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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亿核酸采样屋,事关中国法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度Law Author 卢义杰

最近,“河南省双人便民核酸采样屋”上岗第一天就因设计问题备受吐槽,更让人惊讶的,是核酸采样屋供应商成立仅11天就“中了标”,且4.68万元“中标单价”比淘宝的采样亭贵一倍以上。

河南需采购1.4万个采样屋,耗资或为6亿元左右,有网友尖锐地质疑其中存在猫腻,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公开回应。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中标”这一说法其实不太准确。

官方公示的《成交结果公告》清楚写明,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这是一种不同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法,不需经过唱标、评标等流程,最大的特点就是缺少竞争性,流程简化,也容易滋生腐败。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可以说,“单一来源采购”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例外情形、次要方式,实践中常是引起质疑的高发区。

抗击新冠疫情以来,各级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公民和企业均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当公众对核酸采样屋的采购流程、质量、价格等产生疑惑,官方及时回应既是减少疑虑、凝聚共识的必要举措,也是抗疫工作的应有之义。

其实,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并非有无供应商资格的绝对因素,何况,实际控股该企业的,是国内一家较早布局医疗核酸采样舱的公司。在不知具体设备参数、运营模式的情况下,简单的价格对比,恐怕难有绝对的参考意义。但尽管如此,公众三个层面的担忧确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不能人为制造“不可预见”与“紧急”

首先就是,核酸采样屋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作了严格限制。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很显然,“核酸采样屋”并非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提供,河南也不是在原有基础上继续使用该供应商的服务,故此事不符合第一、三种情形。唯一可能沾边的是第二种,该种情形的关键词是“不可预见”、“紧急”,有人可能会说,新冠疫情应归于此类。

在我看来,现阶段这一观点或许值得商榷。

新冠疫情已持续三年有余,根据国家卫健委今年62日的介绍,中国内地疫情呈现稳定下降的态势,疫情稍严重的上海也进入扫尾清零阶段。如此背景,实在难谈“不可预见”。

再具体到核酸采样屋,其设立背景是今年5月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大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这一举措本身就是常态化防疫的体现,更难谈“紧急”。

更宏大的视野观之,为了避免这一情形被滥用,海南、浙江等地都曾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继续厘清“不可预见”、“紧急”的边界。例如,明确“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明确“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通俗来说,就是不能人为地制造、附会“不可预见”与“紧急”。

实事求是地说,近期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上,也不乏采用招标方式建设核酸采样屋的地方政府。从招标、中标公告来看,大多也能在十来天完成采购流程,并未耽误常态化防疫。这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做法,无疑更能获得一些民众认可。

那么,河南省有关部门决定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是何考量,有无特殊地域背景,这些问题有必要予以解释。

供应商为何“唯一”,事前须公示论证过程

公众第二个层面的担忧则是,河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是否符合程序,或者说,为什么会确定这家企业为供应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当中,则应当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等等。


唯一性,这是采购特定供应商的关键考量。在规则设计中,这种“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可谓是足以排他的专业属性。


随手点开《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类似的公示并不鲜见。例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云上法庭服务(含设备售卖)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其中写明,“中国庭审公开网是全国唯一的庭审公开平台,全国四级法院进行公开、直播的庭审,均需接入该平台。因来源渠道单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该公示还附上了专业人员的意见、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在该网,笔者尚未检索到前述核酸采样亭的类似公示信息。

就市场而言,随着行业洗牌,确有一些核酸采样亭的科技含量有所上升,比如自带消杀、过滤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亭子但河南此次受到争议的设备是否如此,以及参数、性能几何,外界不得而知,也无从监督。

值得玩味的是,“河南省双人便民核酸采样屋采购项目”在第一批“单一来源采购”之后,很快在第二批开展了“竞争性磋商”。这次不仅有多家企业竞价,而且最终成交者是河南九家企业,其中最低一家的价格为3.5万元,比第一批便宜了一万多元。


由此观之,第一批的“唯一性”,多少让人心生疑虑。


不过,即使没有事先公示,河南有关部门仍有可以辩解的理由。根据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各级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通知》在其他地区也多次被有关部门引用。不过,就我的理解,《通知》的本意绝不是架空《政府采购法》,更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而是特殊节点的无奈选择。事实上,《通知》同时明确提及,“在确保采购时效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这充分体现了,财政部的初心仍是坚守法治原则,绝不是放任自流。

“高价”核酸采样亭,不止在河南

这也由此引出了公众第三层面的担忧:为了核酸检测,有的群众得扎马步,有的取样员得蹲在椅子上,这个单价近5万元的核酸采样亭,质量是否过关?价格为何比淘宝产品贵一倍??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公众朴素的关切,正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其采购基础,一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二是“双方商定合理价格”。

如果此次采购严格依法,这些问题并不难回应。因为,对于公众最为敏感的价格,《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已经作了许多更为细致的要求。该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就包括“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并且,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这些记录是现成的,有关部门一查便知,如能公开,更能解答民众的疑惑。

让人遗憾的是,近5万元的核酸采样亭,不是河南才有,但却未见有关部门公开答复。据行业自媒体梳理,2021年5月,云南某州人民医院预算11.2万元,采购2个,单价5.6万;2022年1月,江西某市招标询价预算27.5万元,采购5台,单价5.5万元;同样在今年5月,河南某市招标预算110万,采购22个,单价5万元。

当然,也有便宜的,前述自媒体披露,黑龙江漠河市某县,预算单价为2.4万元;江西赣州某县,预算单价2.16万。

无论价格几何,“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的成本都是由纳税人承担。财政的每一分钱都不多余,在经济受疫情影响的当下更是如此。在总体平稳的疫情形势下,我们不能主动放弃本已织严的法网。因为,法治也是抗疫的一部分,对规则的漠视,有时比病毒更可怕。

价格差异巨大的原因何在,真的到了认真回应的时候了。民众对这些“价格琐事”的关心,其实就是对公众健康、防疫大局的关心,也是对国家法治的关心。

因为,我们已经走过了抗疫最艰难的时候,我们也终将战胜疫情,当社会生活重回正轨的时候,每个人都需要一个仍然健全的法治环境,以及依然顺畅的民意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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