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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 财税 | 西藏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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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税学院


  转载按语

王帅锋:西藏新招商政策较之前税收优惠力度更大,主要集中三方面: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之前是70%)即可享受15%的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和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税额政策保持不变;新增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此外,还需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



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其中需要广大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 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 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 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 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

3. 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 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 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 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 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 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 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 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二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印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民族自治区法》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稽查补税案例频出,甚至触犯行政、刑事责任。依法征税是一把双刃剑,律所应摒弃传统税务管理观念和方式,一方面严格控制涉税法律风险,坚决杜绝假发票等问题;另一方面要提升财税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专业筹划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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