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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粽子,大家都还在发“粽子”的“那些税事儿”!

Dufetax 亿企赢财税实训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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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端午节,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都免不了要从“做粽子、买粽子、发粽子、吃粽子、送粽子”等多个视角来思考与粽子有关的税务问题。今天笔者也与您聊聊“粽子税”,并祝您和家人端午安康!


一、将自产粽子发员工的税务问题

1.甲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职工100人,其中一线生产人员60人、车间管理人员10人、销售人员15人,企业高管人员15人。端午节前夕,甲企业给每名员工发放1盒自产的粽子礼盒作为节日福利,该粽子礼盒甲企业近期平均市场售价为113元/盒(含税),其成本为50元/盒。

(1)甲企业将粽子礼盒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若需要视同销售,甲企业能否直接采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3)上述业务如何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呢?

解析:

针对问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针对问题(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销售额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在本案例中,由于该粽子礼盒甲企业近期平均市场售价为113元/盒(含税),因此,应以其作为销售额的计税依据,而不能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

针对问题(3):

计提职工福利费时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6780

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0

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 1695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695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1300


实际发放粽子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将外购粽子发放员工的税务问题

例2.甲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端午节前夕,甲企业从某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粽子礼盒50盒,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00元、税额650元。甲企业购入的粽子礼盒全部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在职员工。那么,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员工取得粽子礼盒实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甲企业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实务中建议销售方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2.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外购的粽子礼盒发放给职工用于节日福利,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即5000元确定销售收入,并从而增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计税基数。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员工取得粽子礼盒实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将粽子发放离退休人员的税务问题

例3.甲企业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看望慰问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端午节前夕,甲企业外购了100份粽子礼盒,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11300元。甲企业将上述支出列支职工福利费项目。那么,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解析: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福利费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离退休人员从甲企业取得的实物粽子礼盒,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赠送或捐赠粽子的税务问题

4.甲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感谢当地一家医院对新冠疫情防控所做出的努力,端午节前夕,甲企业向该单位无偿赠送了200份粽子礼盒;为了给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甲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一家敬老院直接捐赠了100份粽子礼盒。甲企业所赠送或捐赠的粽子礼盒每份市场销售价格为113元(含税),针对上述两笔业务,甲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1.针对向医院的无偿赠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针对向医院的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00*113/(1+13%)*13%=2600元。


2.针对向目标脱贫地区敬老院直接捐赠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五、将粽子赠送给客户的税务问题

例5.甲企业是一家商贸企业。端午节前夕,甲企业外购50盒粽子礼盒,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00元、税额650元。上述粽子礼盒全部用于赠送客户,用以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那么,针对该笔业务,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向客户赠送的礼盒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解析:

1.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甲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650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2.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上述业务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项目核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扣除限额,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甲企业应按照粽子礼盒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六、关于促销业务中涉及的粽子问题

例6.端午节前夕,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将原价为56.5元(含税)的粽子与不同种类的热销商品捆绑销售,即企业在活动期间购买一台原价为2260元(含税)的空调即赠送原价为56.5元(含税)的粽子,消费者实际支付2260元。那么,对于商家赠送的粽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方面如何确认粽子的销售收入?对于消费者获赠的粽子,商家是否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解析:

1. 针对增值税的处理:

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属于随货赠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其行为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笔者认为,对于赠品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商家应以2000元的不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部分地区对赠送实物的价值按照视同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其做法混淆了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本质区别。

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商家可将随货赠送的粽子做为折扣,按照折扣销售方式开票。


2.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在本案例中,空调公允价值为2000元(不含税),粽子公允价值为50元(不含税),商家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0元。则粽子应分摊的销售收入=50/(2000+50)*2000=48.78元。因此,商家只需要按照2000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050元确认销售收入。


3.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商家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消费者粽子的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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