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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肠劝架,却成为黑社会领导|阜阳葛林林案辩护词连载 · 5

阜阳葛林林案洗冤录 葛林林案日记
2024-12-31

写在前面


因遭省里有人的褚安江“花两千万买你二十年”陷害,我的丈夫葛林林被“拼凑”进了一个参与者都不完全认识的“黑社会组织”,甚至被定位为黑社会领导者。
因为热心肠,就被认定黑社会领导。我不懂,难道在阜阳“各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才能安神立命?
本公众号为我丈夫葛林林喊冤所设,近期将连载徐昕教授撰写的葛林林案二审辩护词。

第二部分 
个罪均不能成立

罪责自负,是一项刑法原则,也是常识、常理、常情。一审判决连最基本的道理都没有坚守,为了能让葛林林承担其他人的罪责,硬生生给葛林林扣上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帽子,并硬生生将他人行为拼凑到葛林林名下。但指控葛林林的所有个罪,均可作无罪辩护。
起诉书指控、一审法院认定葛林林的违法犯罪,可分为三类:
1、组织意志以内的所谓犯罪:
(1)绝大多数案件,葛林林根本没有参与,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也未认定葛林林参与,包括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共8起。
(2)事后葛林林参与调解,有3起寻衅滋事,显然不构成犯罪。
(3)一审认定葛林林事发时参与的案件,仅寻衅滋事2起(樱桃酒吧事件、万霖花苑事件),敲诈勒索褚安江,均不构成犯罪。
2、组织意志以内的违法行为,8起与葛林林毫无关系,3起相关的,葛林林没有任何过错。
3、组织意志以外的涉及葛林林的犯罪事实2起,汇鑫小区北门寻衅滋事、偷越国境罪,均不成立。




(2)事发后葛林林参与调解的案件


【寻衅滋事】

(1)2014年4月3日22时许,蒋先锋与张洋洋、朱富强斗殴一事,有报警记录
 
张洋洋一方对于事态严重化具有一定责任,也不能因为葛林林事后调解就将蒋先锋的个人行为作为组织意志内的犯罪事实要求葛林林承担刑事责任。首先,事发当时与张洋洋一起的有朱富强、陈哲、李志新、庄道成、杨俊鹏、张奇等7人;和蒋先锋一起的有贾威威、刘可、朱敬毅等4人。本案起因是张洋洋挑衅,对蒋先锋说“你可认识我,你瞪着我看”,遂引发冲突。但随即张洋洋连同其身边的6人一同站起准备打蒋先锋。(陈哲笔录,卷33 P18;庄道成笔录,卷33 P39;李志新笔录,卷33 P53)当时双方力量对比,蒋先锋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蒋先锋临时起意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张洋洋跑到车后备箱拿了随身携带的三把砍刀。
 
作为普通老百姓谁会随身带砍刀?而张洋洋一带竟然就三把!从该行为可知,张洋洋绝非善类,蒋先锋在事发起因上确实存在过错,但张洋洋一方对于事态严重化更是具有责任,同样具有严重过错,一审判决认定朱富强等人没有过错,认定他们是正当防卫,可谓荒唐。如执意要破坏早已恢复的社会关系,强行追究蒋先锋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也应一并追究张洋洋、李志新、朱富强持砍刀斗殴以及事后敲诈勒索蒋先锋的刑事责任,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不能因为另一方打输了就只认定打赢了的一方的责任。
 
本起斗殴事件纯属偶然,没有预谋,没有策划,事发当时陈春柱、葛林林等所谓组织成员根本不知情,更没有除蒋先锋外的任一组织成员参与,蒋先锋此举也未对所谓的组织带来任何利益,葛林林事后参与调解是系因葛是蒋先锋的朋友,并恰好认识张洋洋的义父贾文军,蒋先锋及家人便请托葛林林帮忙联系调解,最终赔偿朱富强的23万元也都是由蒋先锋个人负担。葛林林先借给蒋先锋10万,后蒋先锋陆续还清。这完全无法体现组织意志。特别是一审判决认定陈春柱、葛林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于2013年8月1日,而本案发生于2014年4月,即组织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组织成员就被人挑衅、被多人持砍刀砍。事后葛林林出面帮忙调解的情况下还被朱富强敲诈勒索50万,葛林林帮忙还价到45万朱富强仍不同意,葛林林被迫找了很多人帮忙说情。而“黑老大”陈春柱却自始至终没有出面,没有为组织成员出头,更没有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对狮子大开口迟迟不同意和解的朱富强予以报复。要么是这个所谓的“黑社会”过于窝囊,要么是根本不存在“黑社会”,要么是蒋先锋根本不是组织成员,要么是本案根本不属于组织意志内的犯罪。
 
本案中蒋先锋除涉及此事外,再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若说蒋先锋是组织成员,为何没有参与其他事情?如果说蒋先锋此举属于组织意志内行为,为什么组织没有策划?没有为蒋先锋负担赔偿费?
 
(2)2014年12月11日11时许,吴宝龙与马彩勤发生冲突,有报警记录。

本案并非所谓组织者、领导者组织、策划、指挥实施,不是基于组织意志实施,也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吴宝龙因被马彩勤关车门夹到腿与之产生纠纷,二人对骂中吴宝龙打了马彩勤一拳后马上逃走,生怕被人知道是谁打的,半个月后派出所才根据车查到吴宝龙。可见,此处根本不存在为所谓组织争夺势力范围、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一说。该案系偶发,吴宝龙当天和葛林林的小舅子一起帮葛林林给车评估,回程路上突发此事,事后找葛林林帮忙调解,也是情理之中,因为吴宝龙是给自己帮忙才出的事。
 
(3)2018年3月8日凌晨1时许,华尔街KTV事件
 
张圮桥对李彭女朋友出言不逊,二人发生矛盾,陈聪、周晓杰、李彭遂对张圮桥进行殴打,张书强在劝阻过程中被打致轻伤一级,向张书强赔偿45万。
 
本案也起因于偶发事件,与所谓的组织没有任何关联,而且张圮桥有过错,是引起本案发生的起因,不能认为李彭一方构成寻衅滋事;张书强陈述“谁也没想过发生冲突”,其自愿调解,并且最终是张伟、李幸幸调解的,葛林林也未参与。

 
(3)一审认定葛林林事发时参与的案件


【寻衅滋事】
 
(1)2016年10月18日晚,樱桃酒吧事件。
 
因葛林林与褚安江之前有过嫌隙(即褚安江此前辱骂过葛林林的父亲葛新田),当日两人在樱桃酒吧偶遇后,双方发生了冲突。
 
本案有4名被告人参与,庭审中各被告人均未指证葛林林组织并授意其他被告人殴打现场人员或打砸樱桃酒吧,各被告人也未见到葛林林殴打褚安江。当晚葛林林与褚安江发生争吵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因为褚安江之前辱骂葛林林父亲,是褚安江有错在先,葛林林不是随意辱骂他人。
 
目前只有褚安江说陈春柱、葛林林打了他几巴掌。证人丁杰、李文章等人的证言表明,只是听说葛林林打了褚安江,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吕向阳等人在案发时与褚安江同在樱桃酒吧二楼娱乐,不排除其与褚安江相熟作出有利于褚安江的证言。因此,指控葛林林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明显证据不足。辩护人二审提交的褚安江录音证据证明,褚安江明确表示当晚葛林林上到二楼后,看到褚安江和多名警察喝酒,只是与其发生口角,并未动手,褚安江甚至放言,“他一看有公安局的人在场,他就没给我撂倒,他当时给我撂倒,他早就出事了,然后他没给我撂倒,骂了我一顿,然后给我治个难看,就这样走了。”这足以证明褚安江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系伪证。且案发时间是晚上,众人在樱桃酒吧未曾随意打砸,未骚扰其他群众,不构成寻衅滋事。
 
根据案卷材料,当日案发地点樱桃酒吧内,事发地封闭并不会对公共场所造成大范围影响,且当日酒吧正常营业,冲突持续时间短。曹松山笔录:唐洁让我把葛林林劝回家,我就赶紧跟一起搂住葛林林的脖子……然后葛林林司机就开车把葛林林带回家了(卷27 P38);刘辉笔录:在樱桃酒吧二楼这样持续了有五分钟左右时间……在门口又有五分钟左右(卷27 P29)。
 
辩护人从葛林林家属处获取一份2018年8月29日褚安江的录音资料中,褚安江对当日发生在樱桃酒吧的事件描述得非常清晰和完整,这份录音描述的事件过程与案发当日在场的两位公安人员马高原、钮士芳的证言基本吻合。事件的真实情况是双方仅仅发生了时间不长的争吵,因为有公安人员在场,没有升级。而涉及此事件的在案证人证言均存在一个规律:后一次的证人笔录必定严重于前一次的笔录,最终,一次寻常的争吵变成了辱骂、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排除侦查人员与褚安江暗通曲款,将小事“做”大的合理怀疑。

视频:安徽阜阳法院判决认定男子带100多人到酒吧打架,酒吧:我都没100平米


(2)2017年4月6日23时许,万霖花苑事件,有报警记录
 
本案有13名被告人参与,由陈春柱遭张春雨开车刮碰而起,双方都在现场召集了朋友,处于对峙、互打状态,而非指控的陈春柱等人对张春雨夫妇实施殴打。庭审中没有任何被告人指证受到葛林林召唤或授意,对葛林林何时出现在现场也模糊不清,足以证明葛林林在现场并未起到任何指挥作用。
 
后双方停止打斗是因为警察赶到现场,并非因葛林林出面制止。牵强地将葛林林认定为现场组织领导者,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显然是无中生有。而且,即便认定葛林林有制止打架,恰恰是他不构成犯罪的表现,也是他不是习惯好勇斗狠、寻衅滋事的“黑社会”份子,而不是相反。
 
本案明显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形。当时,陈春柱只是朝着张春雨的车吐了一口痰,是否吐到车上无从查知,即使吐上,对于张春雨的人身、财产也不会产生任何损失。但张春雨经营台球厅,属于混社会的人,看到陈春柱向其吐痰后,便主动下车与陈春柱发生厮打,进而引发后来的事情。所以,是张春雨下车,并主动与陈春柱互殴的行为,造成矛盾激化。根据司法解释,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
 
陈春柱称,张春雨喝酒了,当时也去医院抽血了,后来我找他调解的时候他要求把酒驾的事情撤销掉才行(卷6 P17);张勤笔录,后来张春雨还被带到医院去做酒精检验(卷9 P3);张玉东笔录,我跟着交警队的人,陈聪和张春雨去了医院抽血检查(卷10 P10);沈涛笔录,陈春柱不愿意上警车,就跟警车吵着说,是我们报的警,他开车要撞我,还酒驾(卷21 P18);赵玉清笔录,之后派出所和交警带着张春雨到阜阳市中医院进行酒精检测。以上证据显示,当日张春雨喝酒,快速从陈春柱身边驾车驶过,陈春柱向其车吐了一口痰,张春雨将车停下,主动从车中出来和陈春柱发生厮打。而且当时不仅是陈春柱有叫人助阵的行为,张春雨同样叫了人。许冬亮笔录,张春雨叫赵玉清、春晨、韩礼雷、大伟还有我(卷18 P11),春晨来的时候带了三、四个人(卷18 P29),杜帅和张春雨关系好也进来了(卷18 P30),后来张春雨要求陈春柱不能告发他酒驾并且要求赔偿60万才同意和解。
 
但一审判决关于张春雨行为过错部分的证据没有摘录只字,并堂而皇之的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春雨存在过错,故陈春柱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本案事后,陈春柱通过陈影调解此事,并非葛林林从中调解。此案与葛林林无关。
 
综上,该案从起因、发生过程以及最终调解支付的款项,都是陈春柱个人行为,不能视为是组织意志内犯罪。同时,本案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虽然本次事件中张春雨受轻伤,但已获得60万元的巨额赔偿,这种轻微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将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重复评价,悖离了“一事不再理”的程序正义原则。如果本次事件是陈春柱获赔巨款,办案机关是不是要把陈春柱办成敲诈勒索犯罪?


辩护人 徐昕




阜阳葛林林案文章合集
安徽阜阳司法现形记|葛林林冤案
阜阳葛林林案喊冤纪实

徐昕教授辩护词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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