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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北大规范软件资产建账审批,校级制度与线上管理系统同步推出

网信办 未名赛博空间
2024-09-16

【编者按】

随着信息化技术及应用的不断全面发展,软件资产逐渐成为高校在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具有无形的特点,经常发生变更和升级,且需要长期日常运维,按照硬件资产一次性购置建账的方式来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除了从外部采购,还有大量软件由学校相关单位自主开发。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系统也属于国有资产,迫切需要进行规范管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9年以来,网信办加强与设备部、财务部、国资办、基金会、计算中心等部门协同,理顺网信资源全流程管理思路,研究软件购置及管理工作调整及优化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学校研究决定,明确网信办为软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依据新增职能,网信办积极筹划,稳步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4月1日,《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相应的业务管理审批流程同步上线,实现了大型软件购置审批“无纸化”和“一次也不跑”;2020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相应的业务管理审批流程同步上线试运行(访问方式:登录“校内门户”->进入“信息服务”->搜索“网信资源管理”->进入“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


本次《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国有软件资产建账管理,与《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一道,形成管理闭环,保障软件资产管理有章可循,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降低相应管理风险。


下一步,网信办将立足本位,进一步完善网信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助力学校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实现全校网络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应用。


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168号)以及《北京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学校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障管理有章可循,有效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部分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三条 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的软件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软件资产,学校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自主开发形成的软件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软件资产,是通过学校规范流程建账管理,能以货币计量的软件类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软件资产建账管理以“统一归口、分级管理”为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具体归口管理;按照软件级别实行“学校-院(系、所、中心)”的分级管理模式。


第二章  建 账

第五条 学校软件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主开发、调拨、捐赠等),均应通过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 软件资产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增加并发用户的软件,依据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资产价值;

(三)购置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中随机赠送的相关软件,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入账;

(四)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


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产品或成果,根据建设经费投入等开发成本并参考市场行情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七条 学校对软件资产进行分级建账管理,分级依据为单位价值计量。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软件为校级软件,由网信办负责建账管理。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的软件为低值软件,由院(系、所、中心)负责建账管理。


第八条 软件资产建账时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该软件的使用、效益和安全负责。


第九条 校级软件建账程序为:软件验收后,责任人在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录入建档信息,并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责任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对软件信息进行确认;网信办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低值软件建账程序为:软件验收后,责任人在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录入建档信息,并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责任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对软件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软件建账审核通过后,责任人可通过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打印报销凭证,凭报销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至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软件资产应当于取得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则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软件资产。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软件资产主管负责人,配备软件资产管理员,负责落实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软件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先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院(系、所、中心、部)内的软件资产变更责任人,须在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由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负责变更。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软件资产变更责任单位,须由原责任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在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新责任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在系统确认后,由网信办负责变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并向网信办报告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软件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共享为先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共享的,应严格遵守“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 校级软件资产处置程序为:责任人通过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提出申请,责任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审核确认,责任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形成《软件资产处置审批单》,提交网信办审核;学校按照《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软件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低值软件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由软件资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类软件资产的处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变更、撤销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强软件资产监管,做好软件资产的建账、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和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医学部及其他校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6日第100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

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软件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事成本,依据《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302号),学校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校范围内试运行“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试运行期间,各类软件原有建账管理方式不变;2021年1月1日起,“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各类软件用户须到该系统进行软件资产建账、增值等操作,获取报销凭证。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软件需建软件资产台账。其中,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的软件,由各单位自行进行建账管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的软件,各单位在系统登记后,由网信办负责建账管理。


二、建账操作流程

1. 上述范围的软件资产须在北京大学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校内门户”→“信息服务”→“网信资源管理”→“资源管理”→“软件资产建账管理”)中进行建账管理。


2. 用户在系统录入软件信息后,所在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须对软件信息进行确认(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员默认设置为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如需调整请联系网信办)。


3. 外购或委托外单位开发的软件建账(或软件增值)审核通过后,责任人可通过软件资产建账管理系统打印报销凭证,凭报销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至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取得“报销凭证”后,在财务部综合信息门户(http://cwfw.pku.edu.cn)中通过“资产业务”入口进行报销。


三、注意事项

1. 所填写的各项基本信息,如发票日期、发票金额、发票号必须和原始发票一致,如有误将无法报销。


2. “报销凭证”是与发票进行核对的关键材料,报销时必须打印携带。


3. 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建账获取了报销凭证,但在2021年1月1日前未完成报销的软件资产,须在软件资产建账系统重新建账获取报销凭证;已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建账并完成报销的软件资产,无须重复建账。


欢迎试用本系统。登录系统后可以查看《用户手册》了解具体使用方法。系统试运行过程中,欢迎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批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服务好学校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业务咨询:62754690/62753270

技术支持:18819804117

联系邮箱:gwxb@pku.edu.cn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财务部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软件资产处置审批单》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QGtOq4XMTzqV46d-3jN3bA 

提取码: 92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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