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荐读|王丽娟:汉语韵律形态的事实、理论及探索空间
好文荐读(第28期)汉语韵律形态的事实、理论及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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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北京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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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王丽娟.汉语韵律形态的事实、理论及探索空间[J].语言教学与研究,2023(04):91-102.
摘要:本文在回顾“形态”的界定和冯胜利(2007)“韵律形态”理论提出的基础上,讨论双音节标准韵律词在汉语的动词名物化、名词抽象化、名词可数性、名词集合性等方面的形态功能,揭示韵律形态在解决汉语形态句法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从超音段视角重识人类语言形态类型在普通语言学中的理论意义,最后提出韵律形态研究在现象和理论两个层面有待探索的课题。
关键词:形态;韵律;韵律形态;音节—语素对应律;音节型音步;双音节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汉语特征的多元语法理论探索(多卷本)”(20&ZD297)的资助感谢《语言教学与研究》授权推广,全文下载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一.韵律形态的界定与提出
韵律形态的根本是“形态”,所以我们先介绍形态(学)的定义和发展,再来谈韵律形态的界定及其理论。
1.1 形态(学)的界定
语言学上对“形态(学)”(Morphology)这一术语较早的使用,可参德国语言学家施莱歇尔(August Schleicher)的代表作A Compendium ofthe Comp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European, Sanskrit, Greek and Latin Languages。Schleicher(1877/2014:1)开篇绪论阐释什么是“语法”(grammar)便提到了“Morphology”,指出:“Grammar therefore treats of the knowledge of sounds, or Phonology; of forms, or Morphology; of functions, or the science of meaning and relation, and syntax.”也就是说,语法除了包括研究有关声音知识的音系学和有关功能、意义及关系的句法学之外,还包括研究形式问题的形态学。该书第二卷专论形态学,提到了morphological feature(形态特征)、morphological regularity(形态规律)、morpho-logical construction(形态结构)、morphological formula(形态公式)等基本概念。
20世纪之后,随着研究对象从印欧系语言逐步扩展到其他人类语言,学者们对“形式”的内涵和外在表现、以及不同形式变化与不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做了诸多具体研究。在汉藏语系的形态研究中,俞敏(1954b)指出,形态变化就是“一个词的声音起了变化,并且用这一变化表示些个次要的意思”(笔者按:“次要的意思”即语法意义)。这里揭示了形态研究的两个重点:1)词形变化的本质是声音的变化;2)只有引起语法意义改变的声音变化才是形态(否则就是音系音变或者构词音变)。这两点尤其是第一点,对于我们如何认识不同语言的形态手段差异至关重要。
依据词的内部组构方式,传统的形态学研究分两个层面:一是纯词法层面的构词学(word- formation),如派生构词(derivation)、复合构词(compounding)等;二是因句法层面词间一致关系而促生的屈折形态学(inflectional morphology)。汉语语言学中与Morphology一词相关的术语有形态(学)、构词(学/法)、词法(学)等,多数学者区分“构词”和“(狭义)形态”(大致对应屈折)。本文沿用这一区分,“构词”指语素组合构成新词的结构规则,“形态”指涉及语法范畴或句法关系的词形变化。
1.2 韵律形态的界定
韵律形态的英文是morphological prosody,它与韵律构词(prosodic morphology)不同。韵律构词指韵律规则如何影响加缀、复合、重叠等词法现象及其理论。其音系学基础肇始于Liberman(1975)的节律音系(Metrical Phonology)理论,尤其是Liberman &Prince(1977)的相对凸显原则(Relative Prominence Principle)。当时的形态学研究面临一种困境,即传统的CV音段连续性构词理论无法解释诸如菲律宾Agta语、澳洲Yidiny语中的不完全重叠及阿拉伯语等闪含系语言的非连续构词(nonconcatinative morphology),McCarthy(1979)便将自主音段音系学的原则应用到形态学研究中,发现了韵律在模板构词(templatic morphology)和界取构词(circumscriptional morphology)中的作用。譬如,英语形容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有两种手段,有的是添加屈折后缀-er或-est,有的是前加副词 more或the most。究竟采用哪种手段,取决于形容词原形的韵律属性:单音重音节或双音扬抑式音步的形容词,可以添加屈折后缀,如 small→smaller/the smallest、yellow→yellower/the yellowest;而双音抑扬式音步或三音节(及以上)的形容词,只能选择前加副词,如upset→more upset/the most upset、beautiful→more beautiful/the most beautiful,不能加缀构成*upster、*beautifulest。可见,韵律属性决定英语形容词可否加缀表达级范畴,即韵律制约词法。
与韵律构词学提出的韵律“参与”或“制约”构词截然不同,韵律形态学研究发现,韵律单位可以充当特定语法范畴的形式标记,因此韵律形态是有关韵律实现形态功能的现象及理论。韵律形态现象在20世纪中叶的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已有提及,陆宗达、俞敏(1954:30-31)、俞敏(1954a,1954b,1984:7)都指出,除了变音或增减音段之外,重音和声调变化、重叠也是汉语的形态。如“奶奶”“姥姥”“姐姐”这类亲属称谓词,背称时重音在首音节,面称时重音要转移到尾音节上,而且伴随着音高上升和音长拖长,重音起到了区分名词普通格和呼格的作用。但明确建立韵律与形态之间的语言学关系、从语言韵律结构演变角度揭示其历史来源的理论研究是在20世纪末韵律语法学理论提出之后。
基于对汉语韵律制约词法、句法的研究,Feng(1995)、冯胜利(1996,1998)指出,韵律在标记汉语词的语法属性上发挥着形式标记作用。冯胜利(2007)则正式提出韵律和音段一样具有语言形态的功能,并将汉语的这种形态称为韵律形态(或超音段形态),以别于印欧语中词的屈折变化的音段形态。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汉语缺乏形态。事实上,汉语缺乏的只是屈折语的那种形态语素,即音段形态,如英语表第三人称单数的-s、动词变名词的-ion、形容词变副词的-ly等。然而韵律语法研究让我们看到,汉语可以通过韵律这种超音段手段,发挥类似于音段形态的作用。(冯胜利2009b)例如:
如例(1-2)所示,动词若要作为名词短语的核心词、发挥名词性语法功能,就必须将单音的动词属性转变为双音的动名属性,如“教材编写/*教材编”“编写人员/*编人员”呈现的对立。反过来说,普通话采用双音节这一韵律形式标记动名词属性,双音节形式与动名语法意义之间存在系统性的对应关系,也就是韵律充当形态标记,是为“韵律形态”。
那么,除了动名词,韵律还可以标记哪些范畴?韵律究竟是如何标记语法属性的?为什么汉语可以采用韵律形态,这对形态学理论研究意味着什么?第二部分将讨论、回答这些问题。
二.汉语韵律形态研究的语言事实与理论发现
通过形态变化标记或改变词类范畴是人类语言的一种普遍现象。譬如,英语动词加缀可构成名词或动名词,荷兰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加小称后缀-(t)je可构成名词。例如:
汉语也不例外,动词“盖”“画”可以通过添加后缀“-子”“-儿”变成名词“盖子”“画儿”。这些都属于音段形态,也就是在原词的基础上添加了音段成分。
如果仍然从“加缀派生”的角度来看汉语动词的名词化,那么可能就仅限于个别后缀,没有能产性和系统性。倘若突破在词内增减音段这一局限,回归到“声音变化”上去重识形态,那么汉语中动词转为名词的形态表现远远不止几个零星的词缀。
具体而言,如果从汉语的节律特征-音节型音步出发,去观察词的语法属性和韵律形式间的对应关系,就会发现,音节单双在汉语动词的名物化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只有双音形式的动词可以实现名物化、发挥名词的语法功能。对于汉语名词、动词的词类属性与音节数目之间的相关性,陈宁萍(1987)、张国宪(1989a,1989b)、刘丹青(1996)、王洪君(2001)等都有讨论,共识是典型动词的词长为单音节,典型名词为二至三音节,双音动词的动作性较弱、名词性较强,陈宁萍(1987)将这一规律概括为“双音节是动词移向名词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如果只是“典型与否”或“相对强、弱”的问题,双音节就不会成为“必要条件”;反之,如果是“必要条件”,那么单双就不是典型不典型、动词性强弱的问题,而是语法属性的根本对立。
那么,为什么不能说是后缀“-子”“-儿”“-头”标记了动词的名物化呢?因为只有单音形式可以添加这几个后缀,双音形式不可,如例(5-6)中形成的对立。如果汉语的确是通过加缀来派生名词,那么形态学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派生词缀为什么只能加在单音之后,不能加在双音、多音之后?双音、多音形式不接受这几个派生词缀,这就说明派生法在汉语的形态系统中不具有能产性和类推性。可以将韵律对派生操作的限制规则概括如下:
对于一个动词性词根语素来说,它可以通过加缀构成双音节,进而实现名物化。
不仅如此,有些派生名词的不同后缀之间还可相互替换而不改变词的词汇意义。例如:
事实远不止这些。我们还发现,更多的动名词、形名词根本就不采用派生法,而是通过将两个单音词根直接复合成双变为名词。例如:
这样,我们就必须将(7)中的“单音动词派生名物化韵律规则”修订为下面的“单音动词名物化韵律规则”:
对于一个动词性词根语素来说,它必须通过加缀或复合构成双音节,才能实现名物化。我们将上述对立总结如下:1)只有单音词干可以添加名词后缀“-子”“-儿”“-头”;2)有些派生名词的后缀“-子”“-儿“-头”三者之间可以互换;3)很多单音动词通过词根复合而非加缀派生转变为名词。综合这三点,我们只能推论得出:首先,添加后缀“-子”“-儿”“-头”在实现名物性的语法意义上不具有系统性、能产性和预测性,派生不是动名词的形态标记;其次,无论派生还是复合,本质都在于“补单为双”、满足双音韵律标记的要求;最后,双音形式与名物性语法意义存在系统对应性,双音韵律词是名物范畴的形态标记。这样看来,汉语动词单、双音节的对立就不仅是动词性“强弱”之别,而是界畔分明的动、名语法属性的对立,称之为“(单音)动强名词”“(双音)动弱名词”(沈家煊2012)显然掩盖了两种形式背后的句法属性对立,容易将语言规律模糊化为倾向,不利于我们认识语言的系统性。相比之下,英语动词move通过添加词缀-ing、-ment变为(动)名词moving、movement,属于A+B→C模式,A是动词、B是派生词缀,C就是派生后的动名词或者名词。其中B是所谓的形态标记,其语音属性是音段上的一个音节。而汉语动词“梳”借由加缀、复合等构成的名词“梳子”“梳理”,形态操作是表象、韵律要求是规则,属于[A+X]B→C,A是动词、X是词缀或词根,B是韵律单位,C就是满足韵律要求之后的名词或动名词。对比两种模式,英语的形态标记落在B这个构词语素(如词缀)上,而汉语的形态标记落在由[A+X]组构而成的B这个韵律单位(如韵律词)上,它是一种韵律形态,X本身不是形态标记。2.2 双音韵律词标记名词的抽象性如果说汉语的确是通过韵律单位来标记词的语法意义/属性的,那么韵律形态的表现就不应该单单表现在动词名物化这个单一的现象上,而是可能在语言的不同层面、不同组构规则中发挥着系统性的作用。事实也正是如此。冯胜利(2007)指出,单、双音节与普通话名词的具象、抽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比如单音名词“家”与双音名词“家庭”,在名词的指称上存在具体与抽象的对立,如下所示:
可见,单音节的“家”是生活场所,而双音节的“家庭”是一种社会单元。从单音到双音,词汇意义中的“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不变,改变的是“具体场所→抽象单位”的语法意义。因此,可以说双音韵律词标记着名词的抽象性。抽象性表面看似乎是语义的改变,实际上具有语法上的范畴性(包括语体的语法属性)。因此,冯胜利等(2021)于韵律语法和语体语法理论,发掘了单、双音节对应名词在次范畴上的一系列语法对立,其中就涉及具体名词和抽象名词的对立。例如(转引自冯胜利等2021):
不难看出,单音节的“坟”“力”“利”都是极具时空、大小、多少等具体性特征的名词,而双音化之后的“坟墓”“力量”“利益”可以表达不具有时空、体积、数量的抽象概念。这种由韵律标记名词抽象范畴的规则可以概括如下:
荷兰语通过添加小称词缀-(t)je将不可数名词(黏着的名词性语素)转为可数名词。例如:
由此可见,对汉语普通话来说,标记名词可数性的形态手段不是词缀“-子”“-头”本身,而是加缀或复合之后的双音节韵律形式。我们对比英语、荷兰语、汉语的名词可数性标记就会发现,英语采用的都是句法手段(如量词、冠词等);而荷兰语和汉语采用的都是形态手段,其中荷兰语借助的是音段形态(即小称词缀),汉语借助的是韵律形态(即双音韵律词)。我们也可以将汉语名词的可数性韵律规则概括如下:
对于任一单音不可数名词来说,它必须与另一语素构成双音节,才能转变为可数名词。2.4 双音韵律词标记名词的集合性除了名词数范畴中的可数性标记,双音节韵律词还可以标记名词指称范畴中的集体指称。冯胜利等(2021)研究发现,汉语单、双音节对应名词在指称个体和集合两类语法意义上呈现出系统性对立:
类似的例子还有“布一布匹”“纸一纸张”“书一书本”“车一车辆”等,这些单双音节对应词构成了个体指称和集合指称的对立。这种集合性的语法意义在不同语言或方言中也会采用不同的语法手段来标记,比如刘丹青(2020)提到少数浙北苏南方言(海盐、长兴、吴江)有专表集体类指的类冠词“告”“刮”“种”等,这是句法手段;而英语和汉语普通话采用的是形态手段,英语的“-s”是音段形态,汉语的双音节是韵律形态。其规则如下:
对于一个单音可数名词来说,它必须与另一词根语素构成双音节,才能转变为集合名词。前人对名词内部次类的研究,大多关注分类标准及各小类的语法功能,鲜有论及名词次类的形态标记。然而,如果将上文提及的名词内部的这些对立范畴([±抽象]、[±可数]、[±集合])放在一起,整体思考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就会看到一个非常整齐的形式对立-单双对立。也就是说,无论单音节名词属于何种次范畴,倘若要将其转变为对立范畴,那么就必须变单为双。单、双音形式与语法范畴构成严格的对立,我们又怎能说这个双音节不是形式标记、汉语没有形态变化呢?与此同时,很多人认为一个形式只能对应一种固定的语法意义。因此可能会问,如果双音节是韵律形态标记,为什么它一会儿标记动名词,一会儿又标记抽象性,还标记可数性、集合性,抽象性和集合性都可以看作是去个体性,但可数性是个体化的表现,这不互相矛盾了吗?实际上,从传统基于形态特征分类的语言类型中就可以看到,形式变化一定意味着功能差异,但形态成分与语法意义并非总是(/必须)一一对应。黏着语较为常见的是一个形态成分对应一个语法意义,不同的语法意义对应几个不同的形态成分,比如土耳其语:Avrupa(欧洲)、Avrupa-ll(欧洲人)、Avrupa-ll-las(欧洲化)、Avrupa-ll-las-tlr(使欧洲化),每增加一个语法意义就会增加一个形式标记。但屈折语往往一个形态成分可以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比如英语:She likes smiling(她喜欢微笑),动词like(喜欢)后面的屈折词缀-s同时表达主语第三人称、主语单数、现在时,一共3种语法意义。如果加在名词finger(手指)后面,如The boy is counting his fingers(男孩正在数手指),-s表达的语法意义是数量范畴的多数(相对于单数而言)。同一个音段形式-s,可以在不同的形态结构中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充当不同语法属性的形式标记,我们总不至于问:-s到底是表达主语单数还是名词复数的,这不是矛盾了吗?所谓形态标记,就是凸显语法性质的手段,既不能因为手段差异否认其功能存在的可能性,比如“音段形态和超音段形态都可以标记语法属性”;也不应该将手段与作用永久绑定,不允许同一手段在不同环境下发挥不同作用,如“双音节既可以标记抽象性也可以标记可数性”。2.5 韵律形态理论的语言学意义自冯胜利(2007,2009b)提出“韵律本身也是一种形态”至今,针对双音节标记动词的名物属性问题,有学者指出,单、双音节与动、名性之间的相关性前人早已谈到,“韵律形态”不过是换了个说法而已。真的是这样吗?这里潜藏着一个如何看待“现象”与“本质”的问题。首先,观察到韵律与词类属性有关的现象,不等于认识到韵律本身是形态手段的本质。打个比方,看到树叶未必发现了枝干,更不等于挖出树根,反之,如果是从土壤之下的根系出发,假以适当的方法,必然可以推至树干、生发出纷繁的枝叶。回到韵律形态,具有名词属性的动词双音形式就是枝叶,可为什么汉语会长出这种特征的枝叶?双音“枝叶”背后的“树干”“根系”是什么?韵律语法理论二十余年的探索让我们看到,“韵律形态”正是这双音枝叶背后的树干。再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汉语要生成韵律形态的树干、长出形态功能如此丰富的双音枝叶来?其他语言怎么树干的走向、叶子的形状都不太一样?这就得回到汉语的韵律根系和形态根系上去找答案,也就是现代汉语的“音节型音步”和“音节-语素对应律”这两大根基(分别可参冯胜利1996,2001,2009a)。音节型音步是东汉以来汉语的韵律根基,而“音节-语素对应律”是汉语语音和形态互动的前提。抓住这两大根系,便可逐步推导出“以韵律为形式、以韵律形式为语法标记”的韵律形态体系。推导过程如图1所示:
依据图1的推导过程,我们就可以回答2.1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答案很明确,韵律形态是汉语语言系统核心特征的必然结果,也就是由“音节-语素对应律”派生出的“标准音步=合成词”这个事实。基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推演出两个结果:1)对韵律构词来说,冯胜利(1996)揭示了汉语的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2)对韵律形态来说,汉语的词形变化就是以标准音步为基础的韵律形式的变化。长久以来,我们对汉语的形态百思不得其解的根源,就在于汉语的标准音步与合成词完全同形(音步的左、右边界与合成词的左、右边界完全校齐)。这就好比形态学上把无标记当做默认标记一样,双音节正是汉语语法系统中的默认形态(default morphological form),而与其相对的单音节、三音节、四音节这些派生形式是有标记形态。需要注意的是,默认形态的作用往往是普遍的、能产的、系统性的,也就是本文2.1-2.4讨论的一系列事实。倘若如此,汉语的双音节究竟代表什么语言学范畴?我们认为,至少就韵律形态层面而言,双音节既是最基础的韵律范畴(音步),又是最基本的形态范畴(合成词)。因此,单、双音节语法对立背后的语言学规律,正是以韵律为标记的形态单位(亦即不同句法属性的词)的对立。其次,唯有发掘“韵律形态”这一本质,才可以推演、预测超出基本观察之外的具有系统性的语言学现象,也才可能在语言学其他理论领域预测并发掘新现象。基于冯胜利(2007,2009b)的韵律形态理论框架,我们后续的研究推导、发掘出了一系列以韵律标记语法意义/属性的形态现象,如王永娜(2008,2010)中韵律对动词短时体形态的限制,崔四行(2012)对双音动词、双音形容词重叠式的重音形态研究,黄新骏蓉(2017)讨论的三音节重叠结构中的韵律形态,苏婧(2019)对北京话ABCD式拟声词重音格式和语体属性的研究,赵小静(2019)对现代藏语卫藏方言的韵律形态研究,刘基伟(2021)对单双音节形容词的超音段形态讨论等。与此同时,韵律语体语法的研究发现,韵律形态还具有标记语体范畴的功能。冯胜利、刘丽媛(2020)指出,韵律形态律是汉语韵律语体的定律之一。再次,唯有构建理论,才能将语言学研究的成果拓展、应用在其他学科的相关研究中,甚至在其他学科中探寻出新的研究领域,促进学科间的互动与共进。近十余年,韵律形态以及韵律句法的研究,为文体学、文学以及文学史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语言学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如冯胜利(2015a:166)指出,韵律是语言的神韵,汉语又以韵律为形态,所以韵律的文体功能在汉语里表现得最突出、最典型,并据此提出了韵律文体学,探索中国文学史上文体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语言学机制。冯胜利(2022)提出了建立汉语韵律文学史的构想并明确提出,文学史中有关文学艺术形式的研究,需要在当代语言学前沿理论的视野下进行新的发掘和审视。我们看到,韵律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语言学前沿研究中的重要参数之一。本文仅将几项代表性研究列举如下:Feng(1995)提出韵律参数决定句法移位等运作,是语言间因句法移位与否而呈现差异的根本因素;冯胜利(2015b)提出的韵律参数实现标句功能,非声调语言中的句调与声调语言中的句末语气词是标句范畴(CP)的两种不同实现手段,也就是韵律手段和句法手段;Richards(2016)的邻接理论(Contiguity Theory)提出句法结构与韵律结构同步构建,突破了生成句法最简方案的“先句法、后韵律”框架。贝罗贝、何丽莎(2019)指出轻动词结构和韵律形态在汉语的句法结构演变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Li&Wei(2019)重新分析Huang(2014)提出的多种微观参数并明确指出,韵律的作用已经得到认可,许多原本是纯句法领域探讨的语言现象,如今可以重新分析为句法—韵律界面现象。因此,我们需要从韵律角度重新分析那些按照微观参数理论分析出的语言差异。凡此种种,都说明韵律是声调语言区别于非声调语言的重要参数,它决定了两类语言在音系、形态、句法等各个层面呈现出的系统性差异,而本文所论的韵律形态便是其中之一。因此,王迟(2022)指出,汉语的韵律形态并非“特立独行”,而是普遍语法的一种参数体现。
三. 韵律形态研究的探索空间
作者简介
个人简介:
王丽娟,女,籍贯山西平遥。2009年毕业于北京语言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获文学博士学位。2009-2010年任北京语言大学曼谷学院讲师;2010-2020年任北京语言大学人文社科学部汉语教育学院讲师、副教授,2020年至今任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章黄学术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韵律形态学、韵律句法学、语体语法学。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汉语的韵律形态》),合编学术教材2部(《汉语韵律语法教程》、《汉语语音教学》),在国内外语言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汉语超音段形态研究”(14YJC740083),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对外汉语语体用语的鉴定、分布及分级的基础研究”(14JJD740003),参与在研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项目(中国语言文学)“基于历时与共时的汉语语体语法理论体系研究”。2018年获北京语言大学第十二届优秀教学奖一等奖;2013年获北京语言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
本文来源:《语言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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