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关注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签订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天眼查等软件,查询对方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关注对方企业是否存在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一人兼任等情形;对方企业是否存在成立时间短或停业多年后法人、投资方出现变更后突然经营且营业规模增速异常等情形;关注合同价格是否存在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况,切莫相信会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2.拒绝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拒绝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因为现金支付货款后一旦对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一方面本企业在资金流方面无法自证清白,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进货物的成本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建议保留一定比例质保金,期限在半年甚至一年左右。


3.留存相关信息

合同履约完毕后,归档保存本次交易购销双方业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甚至经办人员照片等信息。保存购销合同、对方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交货单据等原始资料,一旦存在虚开问题既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明确追责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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