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 · 财税 | 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法院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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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香港保险圈
很多保险公司在推广时,几乎都会提到一点:“保险具有避税避债功能”。
观点简单、直接、记忆度高,符合营销的传播特性,但在复杂多变的实操中,这个简单的结论显得比较苍白。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真实的法院案例怎么说?
01
保险避债的依据
为什么会流传着“保险可以避债避税”的说法,来源是《保险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图片来源:保险法
很多人把条款解读为:保险可以避债,哪怕欠了钱也不用还。
实际上,这个条款最重要的关键词是“非法”,反过来解释,假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的理由及依据,并没有说不可执行保险金。不得非法干预,还可以合法干预。
保险所谓的避债避税,是建立在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并不是无限的责任。
02
法院真实案例怎么说
买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保单的现金价值能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空说无凭,我们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搜索“保单的现金价值”,找到判例《邓某、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71号】。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字比较多,为节约时间,就不贴完整版了(详情可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96462ebc42f45a795a1aca2017749f8)
简单来说,当事人买了两全险「国寿乐行宝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险「国寿附加乐行宝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在当事人欠债的时候,关于能不能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判断: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享受确定的物权所有权,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划扣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总结来说,在这个案例里,人身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03
理性看待保单的避债功能
理性看待保单的避债功能,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要看“什么情况下买的保险”、“什么类型的保险”、“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设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什么情况下买的保险
如果债务人在明知资不抵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买保险来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相应的保险合同。
投保要趁早,如果动机不纯,恶意买保险避债是不行的。
2.什么类型的保险/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
对于理财型保险,例如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的收益,各地法院基本达成共识,可以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能否解除保险合同,存在争议。
对于寿险保单,各个地方对于能否强制执行寿险的现金价值,有不同意见。例如,在浙江省,寿险保单也会被强制执行。
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境外的保单由于处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存在相对执行困难,某种意义上起到了资产隔离保护的作用。
3.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保单里有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的债务不影响受益人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于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前提是投保时就必须指定身故受益人。比如老王给儿子买了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老王,受益人是儿子,爸爸的债主不能要求孩子领取保险金偿还老王的债务,但可以要求老王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债务。
保单能否起到真正的资产隔离保护的作用,需要周全的规划设计和全盘思考,「保险避债」的结论过于简单粗暴。
务必找到专业的保险顾问,才能实现保险真正的价值,买到合适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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