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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新颖性,你懂吗?

2016-06-27 Kaki 研之成理

专利需要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才能被授权,而“新颖性”、“创造性”是专利审查员或者专利代理人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如果不懂这几个词的含义,那么和他们沟通自然是云里雾里。同时,理解专利的三性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针对新构思的自评方法。今天首先来介绍一下新颖性。

▽  新颖性是啥?▽

专利法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 那么现有技术又是啥?▽

现有技术包括了任何公开形式的资料或者实物,包括文献、专利、图书、产品说明书、录音、视频、实际的产品等等,只要处于公众想接触这些资料或者实物就能接触的状态,不论公众有没有意识到或知晓这些资料或者实物的存在,都属于现有技术。比如一个图书馆,有一本绝版图书,即使放在那一直没被人拿起来看过,那也是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相对面是秘密,秘密是指少数人知道的,仅仅在那个圈子才知晓的,比如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还未公开的产品设计、技术秘密等等。所以,现有技术是除去秘密的那部分。

和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不同,用于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世界的,要求绝对新颖。不论在何地公开,即使你压根看不懂那个国家的文字,也会使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只要有人找出来并且翻译,就可以作为推翻专利权的证据。

▽ 缩小的现有技术 ▽

身处这个信息爆炸时代,我们大概能感觉到现有技术的范围很宽,但是幸运的是,检索现有技术的专利审查员通常只会懂一两个国家的语言,而且现在已经申请的专利数量、出版物、网络信息实在是非常庞大,专利审查员要审的案子很多,所以检索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星期,否则会影响业绩和收入。总之,新颖性的判断主要是依赖于专利审查员的检索能力,还有检索软件的是否方便、数据库的完整。现在专利审查员一般只检索文献和专利数据库,其他资料很难检索。

▽ 抵触申请是个难题 ▽

专利法22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句话说的是下列情形,比如A向中国专利局在2016年1月3日递交了申请文件且在2016年6月20日公开,B向中国专利局在2016年3月18日递交了申请文件,A和B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那么专利权授予给谁呢?且两个方案都没有公开(专利局的人是有保密义务的,递交专利局不代表公开,真正的公开在于专利申请出版)。此时,A叫作B的抵触申请,A使得B没有了新颖性。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况是无法预知的,因为即使B自己先检索一遍文献或者专利数据库也检索不到A的技术方案。

▽ 低概率的同日申请 ▽

好奇的小伙伴会想到如果A和B同一天递交,他们的命运如何?那就只能让他们自己协商,要么A和B作为共同申请人,要么A放弃,B补偿A或者反过来,协商不成的后果很严重,就是两件专利申请则都不能被授权。

▽ 新颖性的判断 ▽

新颖性的判断是指申请日之前有没有包含同样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在专利中,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如果现有技术只是公开了其中一个特征,那么并不属于新颖性丧失,只有当现有技术公开了你技术方案的所有特征才能评价没有新颖性。有一些例外,比如看上去不相同,但实质相同,比如一个专利保护一种门把手,其中一个特征是门把手的材质是金属,现有技术是门把手和专利的特征一模一样,材质是不锈钢,不锈钢会被认为是金属的一种,所以没有新颖性。还有一些惯用手段的替换,惯用手段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非常熟悉的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也是没有新颖性。

▽ 新颖性的宽限期 ▽

有些公开不会使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如果有下列情形在公开后的六个月内赶紧申请专利吧,这就是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不是任何展会、会议都符合条件,记得先网上查一下满不满足上述条件。不论是哪种情形,要求宽限期需要证明,这个是必须的,特别是泄密的证明还是困难的。所以仅适合时间很紧急的时候才采用,最好还是在公开前提前申请掉。

 

第二条特别适合在科研工作者,绝对是个补救措施。具体操作如下: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总之,早一天申请专利,就可以增加被授权的可能性。如果两个人做了同样的工作,一个人有专利权,另一个人没专利权,没专利权的人是不是有些悲催呢?我常常觉得专利申请和智商无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某个细分领域的发明人,关键是你有没有意识到去申请专利,也许你的想法日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利益。



专栏作者介绍:

Kaki,毕业于浙江大学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曾在某咨询公司任专利研究员,擅长各种类型的专利检索分析;现在杭州企业任专利工程师,负责知识产权整体事务。




研之成理征稿要求:

 经多位朋友的热心提醒,我们对研之成理征稿进行详细说明,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主要内容包括:

1. 对某一篇或者几篇文献的解读,主要突出自己的理解,可以参考简单背后的不简单——浅谈郑南峰老师等人的Science, 一篇关于纳米晶生长的力作;

2. 对某位大牛课题组的研究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总结,可以参考催化大师-K. P. de jong;

3. 对某个研究领域进行评述,或者对该领域内有哪些著名课题组进行总结整理,可以参考“以一当十”之神奇的单原子催化, 群雄逐鹿之电催化析氧(一)

4. 对某个仪器表征手段进行分享总结,突出自己对于该仪器的理解,从原理到应用跟大家分享整个表征手段,让大家真正了解这个表征手段,可以参考XRD系列和TEM系列:XRD从原始数据到图,TEM中如何正确制样和选择载网等

5. 对某类基础知识进行分享,比如多相催化的基本过程,要结合实际科研突出自身理解;

6. 针对某款软件进行系统分享,从入门到精通,紧密结合科研实际需求,可以参考Origin系列: 作图技巧无限,数据分析有道——数据拟合等;

7. 分享自己的科研心得,可以参考:我所理解的实验室生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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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公众号里面宣传课题组的研究工作,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课题组的发展情况,可以参考南京理工大学曾海波老师课题组:当量子点显示与照明遇上钙钛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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