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湖北严查4类30项房地产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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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房源、一房多卖……这些房地产市场乱象行为,将被重点整治!7月23日,湖北省住建、物价、工商、税务、银监、公安、司法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今年7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8.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9.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据悉,全省房管部门将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各地住建、公安、司法、税务、工商、物价、银监、保监部门也将联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房产交易犯罪、逃税漏税、不明码标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展开整治工作。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27日至12月31日,全省各市、州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8月1日起,各地将对所辖县(市)在售楼盘、门店进行抽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记者:张均
通讯员:王菲 刘姝
编辑:刘卫
来源: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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